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上传人:灯火****19 文档编号:185000997 上传时间:2021-07-0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初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初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初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初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本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初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本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初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初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本(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初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一、入学管理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1) 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2) 初中学生学籍簿( 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3) 初中学生卡片 ;(6) 学生体格检查表;(7) 初

2、中毕业生登记表( 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8) 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三、转学与借读管理1、转入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体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3) 考试与录取。学期初开学两天内安排申请转入的学生参加入学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认定能够跟上教学进度适应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录取为试读生。(4) 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 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5) 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

3、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主管校长处,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籍。(6) 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2、转出(1)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3) 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3、借读(2) 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临时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3)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 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3) 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 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 ,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体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 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 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 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4、学生休学期未满

5、,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 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 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3 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 原因,当地教育部门联合派出所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 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五、留级与跳级管理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个别学生确实需要留级的, 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严格控制人数。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 意,报区教体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

6、开始时到新 的班级学习。六、毕业管理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 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教体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七、请假管理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 周的,由政教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 旷课处理。八、考核与奖励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 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 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 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

7、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 和学生档案。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教学校长批准 ; 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政教处审核,德育校长批准 ; 属于活动类奖励的,由团委审核,德育校长批准。九、处分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一、总则二、新生入学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第五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

8、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六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第七条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 ( 镇 ) 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以下简称“监护人” ) 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 ) ,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第九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 ( 镇 ) 中

9、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 (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 (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 ,将全乡( 镇 ) 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 ( 样式见附件二) 、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 镇) 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 样式见附件三 )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 镇 ) 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 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在城市,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

10、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第 18 位用字母“ b” ( 参见附件四 )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

11、试。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 9 月 15 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参见附件二) 。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三、转学第十三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 (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 (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 )

12、 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 ( 跨省转学除外); 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 ( 样式见附件五) 、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 ( 样式见附件六) ,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 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 ( 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 ) 原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

13、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第十六条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四、借读第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 ) ,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 ( 样式见附件五) 。

14、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 ( 样式见附件七 ) 。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第十九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 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 ( 样式见附件八) 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第二十条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

15、更年级。五、休学和复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 ( 样式见附件九 )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第二十二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 (出境 )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第二十三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因伤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初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