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柏威夏寺案讲座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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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柬埔寨与泰国关于柏威夏寺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柏威夏寺是一座位于柬埔寨与泰国边境上的古代寺庙。2008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柏威夏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再次引发了柬埔寨与泰国之间围绕该寺庙的主权争端。一、柏威夏寺归属争端的由来 威夏寺的实际位置是在柬埔寨与泰国边界的“ 扁担山”上,它建造于公元 11 世纪初,是吴哥时期的经典建筑。18 世纪末,柬埔寨王国衰弱,沦为暹罗(今天的泰国)与越南的争夺对象。经过多次战争,暹罗与越南瓜分了对柬埔寨的宗主权,当时柏威夏寺所在的整个扁担山地区都割给了暹罗。19 世纪 70 年代,法国通过战争从中国清朝政府手中获得了对越南的宗主权,从而获得了对柬埔寨一半的宗主

2、权。随后,法国要求暹罗向自己转让对柬埔寨另一半的宗主权。迫于法国的军事压力,暹罗国王最终同意了法国的要求,由此法国获得了对柬埔寨完整的宗主权。1904 年,法国与暹罗开始就边界问题开始谈判,并成立了“混合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的划界谈判。这个委员会最终确定泰国与柬埔寨之间以扁担山的分水岭为界。于是,法国与暹罗按照这样的协议签订了国际条约。这样的话,柏威夏寺应当属于暹罗。1907 年划界工作进入最后阶段 绘制边界地图。由于当时暹罗缺乏技术力量,就委托法国派遣官员来绘制地图。当时法属印度支那总督考虑到柏威夏寺位于扁担山的制高点,对柬埔寨平原以及首都金边构成威胁,于是秘密命令负责绘制边界地图的法国官员不

3、按照分水岭原则制图,而是故意将柏威夏寺在地图上划在柬埔寨一侧。后来,法国将绘制的边界地图交给暹罗,暹罗政府并没有表示异议,于是,该地图于 1908 年在法国巴黎出版。暹罗政府也正式使用该地图。1934 年到 1935 年之间,泰国政府在一次调查中发现 1908 年的地图所标示的边界线与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分水岭原则不一致,按照分水岭原则,柏威夏寺应当划在泰国一侧。不过,泰国政府还是继续出版和使用那张 1908 年的地图,并在随后的 法泰条约谈判中仍然对此没有表示异议。二战爆发后,法国向纳粹德国投降,成立了维希政府。趁法国维希政府无暇顾及远东,泰国向柬埔寨实施进攻,但是在法国军队的顽强抵抗下,没有

4、取得成功。随后,日本政府出面在法国与泰国之间进行调停。1941 年,法国与泰国达成停战协定,法国把大片柬埔寨土地割让给泰国,其中就包括柏威夏寺地区,而泰国则保证与日本结盟。二战结束后,法国以反对泰国加入联合国作为要挟,迫使泰国交还了之前抢占的柬埔寨领土,由此,柏威夏寺又重新沦为法国的殖民地。20 世纪 50 年代,法国在奠边府战役中惨败给越南军队,由此撤出整个印度支那地区。于是,柬埔寨趁机获得独立。而就在法国与柬埔寨进行政权交接之际,泰国再次出兵占领了柏威夏寺,柬埔寨试图武力夺回柏威夏寺,但是没有获得成功。于是,在武力对峙中,柬埔寨于 1959 年将泰国告上联合国国际法院,指控泰国侵占柬埔寨领

