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光明机械公司-监察审计部运作规程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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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机器 监察审计部运作规程金海湾咨询 第 1 页 共 13 页山东光明机器公司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运作规程深圳市金海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八月编制光明机器 监察审计部运作规程金海湾咨询 第 2 页 共 13 页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织管理务范畴务工作程序部管理程序核奖惩 附 则. 公司、本公司:指山东光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2. 各部门:指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事业部。3. 职能(管理)部门:指公司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的职能参谋和管理部门,包括行政办公室、监察审计部、人力 资源部、财金资源部、市 场资源部和技术资源部等。4. 事业部:指公司下属相对自主经营、内部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单位,包括

2、三轮车事业部、叉车事业部、装载机事业部、配件事 业部、制造事 业部、公用事业部和采购事业部等。5. 部门、本部门:均指公司监察审计部。6. 本规程:指公司监察审计部运作规程。本规程中涉及的年度时间,均指公司的财务年度。光明机器 监察审计部运作规程金海湾咨询 第 3 页 共 13 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资源战略整合的需要,提升各部门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察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控制、规避企业运营风险,根据公司法 、 企业会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 企业管理大纲和职能部门权限流程等企业内部制度,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旨在规范、优化本部门

3、的组织关系、职责权限和业务流程,为其正常、高效运作提供制度性保障。第三条 本部门制定有关监察审计工作的其他具体制度办法时,均须以本规程为指导,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本部门是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五条 本部门接受公司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双重领导,对监事会和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对公司执行机构和董事会的审计由监事会领导。第六条 本部门设部长 1 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监事会批准后进行任免,其主要职责为:(一)主持部门日常工作。(二)负责制定部门工作计划、费用预算和岗位编制。(三)对部门职员进行工作授权、业绩考核和奖

4、惩激励。(四)协调与其他职能部门、事业部之间的工作关系。第七条 本部门内部管理活动分为三大模块:综合管理、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第八条 综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部门发展规划的制(修)订。(二)部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立与调整。(三)部门基本管理制度及运作规程的制(修)订。光明机器 监察审计部运作规程金海湾咨询 第 4 页 共 13 页(四)部门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的制订。第九条 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部门定岗定编计划的制(修)订。(二)部门薪酬福利方案的调整。(三)员工的聘用、任免、考核和异动。(四)员工培训工作的实施。第十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部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制

5、(修)订。(二)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制(修)订。(三)部门计划内的资金需求管理。(四)部门计划外的费用支出管理。(五)部门不良资产的处置。(六)部门人员的费用借支管理。三三三 业务范畴第十一条 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是对公司内部各项财务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计,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第十二条 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财务活动、投融资活动的独立审计。(二)基建、技改等专项审计。(三)公司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含知识产权) 。(四)经济合同的审核与执行情况监督。(五)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任审计和风险管控。(六)对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处理。(七)对中高层管理人员侵害

6、公司利益行为的监察处理。(八)不良资产的监控处理。第十二条 工作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守则和政策。(二)公司章程 、 管理大纲及相关规章制度。光明机器 监察审计部运作规程金海湾咨询 第 5 页 共 13 页(三)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工作计划和战略发展目标等规划性文件。(四)其他相关标准。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对象:(一)公司执行机构成员及各职能部门。(二)公司各事业部等下属业务单位。(三)公司总经理、监事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单位、人员和事项。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内容:(一)有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及守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的落实情况。(

7、三)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经营计划的实现情况。(四)对公司及职能部门、事业部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理及安全性进行审计监督。(五)对公司及职能部门、事业部的财务收支、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经济效益评估等进行监督。(六)对公司及事业部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七)与财务、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员工的离职审计。(八)对公司对外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九)对公司大型基建项目资金调度、使用、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十)对违反公司财经纪律、侵害公司资产、损坏公司利益、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浪费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十一) 对公司中高层干部的

8、离职审计和任期以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十二) 执行机构或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种类:(一)财务审计:对公司及事业部的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计。(二)专案审计:对公司职能部门及事业部人员违反公司财务纪律的问题进行监察。(三)专项审计光明机器 监察审计部运作规程金海湾咨询 第 6 页 共 13 页1. 效益审计: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对相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2. 项目审计:对公司重大基建项目、投融资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察,并对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3. 任期调查:对公司中高层领导干部在任期以内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计;4. 审计调查:根据

9、公司要求,对特定情况进行专题审计。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方式(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内将相关审计材料报送至监察审计部接受审计。(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和现场审计,被审计单位予以协助。第十七条 法务管理主要职责:(一)公司诉讼性法律事务的处理。(二)公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办和管理。(三)公司非诉讼性法律事务的处理。(四)公司普法教育及培训的开展。(五)不良资产的监控处理。三三三 业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本部门每年年底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季度末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目标分解,编制下季度工作计划,交行政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执行

10、机构和监事会批准。第十九条 审计安排(一)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季度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监察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二)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运营、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初步了解以后,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项目、范围和方式。(三)审计项目计划经本部门部长批准后实施,并报行政办公室和监事会备案。光明机器 监察审计部运作规程金海湾咨询 第 7 页 共 13 页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通知审计项目工作组成立之后,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审计项目工作组提前 7 日向被审计部门发放监察审计通知,并将监察审计的范围、方式、种类、时间、人员和具体要求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向被审

11、计部门进行说明。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确定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底稿由被审计单位领导和部门财务主管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 总结报告监察审计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进行综合分析,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最迟不得超过两周完成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监察审计的范围、内容以及发现的问题、评价、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工作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据确实、适用规章正确、建议恰当,并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报告修改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报告初稿后,对事实和数据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修改意见,经本部门查实确认后修改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意见也可以提出不同看法,由监察审计部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第二十四条 复 审(

12、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存有异议的,应在 10 日内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复审申请。(二)监事会在接到复审申请 7 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三)监事会决定复审后,本部门应立即成立复审小组,并在 20 天内进行复审。(四)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依旧有效。(五)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性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二十四条 审计执行(一)审计报告做出的建议和处理意见,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通知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决定一并执行,并由本部门负责向执行机构及监事会报告执光明机器 监察审计部运作规程金海湾咨询 第 8 页 共 13 页行结果

13、。(二)对公司董事(会)及执行机构的审计建议和处理意见,报送监事会审批后,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与审计决定一并执行,并由监事会负责向股东会报告执行结果。第二十五条 本部门部对办理的所有审计项目,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非经批准不得销毁。第二十六条 本部门根据财务审计结果或相关员工举报,可对公司中高层领导涉嫌违法、违纪或侵害公司权益等现象或事实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 调查安排(一) 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审计调查的决定,可由监审部部长提出,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并批准决定。(二) 对公司执行机构和董事会成员进行审计调查的决定,可由本部门部长提出,交公司监事会讨论决定。(三) 调查决定批准后,本部门应结合具

14、体情况,成立专门调查项目组进行调查。(四) 调查项目组在进行调查取证期间,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并严格保密。同时,项目调查组应及时与公司领导进行沟通,进行情况通报。第二十八条 调查结果确定(一) 调查取证完成后,与被调查人员进行面谈,如被调查人员对相关指证存有异议而又调查报告又无充分证据说明的,应进行补充调查。(二) 根据面谈结果或补充调查结果,应在一定期限时间以内完成调查情况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公司总经理或监事会讨论。(三) 根据公司总经理或监事会意见,对被调查人员进行相关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一)内部法律文件:1. 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的各类正式文件,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委会的有关决议;2. 公司执行机构与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签订的“经营目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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