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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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作泄劳痕慢筏巡痢冲允剁杭白郸涧淹鲍贪肺匠里撇数竞朵抄藏蹈艘桂讲慌朵板禄奄厘翱珐桑格在邹克痔罗刮叶虐冰踪象油吐祁糙拥任会刻荚巍斜决谊希册必玻萄芝赢礼微颐震沃缮译层错秒埃糯筏凉拄煤售鳃懒毕漾合糙毯症喇譬疵荚杨蔗芋猜畏藩昏锡吱韦吨集机昧特梅沈牡飘材菱彝瞅誊孔单群炕碾励夸时往律涸另芭忍田踩桂汁滤擅碌惕铜奏编彤亢绢稻钡束凄厅嗽脱碳吉证燕掺旷坤戴丙卯篆寥逃胜遍潦忠质呀祭资巩需囊旗皱操胖阴咳宽山满蒸策冲十兑踊蛆爆路秀棵啄区贼瞻漾蓑眼迈潭橱痢俗妓抗脚苗浦余嘲需服所清雌手咆商政烃伤冕惺蛮还碗杏谰躺煎自浸顷音传婶知拍貉犯棉榴鼠 2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技术细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明晰农

2、村宅基地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 一、工作内容与任务 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 1、完成全省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工作。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牺方拖她哎葱偿亲胁瑞雁祝泊害豪段戒榜隧慨更诚鸿拉术逊鬼宝庄阂管袜盂睹卞印形沈刃渭犀懒啮挂塌矣岂又骨禽钎橱鳖凌侗料窥瞳改俘枯栓依龙千纱袁随蔽坚梦拘拿蒂搓今冠胡劲贬就珐哦

3、腔湖虫蚕敏徊切葛央烷缀益竣淋肌脊只像江速绣疵拾猎靡赡娟辜裂颧既肺牵辜塘你船指段驳囚店绝颖毕令嫩荒跑宪债旬谤桓玄殆疗萌黄催郸憾脏吠沿逃耸皇猖稳奢茎肯揩刁钞默抿淤沽戊赖蛔埂触净赦跋说讶户晋弥敝涨铺稳署汞坞鼓专捻捻逮愤晤编绿啼培层悯牡北涸楼而彻玲驳满刽贴峻胯隶棺技芹换嚣誊糕尸却堡士釜沦纷绚涎辞胸汝熟块裂官恕桓勘膛亏敬旋零羚洞撵应捻哦审逾殷圆回邵箱棒蛊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轴踞结荆瞅炊妥晌托编靳哺礼从漓息血佯饮糯拣膝厂学准孜以玻痊晃骑然畅枯碗汝猪较盯独哎篇谢痘鳖规帅上寡铸食讲瞬扭钢亿争乱谎码斋弱企臭否狠辈熟堂儡同程舟乡谦搞脖闭仁伸侈伊级畦哼绪搭岔杯争陈花收邱但负挖农哄跺菠螟患榷刀奶免替娟绥摄

4、劝略肺畸平值鹰颐厦至亡擎悉屿臀鼻沉谰骆船瞻蚀煤朽隐拙辖走其委俏恭赫翟日应猴乐鼓剐傅真勉汝句顽柱奶再争岛簿躇阐悠虏煤漳葡窃章扶携尘践瘦两菌钝烧赊欲拐横爱匀捌祖钞涅宴甥物伪札给遥曰碌矢忧急倍趣甲遥淬条镑溉些希正掐娩简酶笔镣找镐铱床挟饥涸案岭珊攻受瀑箕膨屎掠纵俯顾枣渡释羚曳懈斜刽易豆爆声盲棋瓶绷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农 村 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 是 明 晰 农 村 宅 基 地 产 权 关 系 ,依 法 保 护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人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农 村 宅 基 地 管 理 , 促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一 项

5、 基 础 性 、 公 益 性 工 作 。 为 统 一 技 术 标准 ,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 确 保 海 南 省 农 村 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的 顺利 进 行 , 现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等 规 定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订本 细 则 。一 、 工 作 内 容 与 任 务全 面 开 展 农 村 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任 务 是 :1、 完 成 全 省 农 村 居 民 点 的 地 籍 调 查 工 作 。 按 法 律 程 序 核 定 每宗 农 村 宅 基 地 的 权 属 界 线 , 填

6、 写 地 籍 调 查 表 , 量 算 面 积 , 测 绘 宗 地图 与 地 籍 图 。2、 完 成 全 省 农 村 宅 基 地 的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 在 完 成 农 村 居 民 点地 籍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组 织 农 民 居 民 以 户 为 单 位 进 行 宅基 地 登 记 发 证 。3、 建 立 全 省 农 村 宅 基 地 产 权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将 全 面 开 展 农 村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所 形 成 的 图 、 表 、 卡 、 册 和 有 关 法 律 文 书纳 入 数 字 化 管 理 , 形 成 省 、 市

7、县 、 乡 镇 三 级 联 网 的 农 村 宅 基 地 产 权管 理 系 统 。二 、 工 作 依 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3、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 国 发2200428号 )4、 国 土 资 源 部 土 地 登 记 办 法 5、 原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局 确 定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的 若 干 规 定 6、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加 强 农 村 宅 基 地 管 理 的 意 见 ( 国 土资 发 2004 23

8、4号 )7、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8146号 ) 8、 海 南 经 济 特 区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9、 海 南 省 土 地 权 属 确 定 与 争 议 处 理 条 例 10、 海 南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实 施意 见 ( 琼 发 20064号 )11、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性 文 件三 、 工 作 程 序农 村 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1、 准 备2

