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的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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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Company Logo,一、结婚的法律适用,高某和张某原来都是中国公民,后来在旅居日本期间在当地结婚,并且结婚之前高某加入了日本国籍。后来张某前往德国居住,但仍具有中国国籍。而高某却回国定居,此后张某欲在德国再婚,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在日本与高某的婚姻无效。那么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来确认其婚姻的有效性?,案例一:,Company Logo,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 -民法通则147条,法律依据,Company Logo,案例二,王伟、张莉婚姻案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和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

2、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以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Company Logo,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

3、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Company Logo,案例三:雷得旺案,雷得旺先生是一个穆斯林,住所在埃及,1951年 8月,他与一女子甲在开罗缔结了婚姻。 1951年9月,他又在巴黎的埃及领事馆与另一女子乙即本案诉讼一方雷得旺太太举行结婚仪式。雷得旺太太系英国人,住所在英国。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均表示同意根据穆斯林一夫多妻制法律缔结婚姻。此后夫妻一直住在埃及。1956年苏伊士运河事件爆发,雷得旺先生与雷得旺太太移居英国。不久,丈夫在英国取得选择住所。他们有八个孩子。后来,雷得旺太太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雷得旺先生一夫多妻。 法

4、院认为,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当事人在巴黎举行婚姻仪式是否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即法国法;第二,女方有没有权利与男方缔结一夫多妻制婚姻。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推定他们在巴黎埃及领事馆举行的婚姻仪式有效。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1960年婚姻条例规定的原则:婚姻的效力依夫妻婚姻住所地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住所地在埃及,根据埃及的法律,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效。判决雷得旺太太败诉。,Company Logo,案例四:伯西沃密诉德斯梯斯案,被上诉人德斯梯斯是法籍加拿大人,罗马天主教徒。她17岁那年从蒙特利尔一个小城镇的修道院毕业后随同其父亲去欧州旅行,在欧州遇上了上诉人伯西沃密。伯西

5、沃密是加拿大魁北克人,也是罗马天主教徒,已在巴黎居住多年。伯西沃密向德斯梯斯求婚,女方应允。男方要求女方为结婚做些准备工作。女方咨询了其未婚夫住所所在教区的牧师,牧师告诉她要先办理民事婚姻手续,才能举行宗教婚姻仪式。德斯梯斯要求她的未婚夫去办民事手续,男方带着她到英国领事馆(当时加拿大是英国的自治领)领取了“结婚证书”。然后,双方去教堂,把“结婚证书”交给了牧师。于是,牧师按照罗马天主教的形式,为他们举行了宗教婚姻仪式。此后,他们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Company Logo,1926年,德斯梯斯外出归来,发现丈夫有外遇,于是,她向巴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要求德斯梯斯

6、出示民事结婚证书,她却无法提供,因为她这时候发现其丈夫当时在英国领事馆领取的证书,仅仅是一张准备结婚通知书,而不是结婚证书。当时主持宗教婚姻仪式的牧师也没有注意到这不是结婚证书。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一实际上从来就不存在的结婚证书,法院拒不判决离婚。,Company Logo,德斯梯斯又到法兰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她的婚姻是可推定存在的,然后判决离婚;她主张,即使不能这样,如果法院宣布她与伯西沃密的婚姻无效,她也应被认为由于真诚结婚而可以获得有利于她的民事后果。伯西沃密到庭应诉,且主张法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为他仍然保留着加拿大的住所。,Company Logo,这一主张被法院接受,德

7、斯梯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于是,德斯梯斯到加拿大蒙特利尔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她与伯西沃密存在婚姻关系,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要求扶养费,要求伯西沃密支付赔偿费,但这些主张被法院驳回。德斯梯斯转而主张自己是真诚结婚,这是一种可以推定的婚姻,根据加拿大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推定婚姻是有效的。这一主张被法院接受了,初审法院判决推定婚姻有效,夫妻分居,分割共同财产,原审被告伯西沃密每月支付给原审原告德斯梯斯1500英磅的扶养费。原审被告伯西沃密提起上诉,王座法院维持原判,伯西沃密上诉到枢密院。,Company Logo,枢密院认为不能同意初审法院及王座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婚姻的有

8、效性,除能力以外,应依婚姻举行地法。如果婚姻关系根据其举行地法为有效的话,则它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应该是有效的,而不管婚姻仪式对于夫妻中任何一方的住所地法来说是否必要。如果所谓的婚姻在举行地并不成其为婚姻,则在任何地方婚姻都不成立,尽管其婚姻仪式依夫妻任何一方的住所地法有效成立。这一原则已为许多先例所证明。根据本案的事实,法国是婚姻举行地,法国法是判断本案婚姻效力的依据。根据法国法,必须有民事婚烟仪式的存在,否则,任何婚姻仪式都是无效的。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Company Logo,案例五:雷特诉雷特案,双方当事人是堂兄妹,居住在英属哥伦比亚。由于父母的反对,他们于194

9、8年到华盛顿举行结婚仪式,随后,返回哥伦比亚,并一直在哥伦比亚生活。1968年,女方以夫妻双方有血缘关系为由,向哥伦比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Company Logo,原告结婚时18岁,为未成年人。哥伦比亚法律要求象她这样年龄的人缔结婚姻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华盛顿法律则没有这种要求。双方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华盛顿法律基于血缘关系禁止堂兄妹结婚,哥伦比亚法律则没有这一规定。哥伦比亚法院认为,如果父母的同意是一个形式问题,则不影响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能力。根据婚姻形式的有效性依婚姻仪式举行地法的原则,是否需要父母的同意应由华盛顿法来决定。但是,华盛顿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Company Logo,哥伦比

