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政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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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8 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 52 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若 干 准

2、 则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 结合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准 则 。 总 则执 政 党 的 党 风 关 系 党 的 生 死 存 亡 。 坚 决 惩 治 和 有 效 预 防 腐 败 , 是 党 必须 始 终 抓 好 的 重 大 政 治 任 务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是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全 面 贯 彻 党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3、 的 重 要 保 障 ; 是 新 时 期 从 严 治 党 , 不 断 加 强 党 的 执 政 能 力建 设 和 先 进 性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 是 推 进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基 本 要 求 ; 是 正 确 行 使 权 力 、 履 行 职 责 的 重 要 基 础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具 有 共 产 主 义 远 大 理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坚 定 信念 ,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 必 须 坚 持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宗 旨 ,立 党 为 公 、 执 政 为 民 ;

4、 必 须 在 党 员 和 人 民 群 众 中 发 挥 表 率 作 用 , 自 重 、 自省 、 自 警 、 自 励 ; 必 须 模 范 遵 守 党 纪 国 法 , 清 正 廉 洁 , 忠 于 职 守 , 正 确 行使 权 力 , 始 终 保 持 职 务 行 为 的 廉 洁 性 ; 必 须 弘 扬 党 的 优 良 作 风 , 求 真 务 实 ,艰 苦 奋 斗 ,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 促 进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 必 须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 综 合 治 理 、 惩 防 并举 、 注 重 预 防 的 方 针 , 按 照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5、 体 系 的 要 求 , 加 强 教育 , 健 全 制 度 , 强 化 监 督 , 深 化 改 革 , 严 肃 纪 律 , 坚 持 自 律 和 他 律 相 结 合 。第 一 章 廉 洁 从 政 行 为 规 范第 一 条 禁 止 利 用 职 权 和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不 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索 取 、 接 受 或 者 以 借 为 名 占 用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 以 及 其 他 与 行 使 职权 有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财 物 ; (二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 宴 请 以 及

6、 旅 游 、 健 身 、 娱 乐等 活 动 安 排 ; (三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接 受 礼 金 和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 支 付 凭 证 ; (四 )以 交 易 、 委 托 理 财 等 形 式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五 )利 用 知 悉 或 者 掌 握 的 内 幕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 (六 )违 反 规 定 多 占 住 房 ,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买 卖 经 济 适 用 房 、 廉 租 住 房 等保 障 性 住 房 。 第 二 条 禁 止 私 自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 不 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个 人 或 者 借 他 人 名 义 经

7、 商 、 办 企 业 ; (二 )违 反 规 定 拥 有 非 上 市 公 司 (企 业 )的 股 份 或 者 证 券 ; (三 )违 反 规 定 买 卖 股 票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 (四 )个 人 在 国 (境 )外 注 册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入 股 ; (五 )违 反 规 定 在 经 济 实 体 、 社 会 团 体 等 单 位 中 兼 职 或 者 兼 职 取 酬 , 以及 从 事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 (六 )离 职 或 者 退 休 后 三 年 内 , 接 受 原 任 职 务 管 辖 的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的 民 营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8、 企 业 和 中 介 机 构 的 聘 任 , 或 者 个 人 从 事 与 原 任 职 务管 辖 业 务 相 关 的 营 利 性 活 动 。 第 三 条 禁 止 违 反 公 共 财 物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规 定 , 假 公 济 私 、 化 公 为 私 。 不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用 公 款 报 销 或 者 支 付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费 用 ; (二 )违 反 规 定 借 用 公 款 、 公 物 或 者 将 公 款 、 公 物 借 给 他 人 ; (三 )私 存 私 放 公 款 ; (四 )用 公 款 旅 游 或 者 变 相 用 公 款 旅 游 ; (五 )用 公 款

9、 参 与 高 消 费 娱 乐 、 健 身 活 动 和 获 取 各 种 形 式 的 俱 乐 部 会 员资 格 ; (六 )违 反 规 定 用 公 款 购 买 商 业 保 险 ,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 滥 发 津 贴 、 补贴 、 奖 金 等 ; (七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 或 者 以 象 征 性 地 支 付 钱 款 等 方 式 非 法 占 有 公共 财 物 ; (八 )挪 用 或 者 拆 借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公 共 资 金 或 者 其 他 财政 资 金 。 第 四 条 禁 止 违 反 规 定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 不 准 有 下

