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的交通事故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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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最新的交通事故答辩状导语:现在是交通安全多发的时候,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维护我们的权益,这时候你就需要正规的交通事故答辩状,因此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精选的例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CNFLA 学习网的栏目!优秀精选例文:答辩人:x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住所:xx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xx 楼,负责人:xx委托代理人:xx xx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答辩人: 董 A、董 B、骆 C、赖 D、彭 E、株洲 F 有限公司答辩人因董 A、董 B、骆 C 诉赖 D、彭 E、株洲 F 有限公司和英大 G 股份

2、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株荷民初字第*号案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根据交通事故实际损失情况,并依据肇事车湘BY*6 的所投保险种的保险单及保险合同条款,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支付保险金之义务。1、本案交通事故标的车投保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医疗费用 1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0 元,负责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等。2、本案交通事故标的车湘 BY*6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 50 万元。标

3、的车未投保“不计免赔率条款附加险”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标的车驾驶人赖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A29H01Z01090923第 8 条第 2 项,答辩人在按合同约定计算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基础上,免赔率为 20%。根据标的车商业险保单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答辩人绝对免赔额为 300 元。3、2012 年 10 月 27 日本次交通事故,因驾驶人赖 D 没有营运车辆驾驶服务资格证,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29H01Z01090923第 6 条第 7 项第 5 点,答辩人不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二、因答辩人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方,依据侵权责任法、保险法、交强险条

4、例和保险条款,答辩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三、被答辩人主张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过高,而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请求法院驳回该诉求。四、被答辩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89353 元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 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董 A 妻子骆 B 是 1955 年 4 月 11 日出生,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 xx 过世时,骆 B 才 57 岁,而且,既未丧失劳动能力,也有两个子女抚养,因此,骆 B 不属于被抚养人定义。另外,被答辩人骆 B 是浏阳农业户口,在

5、乡下有田有土,有儿有女,有生活来源,不属于需要抚养的情况。总之,被抚养人生活费 89353 元的主张不能成立。五、被答辩人主张董 A 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10348 元) ,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伪造张 A 长期居住城镇的证明欲图非法骗取保险金,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根据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路口社区居委会和易家湾派出所2013 年 4 月 25 日签字、盖章的证明:死者董 A 并未长期居住在易家湾镇路口社区,而只是偶尔去易家湾。而且,死者董 A 生前的收入及消费并不是在城镇,因此,董 A 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其农业户口性质计算:6567 元/年*17 年*100

6、%=111639 元。六、被答辩人主张精神抚慰金 6 万元过高,考虑到侵权方及时支付 35502 元医药费,且赔偿了 44 万元给死者家属,请求法院酌情核减精神抚慰金。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A29H01Z01090923第 7条第 2 项,精神抚慰金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七、因被答辩人未提供疾病诊断书、入院记录、医药费清单,答辩人仅凭医药费发票无法核减非医保用药及其金额,因此,答辩人提议:按行业惯例,核减发票金额 15% - 20%后的余额作保险理赔计算基数。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核减或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诉求。此致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黄健 白欢欢年 月 日优

7、秀精选例文:答辩人:*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2005 年 10 月 20 日 5 时 30 分,被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沿 205 国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时,与推着自行车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发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科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被告*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与 2005 年 11 月 25 日向贵院提起赔偿诉讼列我公司为被告人之一。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一、 肇事车*号车不属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

8、公司没有义务对此事故承担责任该车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通过我公司从*公司购买的,我公司为了保护我公司的权益而保留了所有权。该车已经与 2004 年 2月 28 日交付与*,并由其占有和使用。我公司仅仅保留了与追索贷款相关的权利即所有权,由我公司与*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 、提车单、车辆确认书、家人同意书、保证合同、分期付款单所证实。我公司与*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生产者受领租赁物、价款以租金

9、的形式支付、租赁期间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对租赁物归属的选择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即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我公司与*所签订的名为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的内容充分证实了我公司与*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该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由我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确定了所购车辆,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产厂家提取租赁车辆。租赁物确认书与提车单也证明了这一点;第四款第三项、第六款第三步 5、6、11 项明确规定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第六款第 15项也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

10、物的归属的选择权;这些实质内容充分说明了我公司与*之间的合同是通过分期支付租金作为贷款(此租金是车辆价格加我公司适宜利润构成) 的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也可以由应付租金明细表进一步证明。我公司对肇事车辆仅仅保留了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对车辆保留所有权的方式也就是不办理过户手续,即我公司在租赁期间仍是该车的车主。而*对该车辆实际支配与管理该车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

11、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依据以上实事与法律,对于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与我公司无关。二、*不是我公司职员也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承上所述,我公司与*

12、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我公司除对车辆保留的所有权而与相关的付款督促关系外。我公司即不向其发工资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与纪律约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职员也没有与我公司发生任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被告*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我公司没有承担义务。综上理由,我公司与*之间是一种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对*的行为以及肇事车辆没有管理或约束的权力,肇事车辆完全由*支配,*与我公司也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所以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利,驳回原告对我公司之请求。同时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因本次行为对我公司造成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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