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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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旨在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素质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人员,是指由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和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国安全培训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

3、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资格证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批和颁发培训机构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员、中央企业省级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教师的培训。具有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企业和省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生产经营

5、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上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资质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本或开办费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有专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15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10人以上,且其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教师5人以上;(五)有固定、独

6、立、相对集中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能满足同期100人以上的需求,其中专用教室面积150平方米以上;(6)安全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本或开办费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

7、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

8、条件。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9、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10、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安全

11、培训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

12、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3、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

14、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第二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

15、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

16、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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