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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国际法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特征: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立法方式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强制方式不同、发达程度不同。二、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1、目前国际法中尚没有关于
2、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2、比较复杂的是在国内层面,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包括国际法规则在国内法律框架中的适用以及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中国一贯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认真履行自己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义务。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其他、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二、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三、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单一国、复合国。四、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五、国家的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六、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冲突:由于各国适用的管辖权原则和规则不同,导致国家在主张和行使管辖权方面的重叠或对立。解决:1、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尽量减少冲突的可能,增加处理冲突的灵活性;同时,比较结合其他国家有关法律,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2、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些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3、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双边条约协商调整。七、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八、国际法上的承认 是指既存国家对子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九、国际法上的继承
4、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十、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国际组织:是指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的联合体。制度:成员、机构、表决制度。十一、联合国体系 会员国、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十二、非政府国际组织 普遍咨商地位、特别咨商地位、注册咨商地位。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三、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四、国际责任的形式
5、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个人必须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惩罚性、补偿性。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领土 一、领土的构成 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二、领土主权 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1、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2、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四、河流制度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五、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六、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
6、方式。七、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八、边境制度边界标志的维护;边界资源的利用;边境居民的交往;边境事件的处理。九、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十、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适用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第二节海洋法 一、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直线基线。二、内海及港口制度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海域。制度:进出港口、航行停泊、港内秩序、
7、水域保护。三、领海及领海制度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领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得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制度: 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制度、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制度。四、毗连区及有关制度毗连区:是领海以外与领海相连并由沿海国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制度:1、防止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五、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海里。制度: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
8、源为目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六、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海里的,则扩展到海里的距离。制度:1、开发自然资源。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该区域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有专属管辖权。七、公海制度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地位的基础、航行制度、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捕鱼及养护生物资源制度、海洋环境保护及保全制度。 八、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平
9、行开发制。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一、领空及其界限问题水平界限、垂直界限。二、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民航安全制度三、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救援宇航员原则、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国际责任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四、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登记制度、营救制度、责任制度。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1、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4、可持续发展原则。二、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海洋环
10、境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第一节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二、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取得、因加入取得。三、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四、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冲突:积极冲突、消极冲突。解决:国内立法、签订国际公约。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地位:是通过在一国法律中对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来体现的。二、入境、居留和出境1、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2、对于外
11、国人的居留,各国也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3、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对外国人离境规定某些条件。三、外国人的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四、外交保护的性质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2、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3、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4、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要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外交保护的相关条件。五、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
12、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范围: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二、庇护 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一、国际人权法的概述 是指国家之间关于尊重、保护人权以及防止、惩治侵害人权行为的原则和制度。二、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1966 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三、国
13、际保护人权机制 设立国际人权机构、报告及审查制度、缔约国指控处理及和解制度、个人申诉制度、联合国1503 程序。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概述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使馆免纳捐税、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其他特权与豁免。四、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2、不得干涉接受
14、国的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组成:领事官员、领事雇员、服务人员。派遣: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二、领事职务、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侨民与法人的利益。、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状况及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外理派遣国国民的护照及旅行证件事项,并向拟
15、赴派遣国旅行的外国人士发给签证及其他适当文件。 、向派遣国的国民与法人提供帮助和协助。、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的职务,并办理某些行政事务。、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的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的利益。、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根据派遣国与接受国的有关法律,如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的面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该国民权利的临时措施。 、依现行协定的规定或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文书、执行嘱托调
16、查书、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委托书或其他文件。、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飞机以及船员或机组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与检查权。、对派遣国国籍的船舶与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规定的其他职务。三、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不受侵犯;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行动自由、领馆人员在接受国境内有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关税和捐税;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四、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管辖豁免、某些方面的免税和免验、其他。第六章条约法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