5、土柏威夏寺,要求其立即从该寺庙撤军,并归还从寺庙攫取的财物。二、国际法院的判决及其依据 1、 柬埔寨在 1959 年向国际法院起诉泰国,认为国际法院对两国之间的争端享有管辖权。具体地讲,这种管辖权的根据是柬埔寨与泰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的“ 任择条款” 都发表了接受国际法院强制性管辖的声明。泰国政府则在 1960 年 5 月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 初步反对意见” ,认为自己在 1950 年5 月 20 日所作的接受强制管辖的“展期” 声明是针对国际联盟下的国际常设法院的,而非现在的国际法院。国际常设法院已经在 1946 年解散了,因此,表达接受这个已经解散的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6、实际已经失效。泰国政府还援引国际法院在 1959 年 5 月 26 日对“ 空中事件案” (以色列诉保加利亚)的判决来佐证自己的主张。2、国际法院在 1969 年 6 月驳回了泰国有关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认为自己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理由是:泰国曾在 1929 年 9 月 20 日发表了第一项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 1940 年 5 月 3 日发表了第二项声明,将第一项声明“展期” 十年;1950 年 5 月20 日,泰国又发表了第三项声明,表示将上述声明的强制管辖再展期十年。虽然从表面看,1950 年声明是对 1940 年声明的展期,但事实是,在发表 1950 年声明时

7、,1940 年的声明已经过期了,而且 1950 年的声明还特别提到 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4 款的规定,即将声明提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其将副本送给规约各当事国以及国际法院书记长官。因此,国际法院判定泰国 1950 年的声明实际上在性质上已经不再是对 1929年、1940 年声明的展期,而是表达了对现在国际法院强制性管辖权的接受。3、对于实体内容,柬埔寨和泰国的分歧更加严重。 柬埔寨认为:根据泰国政府委托法国绘制的地图,柏威夏寺被划归柬埔寨,该地图已经被泰国政府接受。后来,泰国政府得知地图与边界条约规定不一致时,也没有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出版和使用该地图。1947 年在华盛顿召开的法国与泰国

8、和解会议上,泰国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这一切都说明泰国已经接受了该地图。泰国政府则认为:第一,这张地图不是当时法国与泰国共同设立的混合委员会绘制的,因此,它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这张地图将柏威夏寺划在柬埔寨一侧,实际上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因为按照两国的之间的边界条约,两国边界应当以扁担山的分水岭为界,即柏威夏寺应当属于泰国;第三,这张地图没有经过泰国政府接受,而且泰国在各个重要的历史时期都占有该寺庙。国际法院在 1962 年 6 月 15 日对本案的实体内容做出判决:第一,以 9 票对 3 票判定柏威夏寺在柬埔寨境内,泰国有义务撤回在柏威夏寺的军队和其他一切人员;第二,以 7 票对 5 票判定泰国

9、必须将在占领时期从柏威夏寺搬走的一切财物归还柬埔寨。国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泰国政府在 1908 年收到地图后实际上有充分的机会表示反对,但是不论是过去,或者是许多年以来,泰国都没有这样做,因此,必须认为那张地图已经得到默认;第二,泰国也不能以地图错误作为申辩理由,因为这样的申辩“不能被允许作为使同意成为无效的因素,如果提出这种申辩的一方以自己的行为促成了这个错误,或者他可以避免这个错误,或者情况足以使该方注意到错误可能发生的话”;第三,至于泰国提出的在各个重要时期的占有行为,那只是本地当局或者地方当局的行为。有鉴于此,国际法院认定泰国已经接受了该地图,因而该地图对泰

10、国有约束力。但是在具体划界时,国际法院还是略微照顾了泰国的情绪,将两国之间的边界划在通往柏威夏寺的半山腰石梯的第 186 级台阶处,换言之,尽管柏威夏寺属于柬埔寨,但是通向该寺庙的通道却分属柬泰两国。然而,该判决即使在法官之间也产生了严重分歧,法官摩兰娜奎塔、顾维钧、斯潘德等在判决之后提出了不同意见。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如果附图与条约约文有矛盾,应以约文为准。法官摩兰娜奎塔指出:错的仍然是错的,不能以后来根据错误而做出的行为就成为对的。三、柏威夏寺所带来的国际法问题 关于柏威夏寺案,我们认为大致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国际法院裁定对泰国享有强制性管辖权的真正理由是什么? 第二,国际法院将柏

