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Y章 第34条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蒸汽机的机舱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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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369Y 章 第 34 条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蒸汽机的机舱十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369Y 章 第 34 条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蒸汽机的机舱的主要内容。(5)除第(4)款的规定外,另须(a)在每个锅炉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 2 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 0.3 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6)在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在任何设有内燃式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以下(a)或(b)段的设备(a)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

2、式灭火器,其数目为按该等机械的功率计,每 74.6 千瓦特或不足 74.6 千瓦特设置一个,但在任何一个舱间内无须设置多于 7 个该等灭火器;或(b)2 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连同以下(i)或(ii)节的设备(i)一个容量为至少 45 升的泡沫灭火器;或 (ii)一个容量为至少 16 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7)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至少一套符合第 69 条的规定的消防员装备,该套装备须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第 369Y 章 第 40 条适用范围详列交互参照:29,30,31,32,33,34,35,35A,36,37,38属第 VII(A)类的船舶(1)第 29 至 38 条适用

3、于每艘 500 吨或以上并属第 VII(A)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 500 吨或以上并属第 VII 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29,30,31,32,33,34,35,35A,36,37,38 条 *(2)每艘小于 500 吨并属第 VII(A)类的船舶须载备 500 吨以下并属第 VII 类的船舶所须载备的消防装置。第 369Y 章 第 41 条适用范围详列交互参照:29,30,31,32,33,34,35,35A,36,37,38属第 VIII 类的船舶500 吨或以上的船舶 第 29 至 38 条适用于 500 吨或以上并属第 VIII 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 500 吨或以上并

4、属第 VII 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29,30,31,32,33,34,35,35A,36,37,38 条 *第 369Y 章 第 42 条适用范围150 吨或以上但 500 吨以下的船舶第 39 条适用于 150 吨或以上但 500 吨以下并属第 VIII 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 500 吨以下并属第 VII 类的船舶。第 369Y 章 第 43 条适用范围150 吨以下的船舶(1)本条适用于 150 吨以下并属第 VII 类的船舶。(2)(a)第 39(2)条适用于每艘本条适用而长度为 21.34 米或以上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 500 吨以下并属第 VII 类的船舶,但第 39

5、(2)(b)条所规定的消防泵则可由主引擎驱动。(b)每艘本条适用而长度小于 21.34 米的船舶,在机舱外面的位置须设置一个有固定通海接头且用动力或人力操作的泵,及一条有直径 10 毫米喷嘴的消防喉,而其能产生一股射程不小于 6 米且能直射到船舶任何部分的水柱,此外,并须设置一个适合与该消防喉一起使用的喷雾嘴;但在任何长度小于 9 米的船舶上,或在任何长度小于 21.34 米的开敞船舶上,则可用 2 个消防桶取代上述设备, 其中一个消防桶须安装桶绳;但如已符合第(3)款的规定而设置消防桶,则无须另加设置该等消防桶。(3)每艘本条适用的船舶须按照下表的规定设置手提式灭火器或消防桶船舶长度灭火器或

6、消防桶的最小数目21.34 米以下 221.34 米或以上 3 如设置消防桶,其中至少一个消防桶须安装桶绳。(4)除第(3)款的规定外,每艘本条适用并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船舶,须按照下表的规定另加设置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船舶长度灭火器的最小数目6 米以下 16 米或以上 2(5)每艘本条适用而长度为 9 米或以上并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船舶,如是主要或完全用木建造,并在机舱铺设甲板,则须在机舱外面设置设施,以将窒火气体迅速喷射入机舱内,该等气体的分量须相等于该机舱总容积的至少 60%;或如机舱以钢舱壁作为界面,则窒火气体的分量须相等于该机舱总容积的至少 40%;但在

7、本条适用且长度小于 21.34 米的任何船舶上,可用喷水系统取代上述设施,该喷水系统须由位于机舱外面的手动泵及固定通海接头供水,该手动泵及通海接头可以是第(2)(b)款所提述的手动泵及通海接 头。该泵须由固定的管道接驳到数目足够的喷水喷嘴,而该等喷嘴位于机舱内适合之处,且能扑灭油火。(6)每艘本条适用的船舶,如属长度为 21.34 米或以上并属铺设全通甲板的船舶,则须设置一把消防斧。第 369Y 章 第 44 条适用范围详列交互参照:41,42,43属第 VIII(A)、IX 及 IX(A)类的船舶(1)第 41 至 43 条适用于属第 VIII(A)、IX 及 IX(A)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

8、于属第 VIII 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 41,42,43 条 *(2)处长可豁免任何属第 VIII(A)及 IX(A)类的船舶、任何 500 吨以下并属第 IX类的船舶或任何并非行走国际航程且属第 IX 类的船舶,使其不受本规例任何规定所规限。第 369Y 章 第 45 条并无条文并无条文。第 369Y 章 第 46 条适用范围详列交互参照: 41,42,43属第 XI 类的船舶(1)第 41 至 43 条适用于属第 XI 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属第 VIII 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 41,42,43 条 *(2)处长可豁免任何属第 XI 类的船舶受本规例任何规定所规

9、限。第 369Y 章 第 47 条并无条文并无条文。第 369Y 章 第 48 条一般规定详列交互参照:33,34,35,35A,36第 IV 部防火与消防装置:液货船500 吨或以上并属第 VII(T)类的液货船第 29、30(1)及第 33 至 36(1)条及第 38 条适用于每艘 500 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一如其适用于 500 吨或以上并属第 VII 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 33,34,35,35A,36 条 * 第 369Y 章 第 49 条对液货舱的保护(1)每艘 500 吨或以上并属第 VII(T)类的液货船,须设置符合附表 13 的规定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化学品液货船或气体运输船。此等船只须设置令处长满意的替代布置。 (1995 年第 410 号法律公告)(2)除第(2A)款另有规定外,每艘载重量 20000 公吨或以上并属第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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