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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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宪法 现代宪法 1918一战 1848年 二战,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各国宪法的产生1、英国宪法的产生: 人身保护法 权利法案 王位继承法 1679人身保护法: 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限制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2、美国宪法的产生独立宣言 撰写独立宣言主权在民成立合众国邦联条例州与州之间邦联与州之间,联邦宪法a1-3条分别规定议会、总统、法院的组织职权即三权分立模式b第4条为联邦和州的权限c第5

2、条为修宪程序d第6条宣布了自身的根本法地位与效力e第7条规定多数州批准后生效,3、法国宪法的产生:,人权思想: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权宣言:宪法性法律文件 序言+17条正文(三级会议 国民会议 制宪会议),法治思想:第五条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第七条 除非

3、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国家学说: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主权在君 主权在民 君主集权 三权分立,1791宪法:人权宣言+正文,残破的法国1791年宪法原件,第三篇国家权力第三条 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第四条 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在他的统辖之下由部长和其他负责官员按照下面所定的方式行使之。 第五条 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第二章 在法国,没有比法律的权力更高的权力;国王

4、只能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并且只有根据法律才得要求服从。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第三十九条立法议会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并且是常设的。 (立法议会直接选举产生,并选举出执行会议)第六十五条执行会议负责指导并监督全部行政事务。它只有在执行法律和立法议会的法令时才能有所行动。(立法机关产生和领导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的中央集权制。体现了卢梭权力不可分的思想。)资产阶级共和制,1793宪法: 第一共和国宪法 新人权宣言+正文,(二)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经济条件)等价交换商品价值等价商品所有者的社会地位平等平等观念自由竞争劳动力自由买卖人的独立、自由 自由观念,2、比较发达的民

5、主政治(政治条件)3、民主的、大众的、科学的文化(思想文化条件): 天赋人权君权神授宪法四大 人民主权君主主权基本原则 分权专制(集权) 法治人治,二、近代宪法的发展(一)近代各国宪法的发展1、英国宪法的发展:宪法原则的确立国王统而不治责任内阁制 罗伯特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称为“首席大臣”,即“首相”),2、美国宪法的发展27条宪法修正案a权利法案:1-10 “焚烧国旗” 案b完善资本主义制度:共8条 完善总统制度c扩大人民权利:共6条主要是关于选举权 黑人选举权d社会问题:共3条 禁酒宪法判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宪法惯例,3、法国宪法的发展(7部宪法) 两次共和政权 两次帝国政权 1875第

6、三共和国宪法 两次封建复辟政权 (最终确立共和制),1795年宪法:共和制 共和国三年宪法 限制权利如选举权1799年宪法:共和制 共和国八年宪法 实为个人独裁 修正案:1802、1804(世袭皇帝 第一帝国)、1815百日王朝 1814 年宪法:君主立宪制 波旁王朝 钦定宪法 1830年宪法:君主立宪制 七月王朝 1848年宪法:共和制 第二共和国宪法 1852年宪法:共和制 第二帝国宪法 实为君主专制 1875年宪法 :共和制(责任内阁制) 第三共和国宪法 不成文 最终确立共和制(议会内阁制 半总统半议会制),(二)近代各国宪法发展的主要特点主权在民、民主共和进一步民主化自由权利限制自由主

7、义国家权力主要在政治领域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成文宪法多元化西方国家范围世界范围,三、现代宪法的发展(1918一战)(一)现代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变消极政府积极政府 守夜人 干预者2、标志1918年苏俄宪法 1919年魏玛宪法,(二)现代宪法的发展1、德国现代宪法发展(1949年基本法)(1)“建设性不信任案”:德国基本法首创,第67条就联邦总理不信任案作出了具体规定。联邦议院有权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并把他赶下台。但联邦议院不能以传统的半数以上议员的不信任迫使联邦总理下台,它必须在表示对联邦总理不信任的同时提出一名新的联邦总理候选人。,(2)明确规定联邦德国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

8、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 第4条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其良心服兵役并使用武器。 第26条禁止侵略战争,战争武器:可能扰乱各国人民和平相处和具有次种意图的行为,特别是准备发动侵略战争的行动,均属违反宪法对此种行为应予以惩处。,(3)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主权转移给有关国际组织。 第24条 集体安全体系:联邦可通过法律将国家主权转让给有关国际机构。 (美英法 占领法 盟国高级专员委员会),(4)确认国际法是联邦德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国内法。第25条 国际法、联邦法的组成部分: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构成联邦法的组成部分。它们优先于各项法律并对联邦领土内的居民直接产生权力和义务。

9、,(5)增设联邦宪法法院,赋予其解释、保证和监督宪法实施三权。判决取消屠宰禁令 德国动物保护法规定,在屠宰牲畜时,不应使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因此要用麻醉药品使动物麻醉后才能宰杀,或者用高压电击法使牲畜瞬间死亡。这一规定,事实上不允许穆斯林采用传统的屠宰方法。 德国宪法法院2004年1月判决,取消屠宰禁令,允许在德国生活的穆斯林按照传统方式屠宰牲畜。判决书说,穆斯林的清真屠宰法没有违背宪法规定的动物保护条款,因此维持2002年对德国穆斯林屠宰法的法庭判决,这是对穆斯林公民信仰自由的保护政策。,四、宪法的发展趋势1、宪法中国家权力的发展趋势政治领域:立法权行政权(横向)行政权干预立法权:否决权紧

10、急命令权:法国总统可以采用向全国国民发表咨文、向议会两院宣读咨文的方式,直接推行由总统本人确立的有关政策。 委托立法权: 政府立法 地方中央集权(纵向) 美国 吉本斯诉奥格登案,2、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政治权利(自由权利) 经济文化权利社会权利 环境权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特定人的权利,3、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三种模式立法机关模式即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司法模式由普通法院(非专门设立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制度。宪法法院模式即设立专门的机构,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负责对法律、法规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4、国际

11、化趋势(1949年德国基本法)5、形式上的发展趋势(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a.国际法成了宪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加入了2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截至2010年6月底,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b.宪法性法律、惯例、判例等不断出现;(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三种不同性质的宪法 伪宪法 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伪宪法:没有民主事实 清末: 钦定宪法大纲(1908) 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 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 “袁记约法”(1914) “贿选宪法”(1923)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 国民党

12、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 (独裁) 五五宪草(1936) 中华民国宪法(1946),“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袁世凯,黎元洪,冯国璋,徐世昌,曹锟,段祺瑞,张作霖,“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袁记约法” - “贿选宪法”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抛弃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总统制 名为内阁制 总统制 实为总统制 内阁制 扩大总统权利,消弱议会权力,总结,清末立宪:君主立宪制,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责任内阁制,北洋军阀时期:总统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时期蒋介石为使国民党一

13、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统治合法化而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规定人民有迁徙、通信、集会、结社等自由。但附以“非依法不得停止或限制之。”或“依法律”才能享有或行使的条件。规定兴办国营、民营工矿企业,国营、民营航业以及发展生产事业。实则为发展垄断资本创造条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五五宪草,2、五五宪草: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在形式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色彩,实质上为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制造宪法

14、根据,是一部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第一,实施“权能分治”原则,即“政府有能、人民有权”的原则。第二,实行“五院制”,以国民大会执掌中央政权,以“总统”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及监察五际执掌政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宪法,3、中华民国宪法:“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总统”、“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决议”、“基本国策”、“宪法之实行与修改”14章,175条。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的基本“国策”,如“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五院制的分工和它们这间的相互制衡的基本体系规定人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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