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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宾馆停车失窃是否可依保管合同获赔?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问:我到某宾馆住宿,当晚将自己的车子停在某宾馆提供的停车场,第二天起来后发现车辆丢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宾馆依保管合同关系赔偿车辆现值全部损失,是否可以得到支持?答:根据保管合同的一些特征,宾馆提供停车服务不能构成保管合同关系。首先,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以交付为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要件,交付需转移物之控制和占有。如果是动产,那么交前台即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但是车辆属于特殊物,以登记为交付。因此,将车子停放酒店停车场,宾馆只是提供了一个停车位给旅客,车子的控制和占有并没发生转移,旅客可以随时取走车辆,所以从保管合同的实践性来看,原告与宾
2、馆之间根本构不成保管合同关系。其次,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是要交保管费的,保管费的多少一般根据保管物的价值、保管期限以及物的属性来定,而宾馆给旅客提供的停车服务仅仅是收取停车费,并非保管车辆,以车辆的价值也远远不是数十元停车费能够保管的。所以,从合同的对价上看,宾馆提供的不是保管服务。最后,我们假设宾馆与旅客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那么旅客的车辆丢失酒店要赔偿旅客车辆的全部损失。但是,从公平的角度看,宾馆赔偿车辆全部现值损失肯定有不合理的地方,旅客车辆的丢失是因为盗窃行为直接所致,何以让酒店来为盗窃行为买单?宾馆提供停车服务就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宾馆提供一个车位,旅客交纳一定的停车费,这仅仅只是短时间内租了一个停车位,提供车位的人既没有占有和控制车辆,也没有保管的义务。该案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宾馆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作者单位:广西蒙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