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管理规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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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煤矿生产管理规定工作计划,由采掘工区开票,交运搬工区装车,在送票第二天 16:00 之前运至架线末端,办理包括车皮、叉车在内的交接手续,交采掘工区运至使用地点,并在 24:00 之前将车皮、叉车返至架线末端交运搬工区。采煤工区送票时间每周日、二、四,掘进工区每周一、三。 联采工区用料,由联采工区装运至使用地点。 通风工区密闭用料,由通风工区装车,交运搬工区运至架线末端,密闭设施在采掘分管范围内的,由采掘单位运至通风工区指定的有轨道处,每道设施给予采掘单位 300 元补助,其它范围内的由通风工区自己运送。 运搬工区将装料车辆运送至架线末端后,接料单位必须在 18:00 之前

2、安排人员接料运送。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下料,由生产部、调度室协调安排。 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50100 元/次,由此造成车辆积压、材料丢失的,按本 规定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副井正常交接-班时间7:009:00,15:0017:00,23:001:00 。运搬工区必须保证上下层罐能同时上下人员,否则,罚运搬工区 200 元/次,工区主管领导 50 元/次。 第四十六条 乘罐、人行车人员随身携带长度超过1m 的工具、物料必须装车上下,否则,罚责任人 20 元/件次。 第四十七条 主要大巷有架空线段,禁止人力推车。所有物料设备车从副井口或架空线末端全部交由运搬工区电机车编

3、组拉运。正常情第 2 页 共 6 页况下,从副井上口架线末端运送时间不允许超过 3 小时,特殊情况下,由调度室协调,否则,罚责任单位或个人 100200 元/次。 第四十八条 关于车皮、叉车、平板车的管理 轨道运输车辆实行计划领用、凭票供应的原则,各用车单位必须提前 8 小时以上到运搬工区申请车辆使用票,注明车辆编号、用途、交接地点。用车单位必须在 48 小时交还运搬工区,并凭现场交接签字到运搬工区值班室销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用车单位书面申请报有关领导签字后可适当延长,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20 元/天车。 车辆供应按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 元/车。 运搬工

4、区应保证施工单位的座底车数的供应,并对各头面座底车数进行核查与考核。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 100200 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 50 元/次。 使用车辆单位的接车员应在指定地点接车,运搬调度站按计划分车,不得抢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50200 元/次。运搬工区应加快车辆周转,保证每班在上半班供给使用单位的班计划量的一半以上,下半班在交接前 2 小时完成计划供应量,用车单位以重车换车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 50 元/次。 运搬工区车管员每日 15:00 将矿车当日井上、井下分布情况的日报表分类,送生产矿长、掘进副总、生产部部长、生产部掘进组,并逐日考核。否则,

5、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 使用车皮的单位矸石炭未装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 元/车。矿车三环链一处不挂的,对责任人罚款 10 元/车。 掘进、修护、清理用空重车,一律在架线末端进行交接,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20 元/车。 第 3 页 共 6 页运搬工区对车底厚度大于 0.2m 车皮要及时清挖,否则,罚款 20 元/车。 新购、检修的车辆必须经过验收,不合格的车辆禁止投入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 500 元/辆,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 50 元/辆。 运搬工区对轨道运输车辆按规定检修、编号,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20 元/车。 井下闲置车辆,运搬工区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6、否则,罚运搬工区车管员 20 元/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500 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 元,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 50100 元。 凡是需安装的电绞,必须经会审给定安装位置,未经会审擅自安装的; 稳设电绞和铺设轨道不合格的; 运输安全设施未正常安装到位的; 图牌板不全,设备不完好未及时修理的,或强行使用的; 供应材料设备不达标,加工花道不合格的; 有轨道斜巷,流水冲刷轨道的; 下井电绞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审批,未经生产部、安监部验收合格的; 电绞钢丝绳使用后未及时盘起,出现排列不整齐、跑偏、打结、扭曲,磨损其它材料设备的,地滚、站滚、压绳轮等不转的; 凡需移交

7、的电绞、轨道、安全设施,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办理移交手续的; 下发轨道运输通知单未及时解决的; 未经允许将运输途中的材料设备擅自卸车的; 材料、设备、支架等“超长、超宽、超重、超高” ,大件由于装车质量,导致在运输过程中掉道、翻车、脱落、撞坏其它设施的; 在电绞峒室、保险峒内随意堆放材料设备,影响正常使用的。 第七章皮带运输管理 第五十条 皮带工区是全矿皮带运输管理的主控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皮带运输的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其它单位第 4 页 共 6 页的皮带运输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同时,接受生产部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的业务指导,考核检查。 第五十一条 皮带工区负责全矿所有皮带的一

8、次性安装拆除工作。采煤面顺槽皮带,掘进用皮带,由皮带工区安装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由生产部牵头移交给采掘头面管理,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掘进头需增加的皮带及部件,由皮带工区提供,掘进工区装运至掘进头使用,损坏需更换的皮带及部件,除电机由机电工区提供外,其余均由皮带工区提供。否则,由此造成丢失,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皮带运输机滚筒、托辊,必须转动灵活,否则,滚筒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200 元/个;托辊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20 元/个。 第五十四条 皮带运输要保持良好的文明卫生状况,出现跑偏洒炭,必须及时调整和清理,否则,罚责任

9、单位或责任人 50 元/处,因此而造成撕坏皮带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100500 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 100 元/次。 第五十五条 应尽量保持皮带的长度,任何人不得人为割断皮带,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次,责任单位主管领导 50元/次。 第五十六条 用皮带运输材料设备造成皮带撕坏,影响生产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100500 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 元/次。 第八章其它 第五十条 井下文明生产责任区划分: 采煤单位为工作面两道的责任范围内; 掘进单位为掘进头重车行车路或及料场范围内; 运搬工区为井下有架线巷道及副井上下口,主斜巷及其上下滑板; 皮带工区为-370 三条设备

10、上山及分管范围内皮带第 5 页 共 6 页机道; 机电一区为井下变电所,主泵房及周围 30m 范围内,-370 组装峒室,井下各水仓入口及其斜巷; 联采工区为井下没有责任单位的所有巷道; 其它单位、部室由生产管理部根据矿井采掘生产活动进行明确划分。 文明生产环境考核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巷道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上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运输安全间距,车场长度,保险峒室,安全设施,电绞安设等要求,在设计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否则,罚责任人 50200 元/次,责任单位主管 50 元/次。 第五十九条 井下 1.2m 及以上绞车的日常使用运转检修划

11、归机电工区管理;55kv及以下电绞的安装,划归运搬工区;专门供皮带使用的小绞车由皮带工区负责日常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六十条 副井口管理:井口台、围栏、安全门、信号室、摇台、推车机、泵站管路及文明卫生由运搬工区管理,其余由机电工区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井下巷道修护,除采掘头面职责范围以外的,由联采工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六十二条 井下压风主干管路的安设回收与日常管理,由机电工区负责;掘进头压风管路由掘进工区安设与管理 ;其它临时性用风地点,由联采工区运送塑料管理至交接位置,机电工区提供管路连接件,交用风单位安设与管理。否则,由此造成漏风,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影响生产,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 /次处,责任单位100500 元/次。 第六十三条 井下临时性水点的建立与排水,按巷道文明生产职责范围划分,并随着巷道文明生产范围的变动进行第 6 页 共 6 页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某某煤矿原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某某煤矿。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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