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入园项目投资强度`用地指标`产出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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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济宁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入园条件及优惠政策唐口镇位于济宁市城区西南 13 公里处,东靠南四湖,西与嘉祥县马集乡、金屯镇交界,南与喻屯镇、北与安居镇为邻,105 国道、济鱼公路、京杭大运河从镇境内南北贯通,洙水河、赵王河、 龙拱河由西向东从镇境内流入南四湖。唐口高效工业新城规划占地面积 10 平方公里,园区内含“一区五园” ,即森达美港经济区、装备 制造产业、轻工产业、食品医药产业、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孵化五大产业。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园区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我园投资兴业、合作发展、互利共赢,形成项目连片产业集群,真正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

2、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一、项目准入条件(1)产业要求: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能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符合园区产业功能定位。(2)入 园 项 目 投 资 强 度 、 用 地 指 标 、 产 出 率 要 求用地指标控制行 业 分 类名 称 投资强度(万元/亩)容积率 绿地率 建 筑系 数非生产建筑用地产出率(万 元 /亩 /)光伏、通信、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390 1.12 15% 35% 10% 840医药制剂、生物产品3440.84 15% 35% 10% 4942机械加工、设备制造、办公用机械制造业275 1.

3、12 15% 35% 10% 396电气自动化仪表275 1.12 15% 35% 10% 594纸制品业、印刷业170 0.84 15% 35% 10% 307.5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五金制品业2301.12 15% 35% 10% 412.5食品、纺织业、纺织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不含粮油加工)170 1.12 15% 35% 10% 307.5其它轻工制造业160 0.84 15% 35% 10% 345编制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 号)”投资强度按一类城市行业投资标准提高 39.2%

4、进行调整,以保证最低投资强度不低于160 万元投资强度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容积率在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40%,以保证园区土地的集约使用; 产出比参照其它园区建设经验数据制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终端产品项目或国家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3)投资规模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 1000 万美元或 1 亿人民币以上,装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 60%,每亩地缴纳税金原则上不低于 10万元。(4)鼓励设备投资低于 1000 万元的项目租赁工业园标准厂房(5)入园企业从办理征地手续之日起,3 个月内动工并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额。已征用的土地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能

5、正常实施的项目,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确定,以财务审计结果为准。二、入园优惠政策(一)、税收政策(1)区外投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济宁市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执行。 (2)新引进投资 1000 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或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投资 10000 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100 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70%、后三年按 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3)进入正常运营期的企业,当年税收增长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发展。(4)镇辖区内现有企业搬迁

6、到工业园区内发展的,其税收按“存量保留、增量分成”原则 。以搬迁前一年 为基数,基数仍 归企业原所在镇的税收任务,入园后,企业税收按 5:5 比例分层计算,即企业原所在地和园区管委会各占一半。 (二)、土地政策(1)新引进投资过 600 万美元的外资项目、经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的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过亿元的工业项目,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100 万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扶持,并根据项目投资达效进度分期到位扶持资金。 (2)支持投资者建设标准化厂房或多层厂房,建筑面积超过 3 万平方米,且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区政府按相当于

7、本级土地净收益部分的 60%给予扶持,并根据投资进度和项目入住情况分期到位。 4(3)新引进投资 3 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以及世界 500 强、中国 200 强、行业 30 强企业,按一企一策给予专项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期满后,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上年增长数的 30%奖励给企业,期限为 三年。享受土地特别优惠政策的,不再按上缴税金享受财政扶持政策。(4)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内可通过出让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为 50 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原则上为征地法定成本价,即土地零收益。(

8、5)若有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处理。 (三)、招商引资政策 (1)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开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到 30%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按年度兑现。 (2) 新引进外商投资项目,按每到位 10 万美元奖励 1000 元人民币标准执行。 (3)从区外引进非政策性、非指令性无偿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 1%给予奖励。 从区外引进有偿资金(不含银行贷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建设等,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

9、 0.2给予奖励。 (四)、服 务承诺(1)不需要国家和区平衡的非限制性产业的入园企业和项目,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落实了各项建设条件并经工业园区主管部门5审核后,即可开工建设。(2)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区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管委会设立综合类联合办公机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 服务运行机制。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在接到客商的入园申请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批复和工商注册手续。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特派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全程协助办理入园开发建设相关事宜。(3)对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 、“一事一议” 、

10、“特事特办” 的办 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政策规定,给予特殊照顾。(4)工业园区成立入园企业投诉协调和咨询服务机构,对开发建设中发生的经济、民事 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规定予以调解。调解无效的,协助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5)工业园区实行“ 挂牌” 保护政策。杜 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到入住企业检查。三、附则(1)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资兴办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引荐人奖励政策,扶持和奖励金额按区外企业所占比例计算。 (2)对外来投资者、企业高管人员、特殊人才以及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引荐人,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和亲属随调方面 给予特殊照顾;对中区跨越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在医疗、疗养、学习、培训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3)重大产业项目实行指挥部包保推进机制,全程办理企业设立、建设和运营中的手续。 6(4)上缴税金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市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认定为准;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以区财政局认定为准。 (5)本政策自二一年 月 日起施行,本政策由区招商局、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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