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楠溪江渔业的出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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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关键词 楠溪江渔业资源 公共品 产权 论文摘要 浙江温州永嘉县境内的楠溪江曾以其优良的水质、丰富的渔业资源和引人入胜的旅游风景而闻名天下。但是随着作为公共物品的渔业资源不断被过度开发利用,楠溪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完整性都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经历过分段承包和整体承包都失效的处理办法后,究竟什么才是楠溪江渔业的出路?究竟怎样的措施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共物品所存在的悲剧问题? 一、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历程简介 楠溪江位于浙江温州永嘉县境内,水域面积 3733 公顷,可利用渔业水域面积 2333 公顷,长度 250 余千米,渔业资源十分丰富。从1999 开始,楠溪江渔业资源又迎来了整体承包阶段。通过公开招标

2、,4 人以 518 万元获得 12 年渔业经营权,成立了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但保护已获得的产权非常困难,公司根本无法阻止世世代代生活在此的村民继续捕捞楠溪江里的鱼,由此和当地居民引发的冲突已经不可计数,村民出于报复导致的毒鱼电鱼等恶性捕鱼事件更是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生态损失。2001 年渔业公司以永嘉县农业局没有积极保护其产权为由,拒绝支付应交的渔业资源费,双方关系陷入僵局。整体承包至此基本上宣告失败。 二、楠溪江渔业资源管理 30 年来的变迁分析 (一)第一阶段:1984 年以前的自由捕捞阶段 这是一种对进入没有限制的极端开放状况。由于没有明晰产权,人们在使用渔业资源时不会考虑其行为

3、的全部成本,以致个人生产决策的私人净收益和社会净收益发生了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公地的悲剧”极易发生。资源的使用者只有掠夺资源的激励,而没有保护资源的动力。于是,总产出超出了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出,捕鱼手段也日益恶劣化,这严重破坏了鱼类自身的繁衍。 从这一阶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公共资源,完全的开放状态必然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从而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可以做的有两种选择:(1)依靠政府严格地限制私人对公共资源的开发,唯一合法的开发者只能是政府;(2)通过政府出面将产权明晰化,把个人的收益和社会收益结合起来,能更有效地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在这两种方法中,第二种选择通过让获得产权的私人

4、参与市场化运作,结合了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二)第二阶段:1984-1998 年的分段承包 (按自然水域划分,通过招标承包给当地村民) 据统计,实行分段承包使得楠溪江水域面积的一半左右有了明确的“产权主人” 。这种方法也许对于森林、草原等一类的可再生公共资源而言是一个优良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楠溪江渔业资源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种方法最终也以“竭泽而渔”的后果宣告失败。原因何在?其一,渔业资源流动性所带来的难以隔离各家各户承包区的问题无法解决。渔民如果为了涵养资源,牺牲自己的短期利益,对自己承包段的鱼暂不捕捞的话,由此增加的鱼也不一定会留在自己的承包段里。一场大水、一次异常

5、的天气变化,都会使非定居的鱼流到他人的承包水域。对各承包者来讲,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地把自己承包水域的鱼捕光,以免“便宜”了他人。这样甚至导致了对亲鱼、幼鱼也进行掠夺性捕捞,严重影响了楠溪江渔业的繁殖。其二,在楠溪江里,有一些地段因为资源条件较差而无人承包;还有一些地段由于牵涉多个乡镇而难以承包。这些约占楠溪江一半流域的尚未承包的水域就成为管理的薄弱地段,村民们纷纷强占掠夺,资源破坏严重。在这种资源利用方式下,尽管比自由进入状态稍有改善,但楠溪江的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并没有得到阻止。 (三)第三阶段:1999 开始:整体承包阶段 这一阶段中,产权完全归单一主体所有,预期的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但是现

6、实状况却远远出乎公司领导者的意料之外。虽然公司拥有法律上的产权,拥有事实产权的却是世世代代在楠溪江边生活的村民们。而公司在没有获得任何执法权利的基础上,为扞卫自己的产权权利付出了极度高昂的成本。即便如此,成效依然甚微。因为公司所面对的不是一个个人,而是团结起来的村民集体。集体对抗中,公司的两位高层领导因此获罪,大大打击了公司主要股东对于公司前景的信心。而村民也在这样的集体对抗中萌生出报复的心态,恶性捕鱼便是最佳证明。 整体承包行动的失败,不仅在于投资者没有对产权保护难度和成本做出正确的估计,以致投标时的理性化程度不够,也在于当地的政府、村委会没有为保护楠溪江的生态资源做出应有的配合工作。当地村

7、民的捕鱼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侵权,但这是一个无法控制的因素,毕竟祖祖辈辈都在楠溪江自由捕鱼的经历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想当然的事情。因此,楠溪江三十年来的渔业资源管理变迁总体上都以失败告终,根本原因仍然是产权问题。 三、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出路 (一)整体承包依然是最优选择; 基于渔业资源特有的流动性特点决定了只有整体承包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楠溪江渔业资源三个阶段的管理变迁证实了放任自由的方式和分段承包方式是没有质的区别的,而整体承包尽管失败,根源不在于整体承包的缺陷,而在于政府、企业和村民没有为此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采用整体承包的方式,可以考虑通过重新投标确定产权分配; 一种可行的方法是采取村

