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97年9月19日修正公布全文7条中华民国98年2月2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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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19 日修正公布全文 7 條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8 日修正公布全文 7 條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20 日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國立故宮博物院註冊商標授權廠商商品化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註冊商標授權廠商商品化使用(品牌授權)案公開徵求須知一、目的為配合文化創意產業計畫,加強本院品牌之行銷價值,公開徵求優良廠商製作由本院藏品圖像及註冊商標所衍生之文物仿製品或藝文衍生商品,並由被授權廠商逕行全球行銷。二、授權內容簡介(一)授權標的1. 國立故宮博物院註冊商標。2.授權以本院藏品圖像及註冊商標為創意靈感,開發品牌授權商品。(二)商品系列限制:授權廠商製作以本院

2、藏品圖像及註冊商標所開發之品牌授權商品時應受本院分類之商品系列限制,廠商可依材質或功能分類選擇一種或二種以上商品系列提案並僅得於系列中開發品牌授權商品。商品系列分類如下:1.依材質分類:陶瓷系列、金屬系列、玉器系列、琺瑯系列、琉璃系列、水晶系列、漆器系列、壓克力系列、塑膠系列、矽膠系列、紙品(書畫以外)系列、織品系列、皮革系列、木竹系列及其他商品系列(譬如:石材、貝類)等。若同一商品含有兩種以上材質,依比例較高者定位之。2.依功能分類:書畫系列、筆墨系列、文具用品系列、珠寶飾品系列、吊飾系列(以裝飾皮包、手機等物品者為限) 、家具系列、家飾系列、家用2品系列、寢具系列、資訊(硬體)系列、數位商

3、品(卡通/動漫畫、遊戲軟體等)系列、套幣系列、餐具系列、化妝品系列、食品系列(品項歸類由本院判斷之)等。3.其他系列經本院核可者。4.廠商提案開發製作於市場上銷售之品牌授權商品,如屬前述分類所未訂定者,得由本院判斷解釋歸屬於最接近的類別,以利廠商提案。5.商品系列分類之認定,以本院解釋為準。若產生爭議,亦以本院之解釋為準。(三)品牌授權商品類別:1.文物仿製品:係指以本院藏品圖像及註冊商標為基礎,所為相似型態、紋飾、尺寸、材質、色彩製品。2.藝術紀念品:係指以本院藏品圖像為素材,而重新設計、開發、產製具藝術性與生活實用性且有助文化教育推廣之各類衍生加值應用產品。3.文物加值應用產品。4.其他與

4、本院相關之產品。(四)廠商通過評選並與本院簽訂授權契約後,廠商可免費使用 10 張藏品圖檔作為產品設計開發、宣傳等運用。倘使用圖檔超過 10 張時,應依本院珍 貴 動 產 衍 生 品 管 理 及 收 費 規 定 申 請 圖檔。廠商續約後,得再享有免費使用 10 張藏品圖檔作為產品設計開發、宣傳之權利。三、提案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樣品(一)廠商須於國內外合法登記設立並為從事與本案品牌授權商品相關營業項目活動之工商行號或團體,且過去三年平均之營業額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廠商提案應備文件如下:1.工商行號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財團法人、社會團體之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5、營業項目須含從事與本案品牌授權3商品相關營業項目)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最近三年之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如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具備實體通路的相關證明文件。5.商標註冊證明書。6.授權書(如附件) 。7.提案企劃書一式 15 份。8.廠商資格審查表 1 份。9.商品審查表【應詳載

6、欲開發之授權商品內容、成本售價(含稅)及商品設計元素(應以本院相關的元素作開發設計)等】一式 10 份。10.產品樣品【所有送審產品均須附彩印樣圖,另得以打樣、製成模型、3D 圖檔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送(1 件) 】 。四、受理提案期間(一)每年舉辦 3 次品牌授權公開徵求,分別於每年 3 月、7 月、11 月。所有公開徵求訊息將公告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npm.gov.tw/) ,提案廠商應於公告期間內遞件。廠商應於公告時間內將提案應備文件(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裝訂為一份並用一個信封袋包裝,提案企劃書則另行包裝,兩者一併寄送),郵寄(以郵戳為憑) ,郵寄地址:11143

