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烟草行业烟草专卖管理岗位技能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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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届全国烟草行业烟草专卖管理岗位技能竞赛用卷 - 1 -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制 1第一届全国烟草行业烟草专卖管理岗位技能竞赛行政执法实务试卷注 意 事 项1考试时间:150 分钟。2请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标封处填写您的姓名、参赛证号、所在地区和单位名称。3仔细阅读背景资料和问题,在答题纸填写您的答案。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内容。5书面完成,满分 100 分。背景材料:A 省 B 市 C 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C 县局” )工作人员李扬在 2010 年 3 月到 2011 年 7 月期间,办理了以下行政许可事项:1、潘亿(身份证号 351783198310

2、240125) ,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中兴路 30 号,2010 年 3 月31 日(星期三)潘亿提出申请。由于潘亿曾因严重违法行为于 2007 年 2 月 3 日被取消过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C 县局对如何处理该申请存在争议。4 月 8 日,C 县局告知潘亿需要补正的材料,潘亿当天补齐,C 县局当场予以受理。2、程好(身份证号 351783198209091241) ,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中兴路 32 号。2010 年 3 月29 日(星期一)程好提出申请,3 月 30 日 C 县局告知程好需要补正的材料;4 月 1 日程好补正材料,C 县局当场予以受理。3、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是 C 县一家国有百货公

3、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截止 2013 年 12 月 30 日。2011 年 3 月 24 日,根据上级机关要求,林立接任新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4、盛迪亚假日大酒店是 2010 年底 C 县政府招商引进的外商企业,拟在酒店大堂设立精品超市销售卷烟、雪茄烟,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向 C 县局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交了申请材料。5、海北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3 月在 C 县机场开设了免税店,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 2011 年 6 月 5 日向 C 县局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交了申请材料。经审查,潘亿和程好申请的商

4、店资金、场所等都符合规定,但根据 C 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两个商店只能核发一份许可证,C 县局遂决定对程好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对潘亿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事后,潘亿就此事向 B 市局进行了投诉。B 市局督察机构负责人胡强认为该投诉属于重大督察事项,按规定启动了督察程序。在督察过程中,督察人员发现程好在申办零售许可证时隐瞒了有关情况,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系虚假材料。据此,C 县局根据 B 市局的要求,于2010 年 5 月 20 日对潘亿和程好的办证事项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了许可决定。鉴于证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C 县局决定对辖区零售户进行认真的摸底调查,收集了辖区所有卷烟零售户业态信息

5、,并对其中三组卷烟零售户进行了归类,分为甲、乙、丙三个组:甲组有 20 户卷烟零售户,均位于居民区内;乙组有 21 户卷烟零售户,均位于居民区内,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丙组有 22 户卷烟零售户,均位于居民区内,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营业面积均在 105-120 平方米之间;甲、乙、丙组卷烟零售户中不存在“其他类”业态。卷烟零售户何玉环(女,31 岁)属于丙组,在 2011 年 1 月 6日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 年 9 月 1 日,C 县局专卖执法人员对何玉环经营场所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店中有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在询问中,何玉环交代这些卷

6、烟部分是由莲花卷烟厂(坐落于 C 县,于 1988 年地 区参 赛 证 号 姓 名 单 位 名 称第一届全国烟草行业烟草专卖管理岗位技能竞赛用卷 - 2 -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制 2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成立,现为 A 省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卷烟生产点之一,主要生产品牌为“莲花”牌卷烟)促销员罗贵送来的;部分卷烟是从 A 省 B 市 D 县(以下简称“D 县” )张亮(身份证号码:351783199311013231,地址:A 省 B 市 D 县县城中华大街 23 号)处购进的,并提供了两张购货凭证:2011 年 3 月 10 日一次购进了硬“白沙”90 条(100 元/条)

7、 ,2011 年 8 月25 日一次购进了“红梅”70 条(80 元/条) ;另有部分卷烟是通过互联网购进的。当专卖执法人员正在对何玉环店铺依法检查时,恰逢 D 县卷烟零售户张亮给何玉环送货,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张亮阻挠执法,引来群众围观。此时,张亮拿出打火机,威胁要点燃其违法运输卷烟的车辆,专卖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平息了事件。2011 年 9 月 11 日,C 县局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依法对张亮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向 D 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D 县局” )传递了有关信息。同时, C 县局认为张亮涉嫌无证批发,即向 D 县局进行了电话告知,并于 12 日将该案依法移送给

8、D 县局。通过对何玉环一案进行分析,C 县局稽查大队认为本辖区可能还存在其他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经请示局领导后,利用搜索引擎寻找其他违法信息,发现了五个利用互联网非法从事卷烟经营活动的违法信息,并进行了信息分类整理。鉴于何玉环一案涉及莲花卷烟厂,C 县局于 9 月 12 日派员前往该厂进行调查取证。C 县局在对该厂进行调查后发现:莲花卷烟厂促销员罗贵向何玉环提供的卷烟为“青松”牌,是该厂新研发的品牌,已经注册商标,但尚未列入国家生产计划;截至当日,罗贵已向何玉环提供“青松”牌卷烟 2 万支用于试销,何玉环已销售 1 万支,支付罗贵 8000 元后尚余 2000 元净利润。C 县局

