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防控与处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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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教师 张 艳 芝,学生安全事故防控与处理实务,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日。 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是“预防校园侵害,提高青少年儿童自我保护能力”。设立这一制度是为全面深入地推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

2、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 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点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权受到加害行为的侵犯,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其特点: 1、损害的主体特定。 2、损害地点特定。 3、损害时间特定。,(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

3、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 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 3、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三)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的被认为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学生责任的承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四)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 1、调解。 2、诉讼。,(五)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117、119、132、

4、137(7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条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赔偿的条款 。,二、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及预防,案例一、一出不该发生的校园悲剧 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就读的刘朝阳年仅12岁,2003年月日,刘朝阳所在的班级进行语文测验,刘朝阳在未做完全部试题的情况下匆匆交了卷。第二天,班主任宋老师在评讲试卷时认为刘朝阳连这么简单的试题都漏掉了,是因为他粗心大意造成的,于是要求他站起来,并叫班上同学都狠狠地打他一下,以使其记住这次教训。 从医院回来后刘朝阳出现了健忘、反应迟钝等精神病症状

5、。2003年12月22日,经精神病学专家会诊,泸州市法医学会鉴定认为,刘朝阳被人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伤残程度为六级。,【审判结果】2004年1月1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宋老师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0000元。 【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按例中教师具有明显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案例二、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

6、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

7、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评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生帮教师做事受到的伤害,案例三 、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

8、烫伤案 某日,教师王瑛让已下课的学生刘明为其打开水。刘明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学生闫石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闫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刘明的右腿。事发之后,王瑛及校方送刘明到医院就诊,经天津市第四医院诊断,刘明右腿热烫伤3(深度)。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责任 。,【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

9、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为其打开水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具有过错。,案例四、无民事行为能力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人身损害学校承担赔偿 2003年12月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

10、。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评述】根据教师法第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案例五、两起精神病人伤害案 2006年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

11、园名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门卫徐和平用菜刀砍伤。其中2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9月20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历史教师李恒毅不仅在课堂上用钢筋殴打女生章耀尹,还亲手把章耀尹从四楼上扔了下去,导致这名只有11岁的学生最后不幸身亡。 学校领导是否知道聘用人员有精神病史?对录用人员方面为何没有严格把关?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12、不聘任有犯罪前科或者精神有疾病的教职员工。,第二节交通安全,案例六、学生淹死河中,都是提前放学惹的祸? 6月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13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下水后才几分钟,刘晓就两腿抽筋,只见他在水中挣扎了几下便沉入水底。两天后,刘晓膨胀变形的尸体才在数百十里之外的下游河段浮出水面。() (),【评析】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关键是对一审法院认定

13、学校对刘晓溺水死亡责任承担的否定。 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学校提前放学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学校对此有过错,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而上诉法院则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案例七、黑龙江双城市黑校车伤害案,一辆拉载学生的车辆在距离哈尔滨市50公里左右的双城市周家镇发生车祸,有8名学生死亡,重伤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

14、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案例八、踩塌事故致死致伤多名学生,2005年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的事故,在事故当中有8个学生死亡,6男2女,27人受伤住院。事后调查是闹鬼的恶作剧和电灯的昏暗不稳引起了学生的恐慌,通道设置的不合理使拥挤的学生不断倒下,发生了踩踏事故。惟一在场的老师也被学生们挤倒在楼梯上。 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15、,内蒙古丰镇、江西、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为了保证学生集会中的人身安全,学校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学生集会的安全工作。有关人员应当各司其责,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 (2)在学生集会时,对学生集会的路线、设施和环境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事项,要全面考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在学生集会时,应当使学生进出教学楼的时间错开,并由专人监管,防止造成拥挤。 (4)在参加校外集会时,一定要有专人跟随学生,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如果学生年年龄较小,一般应当负责带回学校,不应在外面把学生放走。 (5)学校的各楼门和通道一定要保持畅通无阻,保证必要的照明度,不要随意封闭楼门和通道。,案例九、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2005年6月10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的特大山洪灾害,导致105名学生遇难。 雨洪成灾快是造成重大伤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沙兰镇小学建在全镇最低洼的地方,并且紧邻沙兰河; 孩子的自救显得极其无力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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