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调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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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调研思考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调研思考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其隐蔽性和危害性较之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更大。从有关部门公开报道的资料来看,我国网络犯罪的数量逐年上升,年龄界限却呈下降趋势,且多为青少年。青少年网络犯罪将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之一。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青少年利用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命令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其他方法,以计算机为工具危害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其他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青少年网络犯罪和

2、其他社会犯罪一样,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犯罪现象,特别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的犯罪,他有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绝大部分都具有较高的智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比较了解网络产品的构造、性能、原理,在电脑技术方面有一技之长。 (2)我国网络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实施主体以青少年为主,并有低龄化倾向和由城市向农村扩大的趋势。 (3)网络犯罪高度智能化,具有一定的超越时空性,侦破的难度越来越大。 (4)网络犯罪几乎没有罪恶感。网络是虚拟的世界,非面对面的网络交流方式使网络犯罪处于一种隐匿状态,因而犯罪也就没

3、有很深的罪恶感。 (5)网络犯罪的破坏性强,可以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巨大危害。 网络犯罪不仅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和损害,而且还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应结合其自身的特点来分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主观原因外,与他们置身的客观环境的影响分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主观心理因素 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生处在生理上不断发育,心理上不断成熟的特殊阶段。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精力旺盛,学习和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极强,好奇心和表现欲是这一群体共有的特性。他们一方面对网络着迷,

4、急于表现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另一方面他们有强烈的反叛心理,对事物的辨别也缺乏完整性和正确性,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1)求知欲、表现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促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生理发育非常迅速,但由于知识水平和生活阅历等条件的限制,心理发展相对缓慢。生理上的成人感与心理上的不成熟驱使他们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希望与成年人站在同一高度看世界。同时随着生理上的迅速发育成熟,青少年也会产生强烈的自我实现的需要。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的需要常常不能得到满足。“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

5、”(彭科莲: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对策,公安教育2017年第6 期,第36页)有的青少年苦心钻研网络技术,就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他们甚至用网络犯罪手段来挑战权威,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和价值,并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从而在心理上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在青少年网络犯罪中,多数不是出于商业动机或政治目的,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不一定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2)逆反心理和孤僻心理的影响。现代传播学认为,“电子媒介本身就具有一种麻醉功能,若青少年性情孤僻,心理不健康,则容易诱发其人性的异化,从而导致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邵雅利、张晓玲: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对策,公安教育2017年第

6、6 期,第36页)有的青少年苦心钻研网络技术,就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他们甚至用网络犯罪手段来挑战权威,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和价值,并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从而在心理上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在青少年网络犯罪中,多数不是出于商业动机或政治目的,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不一定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2)逆反心理和孤僻心理的影响。现代传播学认为,“电子媒介本身就具有一种麻醉功能,若青少年性情孤僻,心理不健康,则容易诱发其人性的异化,从而导致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邵雅利、张晓玲,*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7 年第 6期,第 42-43页)青春期的少年,渴望有独立的思维和见解,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

7、盲目地持抵制和排斥,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和极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想极力想摆脱各个方面的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他们就越想进入,即使是国家机关、金融部门的网络系统也不例外。 (3)网络犯罪风险小,侥幸心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几乎不会留下痕迹。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察到罪犯的行踪,侦察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外化。 (4)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守法习惯严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进行网络

8、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禁1 2 下一页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调研思考第2 页区,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在被法律追究时才恍然大悟。 2网络安全因素 正是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与管理技术的缺陷为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网络技术的简单化趋势与安全性要求之间存在矛盾。技术的发展使计算机变的越来越普及并且容易运用,网络系统的可进入性使远程攻击成为可能。计算机网络的天然缺陷,使得网络越是发达受犯罪危害的机率也就越高。二是网

9、络信息具有易攻击性,电子技术存在脆弱性、环境依赖性、易受干扰性等弱点,为青少年攻击网络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犯罪目标。三是网络安全技术落后和管理技术的漏洞。 3不良网络环境 互联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以“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而著称,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大肆散布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反动言论等不健康信息,严重影响了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网络的虚拟性还造成青少年情感的迷失和社会化的不足,难以将自己溶入到社会之中,成为一个健康的社会成员。这些网络环境不良影响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又一重要诱因。 据悉,当前互联网上可接收的信息主要来自英语国家。随着西方文化通过网络的传播,其价值理念正潜移默

10、化地对中国网民,尤其是对青少年产生影响。加之中国青少年对我国传统文化及其精髓知之甚少,使西方的价值观轻而易举地影响当今青少年的价值判断和理想信仰。同时,“西方那些享乐、奢侈、冒险、刺激、性自由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对喜欢猎奇的青少年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欺骗性,容易使他们认同并模仿,产生冲动和迷失,引发对现实的不满,进而丧失进取、奋斗的内在精神和意志。”(缪金祥、乔宗楼:论网络负面文化与青少年犯罪,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 年第 3期,第 30 页)对于青少年来说,无疑将面对网络文化的严峻考验,少数控制力不强的青少年很有可能因价值观的错误而埋下犯罪的种子。 4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11、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本应该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制的变迁,出现了残缺家庭、问题家庭、双下岗家庭,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峻。青少年得不到家庭温暖,只能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一部分青少年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甚至漠视,很可能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加之许多家长自己没有学习计算机网络的兴趣,或根本不懂网络知识,也就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计算机知识,青少年使用网络是在一种家庭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自由发展的结果可想而知。 5学校因素 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

12、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以致不能及时帮助青少年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很多学校本来就不重视德育和法治教育,更别说涉及网络礼仪、网络伦理和网络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学校教育本身的预测、引导、评价职能等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6法律因素 目前法制建设的不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首先,我国目前专门针对计算机不良信息传播的立法还不完善,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其次,

13、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在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方面,我国的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严密体系,无法发挥整体防范优势。再次,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犯罪的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等立法,刑法作为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最后一道底线,是最有效和有力的一部立法。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了刑法对青少年成长的负面影响,我国刑法几乎很少被严格的适用到青少年身上,多数情况下都采取了以罚代刑的方式来处理相关的行为人。”(刘长秋、杨玉娣、史桃梅:论网络负面文化与青少年犯罪,

14、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年第3 期,第30页)对于青少年来说,无疑将面对网络文化的严峻考验,少数控制力不强的青少年很有可能因价值观的错误而埋下犯罪的种子。 4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本应该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制的变迁,出现了残缺家庭、问题家庭、双下岗家庭,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峻。青少年得不到家庭温暖,只能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一部分青少年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甚至漠视,很可能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加之许多家长自己没有学习计算机网络的兴趣,或根本不懂网络知识,也就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计算机知识,青少年使用网络是在一种家庭监

15、督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自由发展的结果可想而知。 5学校因素 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以致不能及时帮助青少年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很多学校本来就不重视德育和法治教育,更别说涉及网络礼仪、网络伦理和网络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学校教育本身的预测、引导、评价职能等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在一定程度上

16、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6法律因素 目前法制建设的不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首先,我国目前专门针对计算机不良信息传播的立法还不完善,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其次,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在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方面,我国的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严密体系,无法发挥整体防范优势。再次,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犯罪的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等立法,刑法作为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最后一道底线,是最有效和有力的一部立法。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了刑法对青少年成长的负面影响,我国刑法几乎很少被严格的适用到青少年身上,多数情况下都采取了以罚代刑的方式来处理相关的行为人。”(刘长秋、杨玉娣、史桃梅,青年探索2017 年第 3期,第 42 页)最后,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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