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机局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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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 宣州区农委行政责任清单申报表权力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序号项目名称单位(盖章):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委员会 填表时间:2014年12月24日子项备注责任事项依据宣州区农机管理局共28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15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7项)第 1 页,共 27 页1 行政许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驾驶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

2、机,应当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除国家规定的工本费外,登记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员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操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

3、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农用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许可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告知申请人与行政许可期限有关的事项:(一)按照法定

4、程序,经批准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许可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原因和理由;(二)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许可机关应当事先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3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

5、疫印章。”5-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5-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农用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核发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农用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核发许可条

6、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未严格审查验收农用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核发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擅自增设、变更农用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6、在农用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核发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在农用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核发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第八条第一款“(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第五款“(五)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

7、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3、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4-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七款“(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款“(

8、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六款“(六)违法收取费用的。”7、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款“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第 2 页,共 27 页2 行政许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实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7项:项目名称: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

9、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

10、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立案阶段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告知阶段责任:

11、农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

12、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

13、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

14、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10、未严格履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15、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 3 页,共 27 页3 行政处罚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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