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工作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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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工作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行业人员必须每年按照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获得健康检查证书和培训证书后才能工作。 患有以下疾病的人:伤寒; 痢疾; 病毒性肝炎;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或渗出性皮肤病; 其他阻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从食品工作岗位转移出去。 在治愈之前,不允许进行任何食品生产或商业活动。 2.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实施责任制,分解卫生任务并为个人分配具体职责。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检查,保留发现问题的链接和个人的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理。 3.患有发烧,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其他妨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者,应立即离开岗位,

2、等到病因被查明后,才消除或治愈了阻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重新进入。 4.建立和完善员工的健康记录。 餐饮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前,必须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方面的培训,并通过评估。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行业一般人员。 对于已经接受过初步培训并且已经在职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人员,他们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培训。 为食品生产经营个人业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培训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考试,并向通过考试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他们经培训并按照规定获得培训证书后,才能申请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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