9、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处理。同时,C 县局(有权开具个人携带证)在调查时还发现,C 县局办证人员李扬将空白携带证交莲花卷烟厂直接开具。该厂办公室主任因工作需要,需将 4件卷烟送到 A 省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驻邻省的办事处,遂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份携带证,但由于临时有事,于是安排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持该携带证将卷烟送至办事处。同时,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其他两个情况:一个情况是,2011 年 6 月 16 日,A 省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批莲花牌卷烟出口合同,交由莲花卷烟厂分三个批次执行。由于 A 省无烟草进出口公司,遂委托邻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代理业务, 7、8 月份分别执行了两次,其

10、中 8 月份卷烟出口批次由于遇到质量问题,依法办理了直接退货。另一个情况是,该厂为生产“青松”牌卷烟已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了生产线的技术改造,由此产生了一批闲置烟机设备,A 省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将莲花卷烟厂闲置的该批烟机出口至国外。W、S、Y、Z 四国卷烟企业得知消息后参与了竞买,目前情况如下:我国烟草行业在 W 国有三个在建的投资项目;我国某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正在报批向 S 国出口一套新烟机设备;我国某烟草企业正有一项在 Y 国的境外投资项目待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卷烟生产在 Z 国正处于发展初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9 月 13 日,D 县局接到 C 县局传来的有关张亮违法经营的信息后,指

11、派执法人员何军、关平填写了立案报告表 (详见下表) ,办理了立案手续。D县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D烟立2011第10号案 由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案件来源 市场检查发案时间 略 发案地点 略当事人 张亮 有效证件及号码 身份证号码:351783199311013231地 址 A省B市D县县城中华大街23号案情摘要2011年9月12日,我局接到C县局移送的案件,案称:C县局在对违法零售户何玉环进行询问时,何玉环交代,她所销售的违法卷烟,是从D县零售户张亮处购进的,并提供了两张购货凭证:2011年3月10日一次购进了硬“白沙”90条,2011年8月25日一次购进了“红梅”70条。第一届全国烟草行业烟草专

12、卖管理岗位技能竞赛用卷 - 3 -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制 3承办人意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请领导审批。何军 关平 2011年9月13日部门意见同意立案何军2011年9月13日领导意见同意立案韩兵2011年9月13日2011 年 9 月 14 日执法人员何军、关平对零售户张亮的“荣军商店”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了非法渠道购进的“芙蓉王”真品卷烟 10 条(进货总额 2200元,后经调查该卷烟是某外地人在 3 月份给张亮送过来的) ,

13、同时又发现了张亮的两张销售票据存根:2011 年 3 月 10 日一次销售了硬“白沙”90 条(100 元/条) ,2011 年 8 月 25 日一次销售了“红梅”70 条(80 元/条) 。9 月 15 日何军、关平向张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次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 ;9 月 17 日张亮提出听证要求,19 日 D 县局通知张亮于 25 日到该局参加听证会。张亮因事不能参加,书面委托其父亲参加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何军认为张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接受教育,要求其必须亲自参加。张亮参加听证会后,D 县局认定零售户张亮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无证批发烟草制品两种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

14、政处罚决定:对于张亮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 220 元罚款;对于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4600 元罚款。对于张亮无证批发一案,D 县局认为事情并非这么简单,背后可能存在涉烟非法经营网络,决定进一步进行深入调查,结果发现张亮的两个亲戚潘亿、游明有违法经营嫌疑。D 县局立即布置稽查一中队、二中队根据线索分头开展案件经营。稽查一中队在 C 县局协助下经查阅档案发现:潘亿(身份证号 351783198310240125)是 C 县局的重点监管对象,经营地址在 C 县城区中兴路30 号,家住城区花园小区 3 幢 101

15、 室。在掌握案情后,D 县局将潘亿的违法线索移交给 C 县局。C 县局决定联合公安部门对潘亿的住所进行检查,并制定了调查取证方案。9 月 27 日,在其家中查获 200 条“玉溪”卷烟和一本账册。经鉴定, “玉溪”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货值 4 万元。经查实:潘亿于 2010 年 1-2 月期间大量收购真品“大丰收”卷烟销售到周边县,共计 1400条(每条购进价 18 元,销售价 20 元) ;2010 年 8-12 月期间购入假冒“玉溪”卷烟 1500 条,已销售 1300 条,销售金额 26 万元。2011 年 10 月 5 日,D 县局稽查二中队在城郊“家家乐”农庄中查获假烟 400

16、条。经调查,卷烟货主游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为牟取暴利,于 2011 年 3-5 月组织生产假冒“中华” 、“555”、 “云烟”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 3000 条。截止 2011 年 10 月 1 日,游明已经销售上述假烟2600 条,销售金额 20 万元;其余尚未销售而被查获的假烟 400 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 4 万元。经调阅有关档案发现,2006 年 7 月 3 日,游明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2011 年 10 月 10 日,D 县局执法人员在对游明一案进行审核时,发现涉嫌犯罪,立即于当日上午 11 点向局长韩兵提交了案件移送报告,韩兵立即批准决定向 D 县公安局移送该案。10月 12 日下午,执法人员到 D 县公安局办理了移送手续,并移送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以及涉案物品,D 县公安局依法办理了接收手续。14 日上午,D 县公安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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