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支查勘定损服务车辆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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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中支查勘定损服务车辆管理细则根据分公司定损中心查勘定损服务车辆管理细则要求,为更好管理中支查勘定损车辆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行驶安全,特制定以下中支查勘车辆管理细则。第一条 经公司同意车辆使用人为车辆责任人,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使用安排和维修保养工作。车辆使用人须与公司签订查勘定损服务车辆专管人责任书 。第二条 查勘定损员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必须检查车辆安全性能,不得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车辆。须在车辆管理登记表上记录车辆的使用时间(何时开出,何时开回) ,用车事由,由车辆使用人签名确认。第三条 每日下班前,车辆使用人将车辆钥匙交给定损中心专人保管,由定损中心负责人对车辆使用登记本上

2、记录的当日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第四条 查勘定损车辆加油在车辆管理登记表上记录车辆加油时的日期、公里数、加油金额,并由加油人签名确认。第五条 查勘定损车辆应定期洗车,保持内外整洁,在车辆管理登记表上记录车辆洗车时间,洗车费金额,并由洗车人签字确认。第六条 定损中心负责人作为服务区域内查勘车辆监督人,日常管理查勘车辆使用。(一)每月至少一次在互联网上查询车辆违章情况。如发生违章罚款由当日使用车辆缴纳罚款;定损中心负责人不能核实谁驾驶车辆违章的,由定损中心负责人缴纳违章罚款。(二)每月至少一次检查车辆保养情况和使安全性能。如使用人发现车辆存在故障及时反馈定损中心负责人核实,确认

3、需要维修必须上报业务处理中心,审批通过方可维修。(三)按照保监局查勘工具和单证要求检查设备完整情况,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如保监局检查或公司内部检查进行扣分,追究定损中心负责人失职责任。第七条 罚则:(一) 下班后或者不需要查勘定损时,必须把车辆停在定损中心,在末征得车险理赔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停放别处的,每次罚款 200 元;(二) 违反使用登记规定、加油登记规定的,每次罚款 50 元;(三) 末经请示领导同意,私自使用车辆或维修,每次罚款 200 元;(四) 查勘工具和索赔单证检查缺失,每次每项罚款 50 元;(五) 未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或下班停放未锁防盗,每次罚款 50 元;(六) 车辆发生同责以上事故,查勘车辆严重损坏(维修金额 2000 元以上) ,每次罚款 200 元;如造成第三者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调离原有岗位。(七) 酒后开车罚款 500 元,予以纪律处分,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八) 应发现未及时上报车辆故障导致 2 天(含)以上不能使用,每次罚款 100 元;(九) 虚报加油、维修和保养费用,调离原有岗位,视情况解除工作合同;(十) 多次违反使用规定的,予以纪律处分,必要里调整工作岗位。第八条 车辆管理登记表每月 5 日前上报业务处理中心审核,并作为查勘车辆费用报销凭证。第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下发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由业务处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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