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检产品的办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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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免检产品的办理方法为明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产品免检实施工作,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免检办法 ) ,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职责(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确定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对免检产品进行审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组织对违反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企业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对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二、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 (二)确定开展免检工作产品类别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和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的产品和企业反映重复检查多的产品。(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上述产品范围内,结合地方实际,于每年月底前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开展免检产品类别建议目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各地建议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并提出相关要求。三、申请(四)申请免检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

3、量事故; 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排名(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的权重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排名权重为)位于本行业前列(按加权平均数由小到大排列) 。产品市场占有率参考具体产品所属行业上一年度统计的数据确定;企业经济效益按企业的利税总额确定,具体数据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的数据为准;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

4、情况;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五)企业生产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所列的产品,并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免检产品申报可按具体规格品种或者系列申报。进口产品由其在国内的办事处或者总代理商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六)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 (格式见附件) ,并提供如下有效材料(一式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省级以上(含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最近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者全项目检验报告;最近三次省级以上(含省级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者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复印件) ;有关行业公认的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法定部门公布的企业经济效益的证明;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应当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或者产品所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七)申请企业应当自国家公布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之日起日内,将产品免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八)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

6、九)已获准免检的产品生产企业要求增加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的,应当重新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 ,并附本细则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上报。四、审查(十)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免检条件的规定。材料的完整性是指产品免检申请表的填写是否正确,本细则规定的材料是否均已提供;材料的有效性是指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的出处、来源、提供单位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材料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十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同意上报”和“不同意上报” 两种。(十二)

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不同意上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仍不同意上报的,给予企业书面答复。(十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期限内,将同意上报的企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各一份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审定(十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后,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十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8、根据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按照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请免检产品进行审定。(十六)对于未通过审定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告企业。(十七)对审定的免检产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六、证书和标志(十八)免检证书是证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和许可产品使用免检标志的证明文件。免检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编号和颁发。免检证书式样见附件。(十九)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免检标志式样、标准色及尺寸要求见附件() 、附件()和附件() 。(二十)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超过免检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二十一)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二十二)在免检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更换免检证书:使用新的注册商标的;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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