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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诺特鲍姆 1881 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 年,在他 24 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 1943 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 1939 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 10 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 10 月 9 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依列国 1934 年 1 月 4 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
2、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 3 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 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 25000 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 12500 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 1000 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 3 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 10月 13 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 月 15 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社公民资格,10 月 17 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 月 20 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 23 日他签订了纳税协
3、议。10 月 20 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同年 12 月 1 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 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 年 12 月 11 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 年 11 月 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 194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 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
4、得到列国居住。同年 7 月 24 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 1944 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 1951 年 12 月 7 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法院于 1953 年 11 月 18 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 1955 年 4 月 6 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
5、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二、本案在考试中常见的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三、本案在考试中常见问题的考考答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益中心地,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