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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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共 10 页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白银行业实体经济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932号) ,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白银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白银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

2、务的仓储企业。白银的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第四条 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规定产品的白银生产企业。第五条 白银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白银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白银电子合同规定的白银商品的注册商标。白银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指定交收品牌 。第六条 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白银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白银才能用于实物交收。第 2 页共 10 页第七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

3、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第八条 申报白银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白银生产、经营和消费相关的企业法人。拟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将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第二章 白银的入库第九条 白银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白银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二)货物入库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

4、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商鲜章。2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1)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2)白银为指定生产厂家生产;(3)白银银锭形态符合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的规定;(4)白银出厂日期以产品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为准。登记确认有效期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规定。3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4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第 3 页

5、共 10 页第十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交易商货物入库后,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生成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并确认提交;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与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白银,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流通过程。第三章 白银的交收流程第十一条 白银的现货交收流程卖方交易商在交

6、收申报前将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交由交易所登记确认,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开通其卖出交收申报权限。白银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 D1 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四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2、D3、D15 交收日。(一)交收申报1.在 D1 交收日 9:0011:30,13:3016:15,持有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1)卖方提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品牌、交收地点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第 4 页共 10 页(2)买方提

7、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品牌、交收地点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需求的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216:00 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3.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416:15 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 16:15-16:30 的交收配对。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

8、报,在 D1 交收日 16:30 后自动撤销。(二)交收配对1.D1 交收日 16:15 前的交收配对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2.D1 交收日 16:15-16:30 的交收配对(1)16:15 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2)16:15-16:30,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订货进行中间仓申报。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

9、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第 5 页共 10 页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 D1 交收日16:30 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4.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 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三)买方提需求D1 交收日 24:00 前,买方应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交收需求信息,内容包括开票信息、提货人信息等。(四)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1.D1 交收日 16:15 之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必须在 D2 交收日 11

10、:30 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买方需求的已生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 D4 交收日所有仓储费用。2.D1 交收日 16:15 以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必须在 D2 交收日 11:30 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已生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 D4 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买方不得拒收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白银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任意商品。(五)买方交款在 D2 交收日 11:30 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的剩余货款。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 D2 交收日 16:00 前冻结该货款。(六)买方获取提货凭证交易所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根

11、据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向买方生第 6 页共 10 页成电子仓库提货单 。买方凭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提货。(七)买方办理提货、转存1.买方提货买方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货码在 D4 交收日 14:00 前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费用详见交易所公告。D4 交收日 14:00 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仓库或代为保管,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无异议,D4 交收日 24:00 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2. 买方转存买方办理转存时,应在 D4 交收日 14:00 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转存申请,经仓库验核货物并审核批准后,系统将生成对应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不具备卖

12、出交收申报资质的买方不得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八)卖方收货款1.买方在 D4 交收日 14:00 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交易所在D4 交收日 16:00 将仓库提货单对应货物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2.若买方在 D4 收日 14:00 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交易所将仓库提货单对应货物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第十二条 发票若买方在 D4 交收日 14:00 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 D15 交收日前(含 D15 交收日) ,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13、发票开出后,买方无法到卖方处领取的,卖方将发票寄送给买方,同时将相关发票及邮寄存根的扫描件上传交易所发票专用邮箱()并抄送第 7 页共 10 页买方,3 个自然日内(含上传日)交易所未收到买方异议的,不再接受买方发票异议处理,交易所将在最近一个工作日内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第十三条 溢短及磅差等规定(一)卖方白银交收的实物重量溢短见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二)卖方白银交收的实物重量磅差见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第三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一)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 D4 交收日 14: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

14、确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重量鉴定;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质量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重量鉴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二)质量、重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卖方构成交收违约。具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2)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相应白银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 D4 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 D1 交收日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 。(三)逾期未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申

15、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白银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白银有异议的申请。(四)发票争议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第 8 页共 10 页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2因卖方开具错误开票,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 2 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正确发票,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一)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1)D1 交收日 16:15 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

16、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仓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2)D1 交收日 16:15-16:30 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仓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3)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的;(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买方交收违约金额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四)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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