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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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摘 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客观的定义和客观规律的定义。然后结合前面的两个定义和例子来论述“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论题的正确性,并如何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实践这个理论。使同学们能深入浅出的理解什么是“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加强同学们哲学的理解,希望同学们能用正确的规律来做事。关键词:客观 规律 真理一、客观的定义我的论题是“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所以少了“客观”二字,就不是我想要表达的论题。但是什么是客观呢,我想先在前面说一下客观的定义。对于客观的定义有几种说法。第一种对客观的定义是纵 览 多 个 角 度 揭 示 事 情 的本 质 , 不

2、 参 杂 个 人 主 观 意 识 , 称 为 “客 观 ”。 客 观 指 人 的 认 识 从 实 际 出 发 ;主 观 指 人 的 认 识 不 从 实 际 出 发 , 即 主 观 性 。 第 二 种 对 客 观 的 定 义 是 不 以 特定 人 的 角 度 去 看 待 事 物 , 也 就 是 事 物 本 身 的 属 性 , 不 以 人 的 意 志 而 转 移 。相 对 于 第 一 种 定 义 , 第 二 种 定 义 更 倾 向 哲 学 方 面 。 其 实 综 合 上 面 的 两 种 定义 , 可 以 总 结 出 客 观 的 定 义 是 : (1)在 意 识 之 外 , 不 依 赖 主 观 意

3、识 而 存 在 的 。( 毛 泽 东 关 于 正 确 处 理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的 问 题 十 二 : “一 切 矛 盾 都 是 客观 存 在 的 , 我 们 的 任 务 在 于 尽 可 能 正 确 地 反 映 它 和 解 决 它 。 ”) (2)按 照 事物 的 本 来 面 目 去 考 察 , 不 加 个 人 偏 见 。 ( 魏 巍 东 方 第 五 部 第 十 五 章 :“我 总 得 客 观 点 嘛 ! 周 仆 笑 着 说 。 我 对 你 们 两 方 面 不 偏 不 向 。 ”)由 定 义 知 道 客 观 与 主 观 是 不 一 样 的 , 客 观 是 在 意 识 之 外 ,不 依 赖

4、 精 神 而存 在 的 ,不 依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 的 。 但 是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客 观 就 是 静 止 不 动 的 ,它 是 会 随 时 间 和 内 外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 但 是 它 依 然 不 以 个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 。愚 公 移 山 就 是 个 不 错 的 例 子 。 那 座 大 山 就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 不 是 愚 公 想 它消 失 就 能 消 失 的 , 愚 公 需 要 一 步 一 脚 印 的 搬 山 。 也 许 那 座 山 会 因 为 地 壳 运 动高 度 会 有 变 化 , 但 依 然 不 会 因 为 愚 公 的 想 法

5、 而 改 变 。二 、 客 观 规 律 的 定 义同 样 我的论题是“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所以少了“客观规律”四字,就不是我想表达的论题。所以说完 客 观 的 定 义 , 接 下 来 就 来 说 明 一 下 什么 是 客 观 规 律 。 对 于 客 观 规 律 的 定 义 是 一 个 来 自 于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定 义 。 马克 思 主 义 哲 学 对 客 观 规 律 的 定 义 是 事 物 运 动 过 程 中 固 有 的 本 质 的 、 必 然 的 、稳 定 的 联 系 。 其 实 , 规 律 就 是 真 理 , 真 理 是 指 对 宇 宙 的 客 观 的 正 确 认 识

6、 ,规 律 是 认 识 的 根 本 。 人 类 在 漫 长 的 道 路 中 , 在 自 然 、 科 学 、 社 会 领 域 中 总 结出 的 客 观 规 律 , 这 些 规 律 就 是 真 理 。其 实 这 样 的 规 律 有 非 常 多 , 数 学 中 的 勾 股 定 理 、 物 理 中 的 能 量 守 恒 定 律 。但 是 在 生 活 中 也 有 很 多 规 律 , 是 由 人 根 据 自 身 经 历 总 结 出 来 的 规 律 。 这 是 经不 起 实 践 的 检 验 的 , 不 是 我 这 里 所 说 的 客 观 规 律 。 这 些 主 观 的 规 律 对 于 不 同的 人 、 不 同

7、 环 境 结 果 都 是 不 一 样 的 。 我 们 小 时 候 听 的 小 马 过 河 的 故 事 就 是 这样 的 人 为 规 律 。 小 河 的 深 度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是 客 观 的 。 但 是 不 同 的 动 物 对 小河 的 认 识 是 不 同 的 , 总 结 出 的 规 律 也 是 不 一 样 的 。所 以 , 客 观 规 律 就 是 事 物 运 动 过 程 中 固 有 的 本 质 的 、 必 然 的 、 稳 定 的 联系 。三 、 “客 观 规 律 不 以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 ”的 正 确 性从 上 面 的 论 述 中 可 以 知 道 客 观 是 不 以 个

8、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 , 规 律 是 真 理 。所 以 客 观 规 律 同 样 是 不 以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 的 。 但 是 真 理 并 不 是 客 观 事 物 ,而 是 属 于 认 识 论 、 实 践 观 的 范 畴 。 真 理 的 客 观 性 是 指 真 理 的 内 容 和 检 验 标准 的 客 观 性 ,即 主 观 和 客 观 相 一 致 。 由 此 我 想 到 了 刻 舟 求 剑 的 故 事 。 剑 掉 落是 由 自 然 定 理 决 定 的 , 不 会 在 你 自 己 以 为 的 位 置 。 这 些 规 律 不 是 可 以 看 得 见摸 得 着 的 客 观 事 物 ,

