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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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 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城市公交企业负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城市公交企业自 2012年 1月 1日起至 2015年 12月 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二、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三、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文件为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 2016年 3月 31日,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四、城市公交企业 2012年 1月 1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交通 车辆 免税 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 145份 2012 年 6月 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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