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四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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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自学)(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10)1、标志:法律部门齐备。我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已形成7个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齐备。7个法律部门中,均有“代表性”和“骨干性”立法;与法律配套的附属性规范,包括法规等,也已基本齐备。法律 体系内部总体科学和谐统一。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凸现“中国特色”2008年2月27日,中国特色社会

2、主义法律体系从制度上、法律上:(1)确保党的领导地位,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确保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和平发展;确保国家的社会主义方向。(2)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3)解决国家发展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问题。,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1、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3、体现结构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4、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5、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3、法律体系的特征(自学),(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1、体系层次: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也是重要组成部分:,2、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 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

4、相关的法律。,民法商法,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民法商法,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民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三)民事行为制度 (四)民事权利制度 (五)民事责任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1)民法

5、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案例,甲乙两家是邻居。乙常年在外经商,家中无人,平时也极少回家且没有规律,2000年夏季,该地连降暴雨。甲看到乙的房屋年久失修,恐怕难以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叫上家人用自家的材料为乙加固房屋。不料在加固房屋的过程中,甲意外的从房屋上摔下,把脚摔伤,花去医疗费500元,春节期间,乙回家后,甲立即将加修房屋和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乙,要求乙支付加固房屋费用800元和自己的医疗费500元。乙说,这房子他早就不想要了,

6、正考虑盖新房,暴雨冲垮房屋也没关系,他并没有请甲帮忙照看房屋,是甲自作主张而加修的,因此一切费用均与本人无关。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甲为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加固房屋的费用和甲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来负担呢?,案情分析,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上述条款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本案中乙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甲为乙加固

7、房屋支出的费用和甲的医疗费用。,(二)民事主体制度,(1)民事主体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主体的种类 公民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公民(自然人),自然人是指以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非法予以限制或剥夺。 公民民事权利的起止。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8、对于死亡的认定,法律规定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所有的公民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要求公民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及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时,才具有行为能力。,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A、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某甲,17岁,某塑料厂工人,其收入处可以维持一般生活以外,略有节余。2000年9月5日

9、下午,某甲骑摩托车下班途中,将横过马路的某乙撞到。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000元。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的父母承担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 现问:某乙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案情分析,应当由某甲自己承担,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中某甲有能力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10、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案例:,赵某,15岁,是一名初三的学生,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手机,后因该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赵某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当原告的家长告知其手机质量问题时,该公司立即告知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因此不同意

11、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情分析,法院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而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讲标的数额过大,该行为确属与赵某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所购买的手机返还给被告,被告返还1200元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1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2、,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案例,郭立(9周岁)与张成(18周岁)是邻居。张成很喜欢郭立的电子琴(价值1100元),遂提出用200元压岁钱买郭立的电子琴,郭立正愁没钱玩游戏机,于是两人顺利交易。两天后郭立的父亲发现此事,要求张成还电子琴。 请问:郭立父亲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案例分析,有法律依据,因为郭力只有9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因为郭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

13、能力对其电子琴的价值与200元钱是否等值作出判断,要交换必须先经过监护人父母的同意。,公民(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监护是指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其父母死亡或是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没有以上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1)依法成立

14、(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一起消灭。 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三)民事行为制度,1、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以及结婚、收养等。 民法分别规定了各种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和法律后果,只有符合法律条件的行为,

15、才能够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推定、默示)。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民事主体不可能亲自进行所有的民事行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他人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把代理分为法定代理(父母、未成年子女)、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三种。,(四)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是指自然

16、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1)物权(2)债权 (3)知识产权 (4)继承权 (5)人身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即在所担保债务期不能清偿时,以变卖标的物的价款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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