9、 而 是 人 类 在 实 践 中 总 结 出 来 的 结 论 , 即 规 律 。 有 万 有 引力 定 律 的 存 在 , 我 们 的 地 球 才 会 绕 着 太 阳 转 , 即 使 没 有 我 们 人 类 的 存 在 地 球依 然 会 绕 着 太 阳 旋 转 。 如 果 客 观 规 律 可 以 以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 的 话 , 如 果 人 类没 有 进 化 完 全 , 地 球 怎 么 旋 转 都 是 个 未 知 数 。 这 显 然 这 是 错 误 的 说 法 , 列宁 说 过 : “认 为 我 们 的 感 觉 是 外 部 世 界 的 映 像 ; 承 认 客 观 真 理 ; 坚 持

10、唯 物 主义 认 识 论 的 观 点 , 这 就 是 一 回 事 。 ”因 为 唯 物 主 义 坚 持 物 质 第 一 性 ,意 识 第 二 性 , 所 以 唯 物 主 义 承 认 真 理 是 客 观 的 。但 是 有 些 人 认 为 这 个 客 观 规 律 是 可 以 以 人 的 意 识 为 转 移 的 。 他 们 认 为 规律 是 由 人 的 经 历 、 总 结 出 来 的 能 反 映 事 物 的 本 质 的 东 西 。 每 个 人 的 经 历 不 一样 , 每 个 人 的 思 想 不 一 样 , 每 个 人 的 社 会 背 景 不 一 样 , 所 以 对 同 一 个 事 物 的认 识 是

11、 不 一 样 的 , 总 结 出 来 的 规 律 一 定 是 不 一 样 的 , 所 以 认 为 客 观 规 律 是以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 的 。从 字 面 上 似 乎 他 们 说 的 很 有 道 理 , 但 是 他 们 却 搞 混 了 客 观 规 律 即 真 理 与绝 对 性 和 相 对 性 的 定 义 。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就 是 具 有 绝 对 性 的 真 理 , 是 指 真 理 的无 条 件 性 、 无 限 性 。 真 理 是 不 能 被 推 翻 的 。 人 类 能 正 确 的 认 识 不 断 发 展 的 物质 世 界 , 每 次 我 们 对 世 界 认 识 更 近 一

12、步 都 是 对 发 展 的 物 质 世 界 的 接 近 , 这 是绝 对 的 、 无 条 件 的 。 恩 格 斯 曾 经 说 : “对 自 然 界 的 一 切 真 实 的 认 识 , 都 是对 永 恒 的 东 西 、 对 无 限 的 东 西 的 认 识 , 因 而 本 质 上 是 绝 对 的 。 真 理 相 对 性 就是 具 有 相 对 性 的 真 理 , 是 指 真 理 的 有 条 件 性 、 有 限 性 。 任 何 真 理 都 会 由 于 人的 认 知 有 局 限 性 , 我 们 对 真 理 的 认 识 只 是 无 限 世 界 发 展 的 某 一 阶 段 、 某 一 方面 的 认 识 。我

13、 们 要 用 发 展 的 眼 光 看 待 真 理 。 绝 对 性 真 理 和 相 对 性 真 理 不 是 两 个 真理 而 是 同 一 个 真 理 的 不 同 属 性 。 我 们 不 能 片 面 的 看 待 真 理 , 绝 对 性 真 理 和相 对 性 真 理 是 辩 证 统 一 的 。 每 个 人 对 真 理 的 认 识 不 一 样 是 因 为 我 们 认 识 有 局限 , 并 不 能 说 客 观 规 律 即 真 理 是 以 人 的 意 识 为 转 移 的 。在 人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 虽 然 每 个 人 认 识 事 物 的 角 度 、 立 场 、 观 点 和 方 法 都不 一 样

14、, 大 家 对 同 一 事 物 的 认 识 结 果 都 有 所 不 同 。 但 是 这 并 不 表 明 观 点 不 同的 每 个 人 都 又 有 真 理 , 只 有 掌 握 真 理 的 人 才 能 够 有 效 、 正 确 、 完 整 的 认 识 事物 。四 、 运 用 客 观 规 律 解 决 问 题前 面 说 过 只 有 掌 握 客 观 的 规 律 即 真 理 , 才 能 更 好 的 认 识 、 解 决 和 完 成 事情 。 我 们 大 学 生 要 想 在 高 效 地 解 决 我 们 的 事 情 , 我 们 应 该 要 如 何 运 用 马 克 思哲 学 的 理 论 来 指 导 实 践 。1、

15、从 身 边 的 事 中 找 到 客 观 的 规 律 在 做 事 以 前 , 我 们 总 是 要 做 好 规 划 。 其 实 规 划 就 是 运 用 我 们 以 前 的 总 结 的 规 律 或 者 是 前 人 总 结 出 来 的 规 律 。 我 们 当 代 大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的 机 会 很 少 ,所 以 我 们 要 尽 可 能 运 用 前 人 的 规 律 来 做 事 情 , 可 以 减 少 走 错 路 的 机 会 。 但 是也 不 能 盲 目 的 遵 照 别 人 的 规 律 , 我 前 面 也 说 道 人 对 规 律 的 认 识 是 有 限 的 , 大学 生 要 客 观 分 析 现 在 的 环 境 , 对 前 人 的 规 律 做 适 当 调 整 。2、 从 自 己 的 经 历 中 总 结 规 律我 们 大 学 生 要 学 会 从 自 己 的 社 会 实 践 中 学 会 总 结 规 律 , 虽 然 不 完 全 ,不 专 业 但 是 这 却 能 为 你 下 次 的 实 践 提 供 学 习 借 鉴 的 素 材 , 也 可 以 为 他 人 的 实践 做 指 导 , 所 以 我 们 没 做 完 一 件 事 我 们 要 学 会 做 总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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