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彩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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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页 共 42 页法制史授课讲义淳于闻(高国栋)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 1066前 771) 以德(礼)治国(1) “天”:“上天”(2) “德”:敬天、敬祖、保民(一)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3) “德教”:“礼治”“亲亲” 1 “亲亲父为首”(1)抽象的精神原则 “尊尊” 2 “尊尊君为首”军(行兵仗之礼) 1凶(丧葬之礼) 2嘉(冠婚之礼) 3宾(迎宾待客之礼) 4(2)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吉(祭祀之礼) 5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 1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1、 “礼”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

2、个方面都有着 2实际的调整作用(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2、 “五刑”(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1(1) “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1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二)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 “刑”关系)3、 “礼”“刑”关系(2)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 2刑罚上的特权。(三)西

3、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民事相关1、契约“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1(1)买卖契约:“质” 、 “剂” “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2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 页 共 42 页“傅” ,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1(2)借贷契约:“傅别” “别”

4、 ,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2、婚姻“一夫一妻” 1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媵 制度)有婢“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不婚” 2“附远厚别”(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母之命,媒 3妁之言”否则即为“淫奔”纳采 1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 2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 3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 4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 5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2)婚姻的“六礼”程序亲迎 6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七出” (“七 1去” )不顺父母、无(儿)子、

5、淫、妒、恶疾、多言、盗窃;(3)婚姻关系的解除“三不去” 2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四)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最高裁判者 周天子大司寇 1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小司寇 2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2)中央专门的司法属吏 3(3)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2、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称为“讼” 1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1)狱讼 刑事案件称为“狱” 2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1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2气听

6、,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 3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 4清话;(2)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 、 “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 ,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 、 “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页 共 42 页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1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7、; 2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3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4(3)五过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5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4)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 770前 476) 礼崩乐坏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 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

8、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公布成文法的活动3、晋国赵鞅“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三、东周之战国时期(前 475前 221) 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法家的变法活动:(一)李悝制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 。 (最后一部,大清律例)盗法 1贼法 2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 3 又称囚法 ,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捕法 4 关于追捕盗

9、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 5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22、共六篇:具法 6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3、基本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1)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从体例上看, 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 1的主要篇目,魏晋

10、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4、历史地位:(2)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在内容上, 法经中“盗” 、 “贼” 、 “囚” 、 “捕” 、 “杂” 、 22按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

11、;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 页 共 42 页“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二)商鞅变法公元前 359 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1) “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奖 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 ;(2) “富国强兵”奖 2励军功颁布军爵律 ,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

12、国者处以重刑。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 1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 2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以法治国” 、 “以吏为师” 。 1“轻罪重刑” 2不赦不宥 3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 41、主要内容(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52、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

13、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四、秦代(前 221前 206) 严刑峻法(一)刑法之罪名与刑罚1、罪名。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主要有五类: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 1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2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 3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4诽谤、妖言; 5诅咒、妄言; 6非所宜言; 7投书,即投寄匿名信; 8(1)危害皇权罪不行君令等。 9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 页 共 42 犯财产方面的罪名 1主要是“盗”于危害

14、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是 “害良” 、 “无变斩击”之意,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 2主要是贼杀、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1军职罪 2A.“见知不举”罪, “有敢偶语诗 、 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B.“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C.“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3)渎职罪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 3犯罪,主要有:D.“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田律中规定的

15、违令卖酒罪; 1A.“逋 ” ,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B.“乏徭” ,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逃避徭役 2C.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逃避赋税 3 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关于婚姻关系 1 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关于家庭秩序 2 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2、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 8 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 5 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 3 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1)笞刑 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鬼薪、白粲 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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