10、 列 行 为 : (一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为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职 位 ; (二 )不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推 荐 、 考 察 、 酝 酿 、 讨 论 决 定 任 免 干 部 ; (三 )私 自 泄 露 民 主 推 荐 、 民 主 测 评 、 考 察 、 酝 酿 、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等 有关 情 况 ; (四 )在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隐 瞒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 (五 )在 民 主 推 荐 、 民 主 测 评 、 组 织 考 察 和 选 举 中 搞 拉 票 等 非 组 织 活 动 ;(六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私 自 干 预 下

11、 级 或 者 原 任 职 地 区 、 单 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工 作 ; (七 )在 工 作 调 动 、 机 构 变 动 时 , 突 击 提 拔 、 调 整 干 部 ; (八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封 官 许 愿 , 任 人 唯 亲 , 营 私 舞 弊 。 第 五 条 禁 止 利 用 职 权 和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为 亲 属 及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谋 取 利 益 。不 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要 求 或 者 指 使 提 拔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其 他 亲 属 以 及 身 边 工 作人 员 ; (二 )用 公 款 支 付 配

12、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亲 属 学 习 、 培 训 、 旅 游等 费 用 , 为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亲 属 出 国 (境 )定 居 、 留 学 、 探 亲等 向 个 人 或 者 机 构 索 取 资 助 ; (三 )妨 碍 涉 及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其 他 亲 属 以 及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案 件的 调 查 处 理 ; (四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其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以 及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收 受 对 方 财 物 ; (五 )默

13、许 、 纵 容 、 授 意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其 他 亲 属 以 及 身 边 工 作人 员 以 本 人 名 义 谋 取 私 利 ; (六 )为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亲 属 经 商 、 办 企 业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或 者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之 间 利 用 职 权 相 互 为 对 方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亲 属 经 商 、 办 企 业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七 )允 许 、 纵 容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在 本 人 管 辖 的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内 个 人 从 事

14、可 能 与 公 共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的 经 商 、 办 企 业 、 社 会 中 介 服 务 等 活动 , 在 本 人 管 辖 的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或 者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担任 由 外 方 委 派 、 聘 任 的 高 级 职 务 ; (八 )允 许 、 纵 容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在 异 地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后 , 到 本 人管 辖 的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可 能 与 公 共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的 经 商 、 办 企 业 活动 。 第 六 条 禁 止 讲 排 场 、 比 阔 气 、 挥

15、霍 公 款 、 铺 张 浪 费 。 不 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提 供 或 者 接 受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接 待 , 或 者 超 过 规 定标 准 报 销 招 待 费 、 差 旅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二 )违 反 规 定 决 定 或 者 批 准 兴 建 、 装 修 办 公 楼 、 培 训 中 心 等 楼 堂 馆 所 ,超 标 准 配 备 、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和 办 公 用 品 ; (三 )擅 自 用 公 款 包 租 、 占 用 客 房 供 个 人 使 用 ; (四 )违 反 规 定 配 备 、 购 买 、 更 换 、 装 饰 或

16、者 使 用 小 汽 车 ; (五 )违 反 规 定 决 定 或 者 批 准 用 公 款 或 者 通 过 摊 派 方 式 举 办 各 类 庆 典 活动 。 第 七 条 禁 止 违 反 规 定 干 预 和 插 手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 谋 取 私 利 。 不 准 有 下 列行 为 : (一 )干 预 和 插 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承 发 包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政 府 采 购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经 营 、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等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 (二 )干 预 和 插 手 国 有 企 业 重 组 改 制 、 兼 并 、 破 产 、 产 权 交 易 、 清 产 核资 、 资 产 评 估 、 资 产 转 让 、 重 大 项 目 投 资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经 营 活 动 等 事 项 ; (三 )干 预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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