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九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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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一、按照省考办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 8:45 开始,下午 2:45 开始)入场,入场开始 15 分钟(即上午 9:00,下午 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居民身份证,如考生身份证件遗失,可要求考生提供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上需贴上本人近照且加盖有清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印章)同时出具本人学生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不允许其参加考试。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

2、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便核验。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六、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九、

3、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第 二 章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第 五 条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4、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一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二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三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四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 交 头 接 耳 ,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五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 喧 哗 、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5、 其 他 影 响 考 场秩 序 的 行 为 ;(六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七 )将 试 卷 、 答 卷 (含 答 题 卡 、 答 题 纸 等 ,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的 ;(八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 准 考 证 号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九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六 条 考 生 违 背

6、 考 试 的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答 案 、 考 试 成 绩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一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参 加 考 试 的 ;(二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三 )抢 夺 、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7、方 便 的 ;(四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的 ;(五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六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七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 准 考 证 号 等 信 息 的 ;(八 )传 、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 答 卷 、 草 稿 纸 的 ;(九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第 七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3行 为 之 一 的 , 应

8、 当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一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 证 明 、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二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发 现 同 一 科 目 同 一 考 场 有 两 份 以 上 (含 两 份 )答 卷 答 案 雷 同的 ;(三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四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 事 后 查 实 的 。(五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八

9、 条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的 秩 序 ,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员 的 管 理 , 不 得 有 下 列 扰 乱 考 场 及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的 行 为 :(一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 考 场 、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二 )拒 绝 、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三 )威 胁 、 侮 辱 、 诽 谤 、 诬 陷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考 生 ;(四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考 生 有 第 五

10、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的 ,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有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 其 当 次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科 成绩 无 效 ;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考 生 , 视 情 节 轻 重 , 可 同 时 给 予 停 考 一 至 三 年 , 或 者延 迟 毕 业 时 间 一 至 三 年 的 处 理 , 停 考 期 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第 十 条 考 生 有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应 当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本 科 目 考 试

11、 , 其当 次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条 例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考 生 以 作 弊 行 为 获 得 的 考 试 成 绩 并 由 此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 学 历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入 学 资 格 的 , 由 证 书 颁 发 机 关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证 书 或 者 予 以 没

12、收 ; 已 经 被 录 取 或 者 入 学 的 , 由 录 取 学 校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者其 学 籍 。 第 十 二 条 代 替 他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 是 在 校 生 的 , 由 所 在 学校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 其 他 人 员 ,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建 议 其 所 在 单 位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直 至 开 除 或 解 聘 ,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按 照 作 弊 行 为 记 录 并 向 有 关 单 位 公 开其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 第 三 章 违 规 行 为

13、认 定 与 处 理 程 序第 十 八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 第 六 条 所列 考 试 违 纪 、 作 弊 行 为 的 ,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如 实 记 录 ,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4工 具 等 , 应 予 暂 扣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含 两 名 )监 考员 或 者 考 场 巡 视 员 、 督 考 员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向 违 纪 考 生 告 知 违 规

14、 记 录 的 内 容 , 对 暂 扣 的 考 生 物 品 应 填 写 收据 。第 十 九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发 现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的 , 应 当 由 两 名 以上 (含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事 实 调 查 , 收 集 、 保 存 相 应 的 证 据 材 料 , 并 在 调 查 事 实 和 证据 的 基 础 上 ,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条 考 点 汇 总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 汇 总 情 况 经 考 点 主 考 签 字 认 定 后 , 报 送 上 级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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