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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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摘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外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合作者共同举办和经营的契约式企业。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简单叙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各自的特点、相同之处、不同之处。关键词:中外合作 异同 中外合作经营 合伙 特点 相同之处 不同之处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各自的特点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资企业。中外合作方的投资一般不是以货币单位进行计算,也不以此作为基础折算成股本,并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自愿协商,用书面合同约定

2、的。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4、投资外方可以现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 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合资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设立的企业,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双方或国防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 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 3、由于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

3、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相同之处(一)从企业经营的形式来看,二者都是比较松散的契约式经营。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时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签订一个详细的合作经营协议,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前提,也是中外合作双方据以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分配利润承担损失的依据。协议中如上所述,详细的约定了如何出资、如何分成、如何承担损失以及外方如何收回投资、采用什么样的责任形式等等。 (二)从投资的形式来看,二者都具备多样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

4、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比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出资比例上没有任何限制。这一点与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人的出资要求相同。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综上所述,无论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还是合伙企业法都规定了灵活多样的出资形式,毫无疑问这种出资形式对这两种企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从管理的模式来看,二者都具有灵活性。 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契约式经营所以与这种灵活的经营方式相适应,其管理模式也同

5、样要求灵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从中可以看出,合作双方是一种比较松散又互相制约的管理模式。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1)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

6、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2)出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3)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上合作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合作企业是有可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而合伙企业一般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4)为了吸引外资

7、和技术,合作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中方“让利”和采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让外国合作者从折旧费中收回投资,但当合作企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财产或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地归中国合作者所有。这一点在合伙企业法中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的必要。 结语: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国家改革初期吸引外资和技术的需要,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我们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这种合作形式已经显现出滞后性。尽管国家已经对其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但这种滞后性仍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而合伙企业经过进一步修改后,由于灵活的合伙形式,预计在不远的将来合伙企业会有更大的发展。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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