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4月28日pdf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23732 上传时间:2016-11-09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52.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两高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4月28日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两高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4月28日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两高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4月28日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两高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4月28日pdf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两高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4月28日pdf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两高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4月28日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两高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4月28日pdf(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山大司考互助团: ( 4 月 28 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 2011 年 4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0 次会议、 2011 年 4 月 1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60 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33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 22 条) 危险驾驶罪 第 143 条 (刑法修

2、正案(八)第 24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山大司考互助团: (刑法修正案(八)第 29 条第 2 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 205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 33 条) 虚开发票罪 第 210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 35 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 234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 37 条第 1 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 244 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 38 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 276 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罪 山大司考互助团: (刑法修正

3、案(八)第 41 条) 第 338 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 46 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 40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 49 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 2011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19 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 2011 年5 月 1 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

4、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大司考互助团: ,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5、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以后,在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山大司考互助团: ,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再犯罪的,

6、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011 年 4 月 30 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

7、的规定 2011 年 4 月 28 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山大司考互助团: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

8、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山大司考互助团: ,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刑法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