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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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卫规20172号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现将南通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通市卫生计生委 南通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3日抄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办南通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设备,是指医疗卫生单位用于医疗、检验检测、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实验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的总称。医疗设备的保养维修等服务项目,按照财政等部门规定执行。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有力、有效竞争为目标,以“集中交易、行业监督”的方式,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采购

3、的监督管理,审核采购项目的必要性、资金来源、设备标准、预估单价、采购方式等,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对采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对医疗设备采购活动实施综合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采购所需的场地、设施和服务,并核验进场采购项目的相关手续及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资格。第三章 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第七条 医疗卫生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医疗设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鼓励医疗卫生单位联合采购。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医疗卫生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4、一)采购单项或批量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医疗设备;(二)保障设备运行或维修用的配套零(部)件;(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需要集中采购的。第九条 医疗设备采购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单项或批量医疗设备采购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选用合适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前应将采购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采购。第十条 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因故需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需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见附表1)报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审批。严禁未履行审

5、批程序擅自更改采购方式。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医疗等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6、(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第十四条 医疗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达不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可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十五条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应当依法选择3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并向其发出邀请书。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国际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已经明确采购设备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方式进行。第十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管理范围的医疗设备,如遇突发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无法

7、实施的,采购单位可报市卫计委,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同时报市财政局,经同意后,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管理的医疗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集中采购管理:(一)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国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医疗设备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申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采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二)信息发布。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相关采购信息。(三)供应商

8、报名和资格审查。供应商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采购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四)抽取评标专家。评审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级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开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致。开标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严格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纪律规定。(六)评标、定标。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章制度。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按推荐名单确定中标供应商。(七)中标结果公示。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同步在江苏省

9、政府采购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八)成交确认。采购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中标(成交)通知书。(九)合同签订、存档。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将采购合同送至市卫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第四章 计划、采购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委员会(小组),负责医疗设备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医疗设备的实际需求,论证本单位采购医疗设备的必要性、资金来源、设备标准、预估单价等,编制医疗设备年度采购计划。

10、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财务预算要求,于每年10月份向市卫计委财务审计处上报下一年度医疗设备年度采购计划,填写南通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表(见附表2)。计划执行过程中,因诊疗、科研、实验等情况需调整采购项目的,应及时调整并重新上报采购计划。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原则上有效期1年。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时,填写南通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月份医疗设备采购执行计划表(见附表3),报市卫计委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同时提交医疗设备可行性报告。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代理机构需在市卫计委备案

11、登记并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市卫计委联合市财政局、市公管办及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对代理机构资质、业绩、信誉、社会评价、专业水平、服务承诺和服务费率等因素进行定期考核。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国产医疗设备。鼓励生产企业直接参与医疗设备采购工作。需采购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医疗设备(以下简称进口医疗设备),应向市财政部门递交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表4)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见附表5)。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拟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的,要邀请相关业内专家对拟采购医疗设备进行论证,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填写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需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12、,由市财政局推送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采购。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不得有唯一性或排他性条款。采购文件应明确医疗设备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服务、安全、投标要求、评审方法等信息。除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依据公开采购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和医疗机构医药产品购销廉洁合同。采购合同中应明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应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质保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数量应与计划数相符。进口医疗设备购销

13、合同不得有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据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装机、验收等工作,并提交验收报告,防止伪劣产品。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单位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采购相同医疗设备且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10%,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采购。医疗卫生单位采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6个月内的中标(成交)价格低于200万元的医疗设备,

14、且采购量不多于原标的量,可与中标(成交)企业协商,并填写南通市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跟标采购申请表(见附表6),报市卫计委审核批准后采购。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每季度末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上季度采购信息,并于每年1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年度集中采购信息。第三十三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管理的医疗设备,医疗卫生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制定科学的采购办法,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采购过程。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购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按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办规财201296号)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医疗设备采购活动接受市

15、监察、财政、审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市卫计委对医疗卫生单位采购的产品、数量、价格、回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采购情况,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 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投标(中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二)对中标(成交)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三)在规定期限内不与医疗卫生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约,造成医疗卫生单位损失的;(四)以非中标(成交)产品代替中标(成交)产品供货,或供应的设备规格、包装等与中标(成交)产品不符,且不同意更换的;(五)在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六)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的;(七)有串标、围标,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的。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执行部门采购管理规定,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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