11、威夏寺判给柬埔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适用的是什么原则? 第三,在划界过程中,边界条约与边界地图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为什么在本案中会出现“地图效力高于约文”的情况? 第四,国际法院判决的效力究竟如何?对于国际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泰国是否能够予以推翻? (一)国际法院裁定对泰国享有强制性管辖权的根本原因是泰国已经表达了对其管辖权的“自愿接受” 1、按照国际法院规约 的规定,国际法院受理当事国之间争端的基础是他们对法院的管辖权予以承认和接受。这种承认和接受的表达方式有三种:第一,争端当事国在争端发生之后,通过达成协议,自愿将特定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管辖,这被称为“自愿管辖 ”;第二,缔约国在国际条约或协

12、定中特别约定,将某些事项提交国际法院管辖权,这被称为“协定管辖”;第三,当事国通过发表单方面声明的方式表示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这被称为“任择强制管辖”。显然,在柏威夏寺案中,国际法院是根据第三种管辖模式 任择强制管辖来确定自己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泰国在本案审理初期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质疑,他的根据是其在 1929 年、1940 年和 1950 年三次声明中均表达了接受原来国际常设法院的管辖,而不是国际法院的管辖,因此泰国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泰国还援引了 1959 年国际法院审理的“空中事件案 ”。应当承认,在 1959 年的“空中事件案”里,保加利亚发表的声

13、明是针对原来国际常设法院,而非现在的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也的确因此裁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空中事件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1955 年空中事件案中,一架以色列民航飞机在 1955 年未经许可进入保加利亚领空,被保加利亚边防战斗机击落,导致机上人员全部遇难。以色列在 1957 年将保加利亚诉至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审查了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5 款是否能适用于保加利亚 1921 年声明的问题,并最终于 1959 年裁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方保加利亚在 1921 年 7 月 29 日根据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 36 条的“任择条款”发表单方声明,表示无期限地接受国际联盟下的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在联合国

14、成立后,保加利亚于 1955 年正式加入联合国,同时也自动成为 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但是它没有再发表过新的声明表示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空中事件发生后,以色列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5 款规定:“曾经依据国际常设法院第 36 条所为之声明而现仍有效者,就本规约当事国之间而言,在该声明期间尚未届满之前并依其条款,应认为对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之接受。”据此,以色列认为,该条款使得保加利亚 1929 年这对国际常设法院的声明继续适用于国际法院,因此国际法院对保加利亚享有强制管辖权。然而,国际法院却否认了以色列的主张,理由是,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5 款只适用于在国际常设法院解散之前已

15、经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的国家,而不适用于像保加利亚这样,原本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只是在多年之后加入联合国才自动成为该规约当事国的国家。显然,国际法院在“空中事件案 ”中对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5 款做了狭义解释,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当事国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是建立在完全自愿基础上的,避免国家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因为参与其他国际组织而被动地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从表面上看,柏威夏寺案与空中事件案有一些类似,泰国和保加利亚都是联合国成立后的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而且他们在案发当时都没有表示过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但是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两个案件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国际法院在柏威夏寺案中

16、,之所以会判决对泰国享有强制管辖权是因为这个案件与空中事件案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第一,泰国在 1946 年参加联合国以后,于 1950 年发表了所谓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展期声明,而这时国际常设法院已经解散了。 (国际常设法院以全体法官 1946 年辞职而宣告解散) 对于一个已经解散的司法机构表示接受其管辖是不合理的,因而这个所谓的“展期”声明应当被理解为实际上是在表示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第二,1950 年声明中还提到了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4 款规定履行提交声明的程序事项,这一条款又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它所指的法院应当是国际法院。 因此,从泰国 1950 年的声明来看,他实际上是在对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表示接受。 从理论上分析,国际社会是一个“平权社会” ,在国家之上不存在任何可以对国家行使绝对强制管辖的“超国家 ”司法机构,因此,国际法院的任何一种管辖模式必然是建立在当事国自愿接受的基础上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际法院要充分发挥解决国际争端的职能,又不能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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