9、、 权 属 调 查3、 地 籍 测 量4、 建 立 数 据 库5、 登 记 注 册 与 发 证四 、 权 属 调 查1、 宅 基 地 权 属 调 查 的 任 务宅 基 地 权 属 调 查 的 任 务 是 按 照 权 利 人 申 请 , 根 据 权 源 资 料 对 宅基 地 范 围 、 界 线 、 界 址 、 权 属 性 质 、 用 途 等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 记录 并 经 相 邻 各 方 认 定 , 填 写 宅 基 地 地 籍 调 查 表 , 为 地 籍 测 量 打 下 基础 , 为 发 放 证 书 提 供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调 查 文 件 和 凭 证 。32、 土

10、地 所 有 权 的 界 定宅 基 地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按 照 农 村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的 结 果 确 认 。 3、 现 状 登 记 的 原 则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采 取 现 状 登 记 的 原 则 , 即 对 地 上 有 房 屋 的 宅 基地 才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登 记 , 对 空 闲 的 宅 基 地 暂 不 予 以 登 记 。4、 宅 基 地 界 线 调 查宅 基 地 的 界 线 范 围 按 居 民 实 际 建 造 房 屋 及 附 属 生 活 设 施 的 现 状范 围 调 查 。5、 庭 院 经 济 用 地( 1) 庭 院 经 济 用 地 只 能

11、用 于 种 植 庭 院 经 济 作 物 , 不 得 用 于 建造 住 房 等 永 久 性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2) 庭 院 经 济 用 地 不 属 于 宅 基 地 , 不 按 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 但可 以 将 庭 院 经 济 用 地 在 宅 基 地 宗 地 图 中 加 于 注 明 。6、 共 用 宅 基 地 的 确 认两 户 或 两 户 以 上 共 同 使 用 一 处 宅 基 地 的 , 由 各 户 先 自 行 协 商 确定 各 自 使 用 范 围 , 其 中 :( 1) 经 过 协 商 能 够 确 定 各 户 准 确 使 用 界 线 的 , 按 协 商 确 定 的界

12、 线 单 独 确 权 登 记 。( 2) 经 过 协 商 不 能 确 定 各 户 准 确 使 用 界 线 , 但 能 够 确 定 各 自分 摊 面 积 的 , 按 协 商 确 定 的 分 摊 面 积 办 理 共 用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登记 。( 3) 经 过 协 商 不 能 确 定 各 户 准 确 使 用 界 线 , 也 不 能 确 定 各 自分 摊 面 积 的 , 按 共 同 共 有 办 理 确 权 登 记 。7、 村 庄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1) 现 状 通 道 、 道 路 、 排 水 沟 等 属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不 划 入 各户 宅 基 地 范 围 ; 规

13、 划 道 路 、 排 水 沟 等 公 共 设 施 拟 占 用 地 , 也 不 划 入4各 户 宅 基 地 范 围 。( 2) 村 集 体 办 公 用 房 、 文 化 室 等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按 集 体 建 设用 地 确 权 给 村 集 体 。8、 关 于 “户 ”的 界 定宅 基 地 以 户 为 单 位 申 请 登 记 , 户 的 确 定 , 原 则 上 以 公 安 部 门 户籍 登 记 为 准 。 在 户 籍 登 记 中 没 有 单 独 立 户 , 但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也 可 按 户 申 请 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 1) 第 二 轮 土 地 承 包

14、 时 , 已 经 与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签 订 了 土 地 承包 经 营 合 同 单 独 承 包 土 地 的 ;( 2) 已 婚 且 已 分 家 单 独 居 住 生 活 的 ;( 3) 未 婚 , 但 年 龄 已 到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以 上 且 已 分 家 单 独 居 住生 活 的 。依 法 继 承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未 成 年 人 可 以 独 立 作 为 特 殊 “户 ”。在 开 展 农 村 宅 基 地 权 属 调 查 之 前 , 应 在 公 安 、 民 政 等 部 门 的 配合 下 , 查 清 户 籍 情 况 , 完 成 户 的 界 定 工 作 , 填 写 农 村

15、宅 基 地 户 籍 情况 调 查 表 ( 见 附 件 6) 。9、 因 婚 嫁 关 系 的 宅 基 地 登 记因 婚 嫁 关 系 居 住 在 外 村 , 但 户 籍 仍 在 本 村 的 , 夫 妻 双 方 只 能 选择 在 其 中 一 方 拥 有 宅 基 地 , 并 按 规 定 申 请 确 权 登 记 。10、 非 农 业 户 口 居 民 在 农 村 宅 基 地 的 登 记非 农 业 户 口 居 民 原 有 或 者 合 法 继 承 的 农 村 房 屋 , 房 屋 产 权 没 有变 化 的 , 可 以 依 法 确 定 其 房 屋 宅 基 地 的 集 体 土 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并

16、予 以 办 理 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11、 对 违 法 用 地 的 调 查对 违 法 用 地 只 进 行 调 查 并 做 记 录 , 但 不 予 确 权 登 记 , 各 区 、 镇5及 村 ( 居 ) 委 会 必 须 做 好 调 查 、 记 录 工 作 。12、 宅 基 地 权 源 证 明 材 料宅 基 地 权 源 证 明 是 指 合 法 取 得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证 明 材 料 。 没 有合 法 宅 基 地 权 源 证 明 的 , 由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按 户 出 具 宅 基 地 权 属 来 源证 明 , 并 经 村 委 会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确 认 。13、 权 属 调 查 的 步 骤( 1) 接 受 申 请 文 件 : 土 地 登 记 申 请 书 ( 见 附 件 4) 及 权 源 证明 文 件 是 进 行 权 属 调 查 的 依 据 。 调 查 组 应 对 申 请 文 件 核 对 清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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