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新模式下关于救助贫困人员的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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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分享创新2010 年司法新模式下关于救助贫困人员的 经验材料1 月 13 日,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的*籍学生唐金娥给*法院写了一封感谢信:“当听到母亲说父亲因车祸丧生的案子得到司法救助时,我和在河南财经大学读书的哥哥心里万分感激也许对别人来说,5000 元不算什么,但对于十分拮据的我家来说,就是雪中送炭。 ”这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在全国率先启动涉诉特殊困难人员执行救助机制的一个案例。近日,记者带着“*模式”是在什么背景下“破冰” 、到底取得了哪些成效、是不是在为“老赖”开脱、是否会滋生法院执行不作为等疑问到实地展开调查。困惑:执行难生存更难现年 78 岁的浦周兰是来宾镇来宾村委会大块田村

2、村民,自从她患有精神病的儿子被同村村民李容高打死后,她便与在上学的孙子相依维命,靠种菜卖维持生计。*市法院虽然判决了李容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1.8 万元,但李容高家仅有一间土屋,且年均收入不到 600元。拿什么执行?这让执行法官犯了难。从 2005 年开始,这个案子就“挂”起成了执行积案。执行难问题不仅是长期困扰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还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全市 140 多万人口中,有 38.1 万贫困人口,贫困人口占*市总人口的 26.71%,四分之一还多的贫困人口,使得法院涉诉特困人员案件也占有相当比例。截至去年底,*市法院未执结的 578件积案中,申请执行人为

3、特困人员的案件 142 件,占总积案的 24.57%。这几项数据表明:一是法院执行难,二是由执行难引发的涉诉特困人员生存难。涉诉特困人员打赢了官司,却因被执行人无经济能力执行等原因,而无法执行判决。本身就处于低保线的涉诉特困人员,身心受到伤害之后,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更加陷入困境。已在*市法院执行局从事执行工作 10 年的孙亚东法官深有感触地说,在执行案子的过程中,有些来申请执行的人车旅费都靠借,要求法院执行的愿望非常强烈。法官们去执行时,发现对方条件也非常差,把牲畜和家具等财产协商一个价格执行给对方,就会出现被执行人与法官发生冲突的事,每年都会遇到,有的执行法官甚至还被打伤。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

4、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免费分享创新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削弱了法院的执行能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尝试:缓解“两难”困境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解决,特别是涉诉特困人员,因法院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得不到应有的损害赔偿,不断引发上访、信访等,这不仅使司法机关案件了结的功能受到削弱,而且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究竟该怎样破解法院执行难和涉诉人员生存难这座“两难”冰山呢?2008 年 7 月,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调研时思谋:以往,政府给笔钱,由法院发给有关案件当事人的做法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因为法院不是社会救助机构,什么样的当事人才符合救助条件,在认定

5、的客观标准以及救助程序上都是模糊不清的。但是,现在我省已有相对成熟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什么不去依托它呢?再说,当财产权和生存权发生冲突 时,生存权永远高于财产权,司法必须关注民生。为此,他明确提出建立涉诉特殊困难人员执行救助制度的工作思路,并决定以*市作试点,探索开展这项工作。随即,*市启动了涉诉特殊困难人员执行救助机制。该机制在运作过程中,逐步探索出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推动为基本思路,与民政、医保等部门紧密沟通协调,以财政预算、社会筹集资金作保障,并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运作模式。*市政府首拨 50万元作为该项工作的启动资金,并从今年开始,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5万元,省

6、高院和曲靖市中院分别注入资金 30万元和 10万元。今年1 月,*市还向社会募集到救助金 80 多万元,为涉诉特困人员执行救助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去年 12 月 2日,当浦周兰接过执行救助金 3000元时,不识字的她双眼噙泪、百感交集:“我孙子王怀忠上高中的学费有着落了!我自己脚疼的老 毛病也可以去医院治疗了!”*市民政局还给她享受了低保待遇,学校还为其孙子免除了学费和住宿费。执行救助不仅解决了涉诉特困人员的基本生存、看病等问题,还破解了这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通过执行救助机制,*市像浦周兰一样领到执行救助金的涉诉特困人员已有 189 人,先后两次共发放救助金约70 万元,其中有 74人被纳入

7、最低生活保障,10 余人纳入医疗保险,消化了全部未执结案件的 24.57%。此项制度使申请执行人与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出现了缓冲,这不仅体现免费分享创新了法院对涉诉特困人员的司法人文关怀,而且对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建议:长效机制需完善把低于生活保障标准或处在保障边缘的执行申请,在穷尽一切措施依然无果的情况下纳入民政救济的“*模式” ,切实带来了执行合力:对法院来说,缓解了执行难;对当事人来说,解决了涉诉特困 人员生产、生活、看病和子女就学等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对社会来说 ,救助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案件被害人,使当事人双方对立、对抗的情绪得到消减,一些涉法涉诉的信访

8、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少,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稳压器”的作用。但是,也有人认为,涉诉就是法院的事,法院是裁办者,怎么变成了救助者?有的单位或部门甚至认为,搞救助是政府在替 被告人“埋单” 、替“老赖”开脱。*市法院院长刘建刚认为,这些议论可以理解,但透过“*模式”可以看出,执行救助机制涉及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以党委领导、政府为主导,由法院积极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医保等部门协商对接,如果缺少党委、政府的支持,这件事是肯定办不好的。法院参与恰恰体现了司法关注民生,司法贴近涉诉特困人员,诠释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谈到“以救代执”可能会造成案件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申请人的救助,免除其执行

9、责任,造成怠于执行的问题,*市法院负责调研、起草救助办法的朱泽法官认为,救助的首要条件必须是穷尽执行手段,救助办法中穷尽执行手段的硬性规定,保证了法官必须履职到位、穷尽执行手段才能进行救助;另一方面,在终结执行裁定书中必须明确,一旦对方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就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就必须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怠于执行就得到有效防范。谈到涉诉低保与实际的困难群众产生矛盾该怎么处理时,朱泽认为,涉诉特困人员所面临的困难和伤害比一般困难群众要大得多,因为打官司身心疲惫,只是在同等贫困条件下,涉诉人员优先。在确定涉诉人员救助条件时,首先要实行公示,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达不到救助条件,就要组织当地基层组织及村民和当事人进行听证后,确实符合条件的才进行救助。“*模式”这一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命机制” ,到底能否一路走好,除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外,关键是能否得到立法机关及各地政府相关配套政策的免费分享创新大力支持,最终能否融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正如*市委书记许玉才所言:执行难不是法院的一家之事,要加强党委领导,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合力解决执行难,建立救助长效机制,让涉诉特困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资料来源: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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