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张文庆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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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0 级 JM 一班:张文庆 学号:201002060027记得以前看过新闻说是一个人为了 2 元钱的地铁车票纠纷,历时两年花费 2 万余元最终赢得了 4 元钱的双倍罚款。当时只是觉得这人就是有病。但是在看完了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后,我则明白了他的举动的意义:他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种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 “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

2、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我真正体会了耶林要将“不得姑息不法”放在“不得为不法”之前的原因,对比他们,联系人们普遍对恶势力的妥协、对腐败的“情有可原” 、无法愤怒,我不能不感叹我国国民性软弱、息事宁人的一面,也希望能出现更多的像他那样倔强地坚持原则、要讨个说法的人。只是,有时棉队那固执得不可理喻的当事人,我又要怀疑是否要给“为权利而斗争”划一个界限,起码符合现行的合理的法的规定,适可为止,以免徒劳无功。因为有时,对权利的适当放弃,或许能带来更好的后果。 -引子鲁道夫冯耶林出生于法律世家,亦把自己的一生奉

3、献给了法学事业。作为目的法学派的代表,他认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的达到某个特定的目的而制定的。他反对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无意识的、无意图的、纯粹历史力量产物的观点。 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在 1872 年春天在维也纳那场获得满堂喝彩的告别常说而出现的。 为权利而斗争一书收录了为权利而斗争 、 契约的死亡 、 契约的再生 、 私法中的人 、 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 、 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六篇名著。经典的力量是历久弥新的,而融众多经典于一炉,浓墨重彩、酣畅淋漓。大师的字字珠玑、精深论理、澎湃激情和严密逻辑让我折服。总而言之这篇文章潜词造句的精美,使人心旷神怡,

4、未有研读之苦;其严密的逻辑和精深的法理分析,又使人如醒醐灌顶,有豁然开朗之感。该书出版后,立即被译成英、法、意、俄、日、匈牙利、希腊、荷兰、罗马尼亚、丹麦、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迄今已有五十多个译本,这部作品获得的国际承认非同一般。法的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无所不在,不管你是否与之零距离的接近,也不管你是否能在点点滴滴的生活、工作小事中,清晰地体会到它的形态,它都义无反顾地从远古走到现在,再从现在迈向更遥远的未来。它是把一个国家、一个阶级、一个单位乃至一个个体溶合在一起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粘合剂;它是培养公正和秩序的上方宝剑,了解学习掌握好它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

5、我们这些身在国家司法系统的人,更应该从自身学起做起,自觉的让自己成为知法、懂法并能正确用法的社会正义事业的一分子,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有希望。法律的完善带来了人们权利意识方面的苏醒的同时,更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后盾,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视自身所拥有的权利的行使和维护。民主公平的社会环境下,个人自由和权利极尽彰显。但到底“权利是什么” , “为什么要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也许很少有人去思考形式背后深层次的因果关系。经常听到人们说“做什么事是我的权利,有我自由决定,不用别人去干涉,别人也无权干涉” ,也越来越常见一些人为了自己“微不足道”的权利去讨要说法,可以说,权利的影子无处不在,法律的路径网

6、络密布。权利和法律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法具有利导性,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外在表现为满足人们行使权利的需要。因此,法律保障权利, “无救济,无权利” 。权利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律产生的内在利益因子。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就是这样一本解说权利和法的书籍,书中热情洋溢的语调、苏格拉底式的语言加之作者如行云流水的逻辑触角轻松的将一批批的拜读者带入到他的深邃思想世界中,是西方法学理论关于权利研究的“标志性建筑” 。书中语言虽然平实,却透彻论述了从古至今人们一直思索的权利问题,教育了后代人该如何用正确的态度对待自然法则所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为当今社会生活人们权利的更充分的行使以及法律的完善

7、提供了精辟的见解。整个过程犹如花朵的绽放层层铺开,在一种安静的状态中让人领略法学疆域权利所呈现的无限魅力。通观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从法的起源出发,以论证法为主线,深刻地阐述了权利是在斗争中形成的。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感情,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 “法本身将遭到破坏” ,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 。 法是什么呢?它是如何起源的?它又凭什么存在并继续下去呢?在看过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原文后,我对此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耶林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这让我想起了那句老

8、话: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我相信没有人不希望马克思、恩格斯为人类勾画出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也应该是法的目标之一吧。而在人类向着这一目标前行的道路上,又总是会有险峰突兀,荆棘丛生,斗争就成了无法回避的主要手段,而斗争也就成了法的实践。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与劳动的作用别无二致,并且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知道,客观上法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主观上是法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这种法的形成将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故权利实践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斗争的过程。常言道:理不辩不清,法不辩不明。人类从蒙昧时代发展到现在,经历了各种新旧社会之间,同一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甚至同一阶级

9、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分争,法在此分争中历经洗礼,吸收新的养分,摒弃旧的恶的沉积,不断地增加着自己的分量,提高着自己的威严,因为法表示着公平正义,所以耶林说为法的诞生而做必要的斗争,不是灾祸,而是恩惠。法本身是在斗争中得以产生,并在斗争中获得发展,法亦是斗争的结果,如作者所言“无劳苦则国民无从获得法” 。然而,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本身体现的就是权利,通过斗争获得法,亦必然通过斗争获得权利。斗争是艰辛的,权利的获得更是缓慢和困难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更需要通过斗争主张法所彰显的权利。毕竟,法对权利的彰显是静态的、消极的,要想实现法“和平”的目标,即权利得到保障和秩序得以维护,必须以斗争为手段积极地、