10、亚法院认为原告所阐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没有发现自从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有权威案例支持上述学者的主张。反之,帕鲁克诉帕鲁克一案确立的原则是,婚姻的形式问题依婚姻仪式举行地法,而婚姻的实质问题则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并且结婚后一直住在英属哥伦比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能力适用婚姻住所地法即哥伦比亚法(注:在本案中,哥伦比亚法院把当事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婚姻住所地)。根据哥伦比亚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为堂兄妹,但有能力缔结婚姻,因此,这一婚姻有效。原告败诉。,Company Logo,中国一名20岁的男子与一个19的俄罗斯女子在中国申请结婚,依中国法律,该婚姻不能成立,因为按中国法律当事人未

11、达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22周岁,女周岁20方可结婚)但依俄罗斯法律,该婚姻关系可以成立,当事人双方的年龄符合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标准。(注:俄罗斯规定男18周岁,女18周岁,女子年满16岁经父母同意也可以结婚)。讨论问题 1、分析这一案例的法律关系性质。 2、如何来解决上述案例当中存在的问题?,案例六,Company Logo,1、上述案例是典型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当事人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按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的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案例分析,Company Logo,A是某国来中

12、国的留学生,其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内结婚。在中国留学期间,A认识某厂女工中国公民B,双方交往频繁,产生了感情,提出结婚。但B的单位不给开具结婚登记的有关证明,B的父母也极力反对其婚事。A即以其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和女方单位拒不开给有关证明,女方家长阻止为理由,向所在该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与B结婚的申请,请求发给双方结婚证。,案例七,Company Logo,讨论问题,1、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该案件应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2、如果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各该当事人的本国法,那么对该案件应该如何处理?,Company Logo,案例分析,1、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应该驳回当事人

13、的结婚申请:因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在本案中,应该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而中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2、即使A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度的存在,但这一规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应该以该规定违反了我国的公共秩序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结婚申请。,Company Logo,二、离婚的法律适用,约翰威尔逊于1832年 2月27日设立一遗嘱,将其财产以信托方式留给他的儿子及其侄女伊利莎白希克逊的合法后嗣。立遗嘱人于1835年死亡,其时住所在英格兰。在这之前,立遗嘱人年仅16岁的侄女伊利莎白希克逊受骗与一英格兰男子巴古斯

14、敦结婚。当时伊利莎白和巴古斯敦的住所都在英格兰。后来,巴古斯敦的欺骗婚姻行为败露,经法庭审查认定有罪,判处三年监禁。但这一欺骗婚姻在英格兰没有正式解除。1844年,伊利莎白欲与另一英格兰人沙尔订婚,但她与巴古斯敦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英格兰当时的法律不准离婚,于是,为了解除她与巴古斯敦的婚姻,伊利莎白用金钱诱骗巴古斯敦到苏格兰,让苏格兰法院取得对这一离婚的管辖权,然后在苏格兰提起离婚诉讼。苏格兰法院判决离婚。,夏诉古德案,Company Logo,随后,沙尔与伊利莎白在苏格兰缔结了婚姻,沙尔在苏格兰取得了住所。巴古斯敦返回英格兰。以后,沙尔与伊利莎白生下了三个小孩。1853年,沙尔于巴古斯敦死后

15、几个月去世。1863年,伊利莎白也去世。本案原审原告夏是沙尔与伊利莎白的后嗣,原审被告古德是前述立遗嘱人约翰威尔逊的后嗣,双方因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诉至英格兰法院。原告主张根据1859年信托法,他拥有约翰威尔逊在遗嘱中为他设立的信托基金。被告则主张夏不是伊利莎白希克逊的婚生子,因为伊利莎白与巴古斯敦的离婚带有欺诈性,伊利莎白用金钱诱骗巴古斯敦到苏格兰离婚,根据英格兰法,这种解除婚姻的方式是无效的,所以,伊利莎白希克逊仍然是巴古斯敦的妻子。初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遂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要确定伊利莎白与沙尔婚生之子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如果根据英格兰法则这些孩子是非婚生的。

16、这个问题牵涉到伊利莎白是否有能力缔结第二次婚姻。,Company Logo,上诉法院确认:第一,根据1812年罗利案所确定的原则,英格兰以外的离婚诉讼,不影响在英格兰成立的婚姻。根据道尔菲思诉罗宾斯案,如果当事人不是真正居住在苏格兰而仅仅是在苏格兰生活一段时间,则苏格兰法院无权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第二,苏格兰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是当事人以“欺诈行为”取得的,根据普通法原则,欺诈行为使一切归于无效。第三,既然苏格兰法院没有权力解除暂时居住在苏格兰的人依英格兰法成立的婚姻,则英格兰法院不能承认苏格兰对仅仅居住四十天的伊利莎白和巴古斯敦所作的离婚判决。驳回上诉。,Company Logo,案例二,美国公民甲(男)于1990年8月在中国海南旅游期间与中国公民乙(女)相识并恋爱,甲在海南观光数日后返美。1991年7月17日应甲邀请赴美,在美国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8月2日,乙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法建立感情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讨论问题 中国法院审理该离婚案时应适用哪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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