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服装直销店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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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牌服装直销店合作协议甲方:北京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香港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 大厦国际精品直销店(以下简称直销店),经营范围:国际名牌服装服饰。 第二条 出资方式 甲方提供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号大厦 46 层的五年期限的场地使用权(见附件一区位面积图)作为经营场所,乙方提供用于直销店经营所需的全部资金。 第三条 合作期限 本合作协议的期限为五年整,即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直销店应在 2006 年 1 月 1日前开始其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

2、条 经营管理职责的划分 1、由乙方负责办理直销店正常经营所需的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内的各种工商行政手续。 2、该直销店由乙方具体承担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3、该直销店需与乙方分离,独立核算。 第五条 利益分配及经营费用负担 1、双方按月根据直销店的营业额计算进行分配,分配时间为次月 3 日前结清本月的分配,分配比例为:甲方15%,乙方 85%。国家针对营业额收取的各种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2、直销店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装饰装修及改造 1、由乙方负责对该场地装饰装修及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并负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承担装饰改造所需的全部费用。甲方予

3、以协助办理各种行政审批手续。 2、乙方在进行装饰装修及改造时,应建立能与大厦监视系 统与收银系统联网的各种设施设备。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签订本协议 7 日内,甲方将该场地交付给乙方。 2、除乙方装饰装修及改造的部分外,甲方应保障其提供的场地达到一般店面经营所需的各种条件。 3、保障其提供的经营场地没有权利瑕疵。 4、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期间所需办理的所有相关法律手续,并帮助乙方协调各种社会关系。 5、甲方有权对直销店进行监督,有权查阅该直销店的财务报表,掌握真实的经营状况。 6、双方合作期满一年时,若出现甲方从直销店分得的税前利润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时,甲方有权决定单方面解除本协

4、议。 7、保障与乙方使用场地相关的公共场地、通道、房顶、基础等设施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缴纳国家和地方征收的税金和费用。 2、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该场地,不得将该场地转租或抵押。 3、自行承担直销店的装饰装修改造费用。 4、具体负责直销店的日常经营。 5、按照中国的财务制度建立直销店独立的财务制度,并每月向甲方申报直销店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接受甲方的监督。 6、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分配利润。 7、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缴纳水、电、空调、取暖、电信等公共事业费用,不再另行承担直销店的物业管理费。向甲方缴纳费用的期限为次月的 5 日

5、前;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的期限从其规定。 8、不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保持建筑物和设施良好,在合作期间内妥善维护。 9、 在合作期满后,乙方有权将其自行添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不包括屋顶、地面和墙面),但乙方拆除和撤出有关设备设施后有损甲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除外。 第九条 延期及续约 本协议合作期满前的六个月内,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约合作协议。 第十条 优先购买权 在本协议期内,如甲方欲出售此物业或全部建筑物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另一方只需书面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全部或部分协议: 1、本协议约定解除的情形出现时;

6、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直销店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开始经营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终止双方的合作。 2、乙方出现任何向甲方隐瞒营业额的行为时,应按所隐瞒的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超过三次的,除应按所隐瞒的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根据本协议其它条款向乙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 7 项的约定义务不缴或迟延缴纳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且乙方拒不补齐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

7、承担违约金。 4、由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 100 万人民币计算。一方支付该全部违约金后,本协议即解除或终止。 6、除本协议中另有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外,其余违约金标准一律按照100 万元人民币计算。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重大改变,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协议的正常履行时,受

8、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通知对方,并尽快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甲乙双方应尽快根据该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协议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中未规定的事宜,或双方对本协议的个别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以诚相待,协商解决。 如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按照中国法律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管辖。 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正在处理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接收甲方交付场地之日,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10 万元,作为履约担保。 保证金不足 10 万元时,乙方应及时补足。 该保证金在合作期内不予返还,在双方合作结束并结清各种费用后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十六条 其他 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合作期满后,如本协议不再延期或双方不再续签合作协议,则在乙方依约将甲方应得利润、场地、各种设施设备返还甲方后,乙方有权对直销店原属乙方添置的财产进行转让,所得价款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 00 五年十月一日 二00 五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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