10、主动地主张权利。因此, “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可比此而言,一切权利也是斗争得来的,法和具体权利是统一的。 “斗争”不是简单的利益和损失衡量问题,更重要的是其体现的是权利的意识和人格利益。对单纯利益之问题,作者并不反对将主张与放弃权利之自由委诸权利人,然而,一旦超出单纯利益的范围而侵犯人格利益,出于自我保护和实现法的需要加以“反抗”则完全必要,因为“单纯的利益问题转化为主张人格或放弃人格问题” ,基于法感情的需要反抗则成为必需。斗争即主张权利。它是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也是人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的体现。当法对权利的彰显仍以静态的形式存在,仍然停留在纸面,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权利人对权力

11、的主张,则法无法实现其保障权利和维护秩序之功能,即法不能自动完全地满足人之生存所需的各项条件,只能依赖权利人对权力的主张才得以启动法所具备的防御不法侵害的功能,实现法对权力的保障和秩序的维护,使人之生存所需条件得以实现。正如作者观点,权利本身正是人得以生存所固有的条件,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理所当然要为权利而斗争,因为为权利而斗争,已经超越了争取私人权利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对法理念的遵行和对法的维护,使法之价值得以实现。 法的生命在于斗争,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让我认识到一个国家要繁荣富强就必须快速发展,而法则是他能否快速发展的根本,只有完善的法才能让国家快速发展,因此国家

12、与法相互依存 的,两者是一种互动的职能关系 ,并带有相互从属的性质。国家对法的从属性表现为国家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国家活动两个方面 ;而法对国家的从属性则体现为立法、法的实施、对法所认可的法律关系的保护等方面。而权利呢,正是当代法理念的基础内容,对法律大厦的构建有不可颠覆的意义,这已为现代人广为接受。当代绝大多数治理良好的国家里,也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和力量可以代替法律在如此广大的范围内强调、保护并伸张人的权利,权利已成为法的核心。法是在斗争的形成的,同样权利的实现也需要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在维护国家的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因此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作者在

13、思想的编排上使用的手段和方法非常灵活,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例证法、归谬法等交叉运用,从抽象思维到具体事件,从法的产生递进到权利的侵害,用罗马法隐约的历史脉络以及国民法感情的提及两条线路将全文贯穿起来,让读者在层层的逻辑推论中收获了精神食粮。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产生的阵痛, 为权利而斗争像一篇战斗的檄文,充满鼓动性,也带有暴力性,打破了法学思想研究的理性氛围。耶林进一步阐述了为权利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我认为这种提法很不错,如果大多数的人对原本就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麻目不仁,漠不关心,其结果就是让个别不法侵害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孔地蓄意践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那样的社会将是可怕可悲的人间地狱。我们

14、都明白主张自己的生存权、健康权应该也必将成为人们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这些权利仅凭法的抽象的保证是不充分的,需要权利主体的具体主张,因为那些侵害者可以从中获得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好处,是不会主动停止并返还其既得利益的,为自身权力而斗争就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义务。权利的实现得以彰显有益于社会的法理念,不管主张权利之动机如何,终不影响权利实现对法的威力和威信所做的贡献使法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彰显其价值。因此,作者提出“法律和具体权利是一致的”对权利的主张亦是对法的主张,权利的维护终使法得以维护,并通过法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正是基于此,作者将为权利而斗争提升为义务,即对个人的和社会的义务。 法和具体权利

15、是统一的,为具体权利而斗争的利益不仅限于私法和个人生活上,还反映在国民生活上。因为,作者认为对私权利漠不关心之人,也不可能指望其关心国民生活权利,放任其放弃私权利在超出国民整体所能容忍的范围时必然影响国民之整体权利,即促使人丧失对法的信仰和造成社会秩序的无规范。因此,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并把它提升到义务的高度。通过单个的人主张权利,同时形成对法的参与和秩序的维护,从而得以培养国民之法感情,私权利亦以法感情为基础并在其支配下得以实现。然而,现实社会是千奇百怪,五花八门的,如何诠释“为自身权力而斗争这句话,在不同个人、阶级、国家中的有不同的表现。耶林提出了一个法感情的的问题,他指出,法感情对权利侵害

16、反作用的能量感知法(即法和各种制度) ,对个人、阶级或国家本身和自己特定的生存目的所具有的重要性程度提供了比较确实的尺度。同时,他还站在贵族阶级的立场对“仆人阶级” 、 “男子汉荣誉” 、农村的农民不无褒贬的大加评述,提出围绕所有权归属之类的诉讼是纯粹的利益问题,所有权的历史源头和道德的正当性的根据是劳动,而劳动并不是单指肉体的劳动,也包括精神和技能的劳动。胆小怕事者一旦争执标的物的价值超过了自己宁愿息事宁人的程度,才会投身于斗争者的行列等观点。看上去却有偏颇,但尽管不是尽善尽美,却依然为我们理性的思考:怎样为权力而斗争和斗争中的现实情况如何提供了参考。他精准的指出:对权利的这种理念上的认识,并不是具有比较高的素质的人的特权,无论是极其富有的人,还是极其贫穷的人,无论是野蛮的原始部落,还是文明的国民,都同等地享有。所以,不管人们觉悟还是懵懂,都应该承认引导和教育好人们为正当的权利而斗争是对的。当然,这种斗争的手段要尽可能适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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