7、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 221號或親送至本院文化行銷處。另請於提案企劃書封袋信封上標明本案名稱、提案廠商名稱、提案商品系列及相關聯絡資訊(文件封詳本院公告) 。(二)廠商為提案設計商品之需要,得向本院文化行銷處申請使用 5 張以4下之低階圖檔(3MB 以下) ,由本院無償提供,專供商品設計打樣參與本案評選目的之用,廠商不得為前述目的以外之利用。五、合作方式(一)廠商設計、開發等製作品牌授權商品所需成本費用,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二)廠商須負責辦理品牌授權商品之設計、製作、宣傳、運送及銷售等事宜。廠商行銷及宣傳文宣、方案應於媒體曝光一個月內提供本院備查,若未及時提供,本院將通知廠商限期改善;逾期仍

8、未改善,本院將列為不配合廠商,作為續約與否之判斷基準。(三)本案並非專屬或獨家授權,廠商不得要求或聲稱其為獨家授權廠商。廠商不得將本案之授權標的及由授權標的衍生之各式品牌授權商品再授權或轉包予第三人,但廠商得委託第三人代工製造品牌授權商品。(四)廠商依本案授權契約開發品牌授權商品所產生之衍生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廠商。但非經本院同意,廠商不得行使該衍生著作財產權。本項規定不因本契約之存續期間屆滿、解除或終止而失效。(五)廠商同類型產品以開發 5 種圖像(款式)為上限(不含複製畫) 。(六)廠商應以明顯易辨之方式,於設計商品或其包裝上(產品、包裝、容器上、說明書等)標示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完整註冊商標;大

9、陸地區之販售,得另以物件附隨於授權商品或其他適當方法為甲方商標授權之標示。本院註冊商標之載示須與本院所規定之字體、色號相同。(七)品牌授權商品均應貼上本院與合作廠商合作之雷射商標,該雷射商標之設計,應由廠商於複審時提交設計稿供本院審查,並於核可後自行黏貼於授權商品。(八)品牌授權商品應於包裝或說明卡記載該衍生商品係由本院何種典藏衍生設計而來,同時應針對該典藏做 100 字以內之說明簡介。(九)品牌授權商品通過審查後應提供商品照片及樣品(含完整包裝)各一份供本院備查(若商品售價過新台幣 2000 元,僅需提供照片及外5包裝) 。(十)若有重大違約、影響本院名譽、損害善良風俗等情事,經本院通知限期

10、改正卻不予改正時,本院得逕行終止契約。六、商標授權金(License fee)及銷售回饋金(Royalty)收費方式(一)商標授權金(License fee)1.每次授權,每一商品系列商標授權金為新台幣 50 萬元整。商標授權金應於契約簽訂時一次繳清,契約期間屆滿再續約時,仍須依上述條件繳交商標授權金(授權金不可用回饋金折抵) 。 2.可歸責於廠商所致之契約終止或撤銷,商標授權金不予退還。(二)銷售回饋金(Royalty)1.銷售回饋金之回饋比例由廠商自行規劃但回饋比例不得低於商品售價之 2(黃金、 3C 商品等毛利低者例外) ,廠商應以商品售價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銷售回饋金比例且應提供簡單、確

11、實之查證方法,以及預估或擔保 3 年將繳交之銷售回饋金總額,提列於提案企劃書中,供評選委員參考。2.廠商應每年向本院結算銷售回饋金,繳納日期統一以每年的六月三十日為結算日。廠商應於結算日起 30 日內將應付之銷售回饋金(可以支票或現金繳納)及計算報表一併繳交予本院,每逾期一日,本院得按日請求廠商按應繳之銷售回饋金之百分之繳納滯納金。3.除上述商標授權金及銷售回饋金以外,廠商如有其他非金錢上之額外回饋條件(須與本案相關) ,亦得規劃於提案企劃書中。(三)為爭取國際知名品牌廠商及鼓勵知名設計團隊與本院合作,其資格、條件、行銷通路、設計創意通過本院商品審查小組審議者,商標授權金之額度由本院商品審查小

