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答辩状通用版(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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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tfd行政上诉答辩状通用版合同编号: 行政上诉答辩状通用版 答辩人(被上诉人):住所地:委托代理人:被答辩人(上诉人):住所地:注意事项: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因被答辩人不服_区人民法院_行初字第_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

2、的诉讼请求。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做出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

3、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_市_区_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做出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

4、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_市人民政府_号令)。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_年_月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_年_月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5、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_年_月_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_区范围内,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_年_月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_年_月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做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

6、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做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做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 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做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以答辩人做出的会审表来说

7、,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_年_月_日做出的,在会审表做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做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

8、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 第一条 第二款第 (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

9、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10、,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_区人民法院_行初字第_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此致_区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注意事项: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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