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24490186 上传时间:2017-12-0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宗旨为了规范实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 ,依法迅速有效地使吸引、促进、管理外国投资工作,持续、长期稳步发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社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外国投资的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财产权及各种利益。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财产和利益不得征收、不被侵占,不实施国有化。除非确有有必要,为了国家的共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国有化,政府应给予公平补偿,保障外国投资者享有公正待遇。第三条 法律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护外国投资者,如下:1、在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法管理:2、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外国投资者的合法

2、经营活动;3、忠实履行老挝法律、老挝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保护和促进外国投资协定、老挝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达成的协议规定的义务;4、除本政令另有规定外,老挝政府赋予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企业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国内企业同等的待遇;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尊重外国投资者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和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第二章 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和行业第四条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禁止的经营和按本政令第五条非开放行业外,对外国投资开放的领域和行业,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按照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第二条规定,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其他所有经济部门投资从事生产经营和

3、服务。投资委应当在各个时期决定并公告非开放行业、有条件开放的行业、鼓励投资行业以及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第五条 禁止外国投资的非开放行业“投资委应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禁止外国投资的非开放行业,以防止危害社会安定、国家安全、自然环境、人身健康和民族文化。“投资委”经审核认为,在非开放行业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性和综合效益, “投资委”可以建议政府作为特殊情予以考虑。第六条 有条件开放行业“投资委”应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外国投资者有条件开放投资的行业。 “投资委应另作规定附加条件和细则。如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必须参与投资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第七条 鼓励

4、外国投资的行业“投资委”应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鼓励外国投资的行业, “投资委”应另行规定细则。第八条 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l、 “投资委应规定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旨在保护民族的优良文化、习俗,保护老挝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发扬老挝人自古以来具有精湛技艺的行业和生产经营传统,包括可以谋生但不必苛求知识、资本及高技艺的职业,以促进老挝人民普遍就业。“投资委”应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另行制定细则;2、除了非开放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所有行业。在为老挝人民保留的行业中不得雇佣外国公民,除非特别必要, “投资委”可以审批雇佣外国公民。第三章 外国投资形式第九条 外国投资形式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下列

5、两种形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1、100的外国独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按企业法设立外国投资企业形式为: 1、股份公司;2、有限公司;3、合伙公司。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资本在合资企业形式中,外国投资者出资应至少不得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 30。但是,对于在有条件开放行业中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 “投资委应在外国投资企业中持有股份。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是现金或实物,若是现金时,必须是国际市场认可且可兑换的外币,在出资时,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当日的外汇汇率折换成基普。在合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持有股率少于 30的,不属于外国投资企业。第十一条 设立分公司或代

6、表处的条件外国独资企业可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同境内设立新法人、分公司或在国外的母公司的代表处。第十二条 分公司l、外国投资者是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国际咨询公司、外国航空公司的,凡符合本政令的,可以成为新法人或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自己的分公司。除上述部门外,禁止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分公司。2、分公司的成立、组织、营业及行政管理应执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法 、 企业法及其他法律;3、 “投资委”将另行作出通知,以便规定除以上所提到的行业外,允许外国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并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三条 代表处1、外国投资者依据他国法律成立的组织机构、公司或协会或是按双边或多边协定成立的组

7、织机构、公司或协会,符合本政令的,可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代表处;2、代表处依照企业法到贸易、旅游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即获得法律地位,并获得本政令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代表处的形成,应以该代表处的母公司的形式为主;3、代表处没有公司章程,但依据本政令设立代表处,作为代表处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行政管理的证据;4、申请批准设立代表处应填写“投资委”规定的表格和文件,并向“投资委”递交申请书;5、代表处应按总公司的委托授权由 12 名经理管理,并享有按代表处规章或按总公司的授权,且符合本政令或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6、代表处应享有下列权利:(1) 、为总公司在老挝人民民主共

8、和国的投资收集资料并进行可行性研究。(2) 、作为国内外联系的枢纽,为总公司提供便利。(3) 、经总公司授权,负责制作有关工程承包或服务的文件及投资合同。(4) 、以总公司的名义跟踪投资、工程承包或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5) 、代表处不得从事如下活动:、除上述第(3)条款所载明以外,拥有独立的章程。、制作或签订法律文件,除非以总公司的名义,但应具有总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开展上述第(6)条款项下获准的活动以外的某一贸易活动或经营。、以谋取收人或收益的行为。、开具收人或收益的发票。、宣布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或宣布破产。、进口生产工具、物资设备,但按上述第六条所规定自用的工具除外。、除上述限制条款和禁止条款外,代表处还应:A、 保存代表处的文件资料、账本和原始会计资料,并履行纳税义务。B、 总公司决定被暂停或撤消,或总公司自身暂停或撤消,或代表处触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应按“投资委”的决定予以暂停或取缔;C、 代表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 1 年,经 “投资委”同意可以延期。 “投资委”应另行制定代表处的管理和活动细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