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推行小规模办园方式招满40儿童可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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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推行小规模办园方式 招满 40 儿童可办幼儿园来源:新京报 2011 年 04 月 07 日 02:24 我来说两句 (0) 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一家幼儿园内,几名小朋友正在玩耍。 本报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王佳琳)未来在符合条件的居民大院或者是写字楼中办幼儿园将成为可能。昨日,北京市教委主任姜沛民做客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透露,北京已研究制定出小规模办幼儿园政策,今年开始推行小规模办园方式。未来公办园举办小规模分园或个人小规模办园,有望在办园场地和招生数量要求上有所放宽,还可尝试半日制、小时制等多种灵活提供学前教育的模式。小规模办园放宽场地要求小规模办园被视为是化解当下学前教

2、育缺乏的一种变通策略,特别是针对中心城区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问题。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 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 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35 人,混合班 30 人。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姜沛民说,过去幼儿园办园规模至少要 6 个班以上,另外要有必要的生活方面设施。也就是说,通常要有 180 个幼儿的规模,才能申报幼儿园。采取小规模办园后,40 名以上幼儿,每个班 60 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就可作为一个基本的申办标准。另外还可采取举办半日制、小时制的灵活的办园方式。如果园内无法做饭,也可引进有资质的送

3、餐公司进行送餐等。向公办园和个人开放申请姜沛民表示,未来优质公办园和符合条件的个人,都可参与申办小规模办园。区县教育部门将负责这类幼儿园的审批。但他强调,小规模办园尽管在办园面积、招生人数上降低门槛,但对于安全、消防等要求没有丝毫降低。师资要求、园长要求等方面也无降低,必须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未来这些微型幼儿园也可能出现在写字楼、居民大院当中,化解一部分入园难的问题。每年增两万幼儿园学位姜沛民同时表示,未来两年,北京市还将通过新建、改扩建和扩班等措施,每年增加两万个幼儿园学位。未来三年,市区两级将安排 20 亿资金,用于 118 所公办园的改扩建,同时对于小区配套的幼儿园的一些设施进一步投入

4、。追访“政策像为我们量身定做”回龙观“自助式幼儿园”发起人徐时说,看到报纸上报道小规模办园招生规模 40人时,他甚至有种错觉, “感觉政策像是为我们量身定做的。 ”今年 3 月初,经过 9 个月筹备的回龙观“自助式幼儿园”正式开学,首批参与自助幼儿园的适龄儿童共有 8 名。徐时说,按照当初的设计,这个幼儿园计划招生 40 人,以后就准备长期稳定在这个规模。目前这所幼儿园的面积大约在 800 平方米左右。徐时说,从媒体报道的小规模办园政策梗概看,回龙观“自助式幼儿园”的条件基本符合,他准备明天就把报道贴到论坛上,给家长和小区的业主们看看,同时准备着手向教育部门咨询申报事宜。“这是一个规范学前教育

5、行业的契机。 ”徐时说,小规模办园政策的出台,可以使符合条件的小规模办园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政府还要出面规范学前教育行业,特别是超员严重的“大园”的办园规模,让“大园”逐步恢复到适宜规模,这样才能保证小规模办园持续发展,大园教学质量也会得到保证。声音小规模办园应分层考虑“现在公办园的压力太大了,我们都在等着小规模办园的政策。 ”一位城区学前教育负责人说,小规模办园在城区具有特别的意义,她还建议小规模办园应该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对市场进行分层。“小规模办园的底线要求就是安全,这是绝对不能商量的原则。 ”一位学前教育人士说,之前该区曾取缔了一批非法黑园, “那些幼儿园都是在非法建筑里办园,拿孩子的

6、生命开玩笑,这是绝对不行的。 ”这名负责人表示,教育部门是鼓励社会办园的,包括引导办园者到合法的场地举办幼儿园。另外一名城区学前教育负责人表示,小规模办园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实际需求。一些打工子弟为主的自办园,在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和学生人身安全的基础上,收费不能过高,要考虑到父母的承受能力;还有一些半日制、小时制的幼儿园,也要考虑到家长的接送情况,在有的地方能够实行,有的地方则可能推广不开。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教行字199562 号 各区、县教育局(教委): 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

7、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贯彻执行好“规定”和“细则” ,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教委) 和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规定”和“细则”中各条款。学习中可组织必要的讨论。 二、各区、县教育局(教委) 应设立专门机构或责成专门科室、人员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执行“规定”和“细则”的具体办法;每年 9 月底前,要将本区、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上学年度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各区、县教育局(教

8、委) 要与物价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要严格审查和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其办学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请各区、县教育局(教委) 按照“规定”和“细则” ,在 1995 年 5 月底前,对本区、县已经建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一次整顿,完备各项手续,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主办单位(主办人)和校(园)级领导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校( 园)走上规范办学,依法办学的轨道。 五、近几年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大力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园),特别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学校。 六、各区、县

9、教育局(教委) 在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总结的经验,请及时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对本市中国籍青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活动的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普教系统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

10、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时为“北京市教育局” ,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机关。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宗教教义。 第八条具备办学条

11、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户口的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办学的法人或公民应向拟办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 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 对办校( 园)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海淀区作为教改实验区,其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2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校(园)名; 4

1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难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 6有合格的师资; 7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校(园) 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设备; 8有合法的学校(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园)长人选; 9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10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办学证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对批难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发办学证。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

13、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与外省市的学校联合办学,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招生,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 第十二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法人、公民为所举办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主办单位可派人出任校(园) 长,主办人可自任校( 园)长,主办单位和主办人也可以聘任校(园)长管理学校(园)。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 (园)长负责制。校(园) 长是学校(园)的法人代表。校(园)长须由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执行。 民办中小

14、学、幼儿园实行“校( 园)长任职证”制度。 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 党委的领导,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 园)的贯彻执行及其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承担监督,保证责任。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师、学生的年龄情况分别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的章程规定建立相应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团委的领导。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基层工会

15、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工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学校(园) 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设立校(园) 董事会或理事会。校( 园)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学校(园) 的预算和决算,对学校( 园)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学校(园)规模和专业设置,聘任校( 园)长,听取学校(园)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协助学校(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董事会和理事会及其成员不得于本规定所定职权之外直接干预学校行政。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实行聘任制。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任用专职和兼职教职工。专职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期间,应当连续

16、计算教龄。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的任职资格,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园)规定执行。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教师的待遇,并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有与公办学校(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中小学学生的学历,国家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要按市、区(县)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 人学)、学生学籍管理、会考及体育、卫生、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本市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从本校(园) 实际出发,进行教改试验。 第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民办少数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实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保育费)和杂费。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与区、县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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