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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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师申诉制度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依据我国教师法第 39 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申诉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校教师。2、被

2、申诉人是指申诉人所在的学校、镇政府或中心校三、教师申诉的范围1、申诉人认为学校、镇政府、中心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申诉人对学校、镇政府、中心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四、教师申诉受理单位1、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2、当申诉人认为学校或中心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作出处理决定不服时,申诉受理单位是本校或中心校。3、当申诉人认为镇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受理单位为同级人民政府五、教师申诉的程序1、申请。申诉人应当以递交书面申诉书提出申诉。2、审查受理申诉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范围的,

3、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3、处理决定教师申诉受理单位在受理教师申诉 30 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未侵犯的或处理决定正确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对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或有关决定错误的,教师申诉单位应作出下列决定:(1 )变更原处理决定;(2 )撤销原处理决定;(3 )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4 )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六、其他规定l、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要坚持教师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教师申诉受理单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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