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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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公司投资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确保控股(参股)子公司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控股(参股)子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资产、经营、机构、人员、财务五方面与本公司 相互独立 。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建立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条 公司与 控股(参股)子公司之 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对控股(参股)子公司主要从

2、章程制定、人事、财务、审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 (参股)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外派董事 、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本公司的利益,确保公司投入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筹建工作;负责理顺本公司与控股(参股)子公司之间业务流程,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与控股(参股)

3、子公司之间 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按职能部门功能管理的原则对控股(参股)子公司实施管理,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 室 参与控股(参股)子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并协助拟设立公司做好前期筹建、登记注册工作。控股(参股)子公司成立后,负责与外派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设置,负责本公司与控股(参股)子公司之间业务流程的设置及关联交易方案的制订工作。 2 (二)财务 部根据 董 事会决议,负责落实组建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投资款项。控股(参股)子公司成立后,负责对其进行财务业务指导,负责对控股(参股)子公司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负责控股

4、子公司的会计并表工作。 (三) 内部审计 部 负责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财务监控工作。 ( 四 )综合部 负责处理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接口及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面的接口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对本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劳动人事关系在本公司而受聘于参 股子公司的高管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关键词注释 第八条 “公司”、 “本公司” 系指 天泽信息产业股

5、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 系指本公司投资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 一 )本公司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份)总额 50%以上 的; (二)本公司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份)比例虽未达到 50%,但本公司的出 资额已实际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本公司派出的董事担任的; ( 三 )本公司派出的董事占该公司董事会多数,并实际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 第十条 “参股子公司” 系指本公司参与投资,但出资比例达不到该公司最大股东地位,在该公司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并且不掌握该公司

6、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 系指控股(参股)子公司审议决策的下3 列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债券; (三)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 五)聘免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六 ) 重要合同 (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七)大额银行退票; (八)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九)补贴收入; ( 十 )子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 十一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东股权转让;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

7、形式或公司清算解散等事项; ( 十二 )关联交易; ( 十三 )修改公司公司章程; (十 四 )重大行政处罚; ( 十五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六 )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 及时 ” 是指事发当天, “ 重要 ” 、 “ 大额 ” 以及 “ 重大 ” 系指金额或性质达到需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三章 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三条 投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必须按本公司有关程序进行可行性方案 论证,在提交董事会审批前,需经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 委员 会 审议。 第十四条 设立控股(参股)子公司的审批权限 参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在按上述第

8、十 四 条规定的权限批准设立控股(参股)子公司方案后,由 总经理 负责拟设立公司的筹建工作。总经理(或授权代表)应与拟设立公司的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投资者代表)签订“投资协议” (或合资协议)。4 如有关联交易事项的,还须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第十六条 上述“投资协议”(包括“关联交易协议”)正式签署后,应交 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拟设立公司的章程草案应交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并提交 经营决策团队( 以下简称“ EMT” ) 审议批准。 董事会办公室 应协助拟设立公司的筹建并协助做好公司登记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 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验资事项 (如有 ),由该公司筹建组负责。如本公司以部分实物资

9、产(或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由本公司财务 部 负责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 构。如合资方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本公司财务部 应配合出 资方协助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如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公司财务 部 应按拟设立公司筹建组规定的缴款时间将本公司出资款项打入指定银行 账户 ,支款手续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办理。拟设立公司完成注册后,应在三个月内向本公司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八条 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董事 、 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按 本公司 外派董事 、 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内容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10、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法人 治理结构,其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由投资各方参照出资比 例协商确定 。 第二十条 本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 利 制定 控股子公司 章程,并依据章程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一条 本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外派人员”)。外派期间,本 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人选做适当调整。外派人员应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章程或相关规则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 EMT会 议选举、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二条 本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11、他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 ,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应掌握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 5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 (一) 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三) 协调 本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 本 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 ,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六)

12、定期或应公司 要求向公司汇报所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 (大 )会审议的事项 ,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相关会议召开 5日前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 EMT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 承担 本 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对公司和任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所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 ,未经 本公司同

13、意 ,不得与所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责人在任职期间 , 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个月内 , 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 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 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 , 公司将撤换分公司负责人或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 )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本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时,本公司派出的董事

14、须事先按审批权限,分别将相关议案提交本公司 EMT会议、或董6 事会审议。外派董事须依据本公司 EMT会议、或董事会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 第二节 经营及投资 决策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 ,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接受 本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 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 ,规范日常经营行为 ,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

15、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本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 ,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 ,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 ,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 ,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控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 控股 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经营计划应包 括主要经济指标、研发、销售、生产、采购、投资等各个业务的计划情况,工作报告应就经营计划所列内容的实施情况逐一进行总结和分析。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 ,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 ,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 ,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的批准权限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7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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