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署领事部外国人签证处申请签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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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署领事部外国人签证处申请签证注意事项2013/08/30关于签证种类、申请人范围及其它支持性申请材料要求请参阅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须知。同时,在本签证处申请赴中国大陆签证,敬请注意以下问题:一、护照至少应有两页空白签证页且无污损。二、申请人可亲自到本签证处或委托他人或旅行社申请签证。委托他人或旅行社申请签证时,申请人须本人身在香港境内,并提供申请人的亲笔委托书、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外籍香港居民或永久性居民申请签证时,须提供申请人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凡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须附有关单位登记证

2、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凡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须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在香港无居留权的申请人,应在国籍国或其永久居住地向当地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六、出生地为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非香港居民的华人如需在本签证处申请签证,须提供以往在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申请签证的签证记录。七、具有华人血统、持外国护照的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性居民首次申请签证须到香港入境事务处办理国籍变更申报。八、未成年人(18岁以下) 申请签证可以由其父母代为申请,如初次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本人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九、出生在中国内地,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人,一方为外籍人士,持内地公

3、安机关签发的临时通行证出境的未成年人,首次申请签证应在国籍国办理。十、出生在外国有华人血统的未成年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我署办理签证,首次申请须提供出生证明、父母双方所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还须提供该未成年人出生时中国籍父母所持居住国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十一、必要时,领事官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十二、领事官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及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限和入境次数。根据中国法律,对不予签发签证的,本签证处可以不说明理由。十三、本信息仅供参考,内容如有调整或有其它未尽事宜,请以本签证处解释为准。中华人民共

4、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

5、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 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二)D 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三)F 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四)G 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五)J1 字签证,发给外国

6、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 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六)L 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 L 字签证。(七)M 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八)Q1 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 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九)R 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十)S1 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

7、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 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十一)X1 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 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十二)Z 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一)申请 C 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

8、邀请函件。(二)申请 D 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三)申请 F 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四)申请 G 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五)申请 J1 字及 J2 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六)申请 L 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七)申请 M 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八)申请 Q1 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

9、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 Q2 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九)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十)申请 S1 字及 S2 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十一)申请 X1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

10、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 X2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十二)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一)申请入境居留的;(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 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

11、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

12、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 7 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

13、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14、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

15、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外国人申请有效期 1 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 15 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

16、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一)未满 16 周岁或者已满 60 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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