12、組議定之。七 、 提 案 企 劃 書 製 作 規 定 :(一)提案企劃書格式請以 A4 直式由左至右横書繕打,並編目錄、頁次裝訂成冊,若為6A3 之版面,請摺頁為 A4 尺寸,裝訂線在左,封面註明本案名稱、提案廠商名稱及提案商品系列。(二)提案企劃書內容須包括下列項目1.品牌授權商品之系列、其商標授權金之金額、授權商品銷售回饋金之計算比例公式及預估或擔保 3 年繳交之銷售回饋金總額。2.預計開發之授權商品項目及其詳細內容( 包括:商品創意來源、商品規格、材質、預計製作數量、製作成本費用及定價分析) 。3.廠商就市場區隔(Segmenting) 、目標選取(Targeting) 、產品定位(Po

13、sitioning)之策略。4.廠商設計團隊之設計經驗、設計策略及顧客需求。5.廠商之品質管理制度、品質保證制度及售後服務體系之規劃。6.廠商之品牌識別與管理及品牌推廣實績( 請附相關媒體報導資料及商品獲獎證明) 。7.廠商之現有商品行銷通路及品牌授權商品未來行銷策略規劃。 8.廠商之組織及財務狀況分析、執行本案相關人員及連絡資訊。9.其他有關辦理本案相關事宜。八 、 評 選 作 業 實 施 方 法 :(一)初審:本院成立商品審查小組針對提案企畫書及商品進行審查,初審未通過者予以退件,審查內容如下:1.是否具備廠商資格審查表內應附之文件。2.前三年度之平均營業額是否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3.品

14、牌授權合作之品牌是否為提案廠商自有品牌。4.廠商是否具備實體通路。5.商品設計元素是否與本院註冊商標或文物有關。6.商品審查(例:商品品質、商品設計之創意及美感等) 。第 15 項未具備者,初審不予通過。關於第 6 項商品審查小組對商品之建議及相關看法將提供給複審委員參考。(二)複審(評選委員會審查): 1.評選委員將針對廠商所提送之提案企劃書及商品審查表進行複審。7提案企畫書部份由評選委員會依評選項目進行綜合評審。2.提案企劃書評選總分為 100 分,合格分數為 75 分。若未合格,評選委員將不對商品作審查。3.商品審查部份,評選委員將針對商品的品質、創意作審查。4.已通過審查之商品但委員建

15、議修改的部分,廠商須確實修改;已審查通過之商品於量產、上市前,須再次提至本院承辦單位(文化行銷處)確認,始得正式量產、上市。(三)複審廠商簡報程序1.經本院 通知參加評選之廠商,應就其所提之企劃書內容及商品作10 分鐘簡報,並回答評選委員所提各項問題,詢答時間以 15 分鐘為原則,評選會議主持人得視情形要求終止回答或延長詢答時間。2.廠商於簡報時應派本企劃之專任工作人員出席詢答,廠商工作人員不得超過 3 人。3.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本院收訖提案文件之先後順序及商品分類編列。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4.廠商如遲到,應於最後一家廠商完成簡報後依序再作簡報與詢答。在場參加之廠商全部完成簡報與詢

16、答後仍未到達者,視同放棄資格。5.簡報所需設備,本院可提供會議室現有之螢幕及單槍投影機(廠商亦可自備)及電腦,其他設備由廠商自行攜帶準備。(四)廠商於評選時,依評選委員會要求當場提供補充說明或承諾事項時,該承諾事項將列入契約書附加條款內。企劃書內容若有不符合本院需求或語意不清楚部分,本院可提出修訂或增刪之建議,經廠商同意後列為企劃書之附件。廠商修訂後之企劃書及評選會議結果均為契約附加條款並列入契約附件,與契約具同一效力。(五)該次審查未通過之廠商,於一年內不得以同系列同品項之商品再行提案。(六)提案企畫書評選項目與配分如下:81.品牌行銷策略規劃(20%)2.商品設計創意(20%)3.廠商得獎紀錄及品牌知名度(20%)4.成本價格分析與銷售回饋金合理性(20%)5.品管與售後服務規劃(10%)6.與現有品牌授權商品之差異性 (10%)(七)新增授權商品審查評選合格廠商如欲增加原授權系列內之授權商品項目,須提出新增商品審查表(新增商品審查表之內容與商品審查表同)並通知本院承辦單位,經受理後將分別進行初審及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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