8、民入股的方式筹集新企业运作所需资金。在村民成为股东后,楠溪江就成为企业和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在股金分红的激励下,楠溪江渔业资源会得到更好的保护。需要考虑的一点是要规定村民的持股上限。最好按照人人均等的方式入股,这样才能避免部分持股量较少的村民依旧存在的私自捕鱼行为。还有一种可以纳入考虑的方法是由企业同意在每年的捕鱼盈利中固定拿出一定比例补偿给沿江村民,这样的话村民也会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金额而减少恶性捕鱼行为。但后一种方法应该没有前一种好。 (三)政府所应该做的:和企业团结起来; 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开发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单纯的商业行为,它关系到本地的生态环境和当地人民的长久福利。所以政府应当出面

9、积极保护企业产权,而绝不应当完全靠企业付出艰辛的保护成本。企业毕竟没有执法权利,在遇到侵权事件时,若采取合法手段“自卫”无效时,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后再寻求法律庇护吗?因此,在本文的例子中,出现公司和当地村民的粗暴对抗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这样做却加重了村民的报复心态。最后受到损害的,还是楠溪江,还是当地社会。 参考文献 1朱康对,共有资源开发的产权缔约分析温州市楠溪江渔业资源承包的个案研究,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05 年 00 期 茅于轼,对“共有资源开发的产权缔约分析温州市楠溪江渔业资源承包的个案研究”一文的评论,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05年 00 期 徐光东,谁

10、动了楠溪江的鱼:关于共有资源、产权与制度变迁的几个问题对“共有资源开发的产权缔约分析温州市楠溪江渔业资源承包的个案研究”一文的评论,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05 年 00 期 吴树敬、周元卫,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设想,中国水产,2001 年第 9 期 1 2 下一页摘要 文章从追溯“文化产业”的诞生历程入手, 通过引用多个国家的统计数据,指出了 “文化产业”研究中存在的理论推崇与实际绩效的矛盾, 并从经济理论上加以佐证 ,文章最后提出了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反思.关键词 经济危机;文化产业 ;经济拉动自 2007 年以来,美国“次贷风波”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性经济衰退,

11、 中国也未能幸免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2008 年中国 GDP 季度增幅依次为 10.6%、 10.4%、9.9%、9%, 到 2009 年第一季度,GDP 增幅剧减至 6.1%,二季度稍好 ,也仅 7.1%,形势不容乐观.2009 年初的“”期间不断有代表呼吁: 将“文化产业”作为“金融危机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1 。此前 ,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赞美之词一直络绎不绝, 诸如“文化产业是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新兴产业 ,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P1)、 “文化产业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展示了自己作为朝阳产业的无穷魅力,并迅速成为 21 世纪的支柱产业”(P

12、3)、 “在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点和支柱产业”(P1),诸如此类的话语在其他论述中亦屡见不鲜。文化产业真的能够有效拉动经济增长,甚至成为一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吗?对此,本文持有异议, 并拟从外国与中国、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指出前述命题中存在的值得商榷之处.一、突如其来的“文化产业”1947 年,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物阿多尔诺和霍克海默在其专着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将商业化和标准化了的大众文化称为 “文化产业”, 并批评了“ 文化产业”的平庸、强迫性与单一性。此后英国的“伯明翰学派”尽管得出了与法兰克福学派不同的结论,但采用了同样的“理论- 意识形态”研究范式.Domain: mo

13、re:wzlskwk1994 年,澳大利亚发表了一个政府工作报告 创意国度,强调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至此,“ 文化产业 ”开始纳入政府施政纲领。创意国度的发表, 标志着人们对“文化产业 ”的态度由原来的理论性思辨转向了现实生活中的倡导与扶持。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澳洲的经济与文化实力并不占优势,因此其政策主张并没有引起世人太多的关注 ,直到 1997 年情况才为之一变.1997 年 7 月,工党赢得了英国大选, 为了应对当时的经济衰退,工党政府进行了机构重组,成立了 “文体传媒部”,力图将“文化产业”作为振兴经济的突破口,并组建了一个 “创意产业专家组 ”,进行创意产业界定、创意产业纲要拟

14、订、创意产业成果计量等工作。1998 年和 2001 年,“文体传媒部”分别公布了当年的文化产业行动纲领,把“文化产业”看作增长最快的部门之一,认为应纳入国家的政治议程。在英国的鼓噪下, 其他国家也纷纷跟进 ,宣布发展自己的 “文化产业” 。一时间,“文化产业”声名大振.但是英国政府似乎没有从根本上搞清什么是文化产业,以至于它的后继者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2000 年,奥地利新任命了一位负责艺术管理的国务卿,他宣称:在未来的文化和经济政策中 ,文化产业是最有前途的行业。在当时的奥地利, 没人真正知道他在谈论什么 ,甚至,连这位国务卿本人也不知道“文化产业”到底是什么。虽然“文化产业”已被纳入了奥

15、地利文化政策争论的核心,但并不意味着人们已经搞清楚 “文化产业”能够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增长、艺术进步或文化发展.在笔者看来,所谓的“ 文化产业”不过是从现有的各产业 主要是“第三产业”下属的各行业中抽取一部分, 组成一个“新”的产业形态,使之成为继一、二、三产业之后的“第四产业 ”。 “文化产业”仍然属于传统的三大产业的范畴,只不过在重新排列组合后具有了新的性质与功能。由于各国/地区对“文化”概念的理解存在很大偏差,各国/地区所抽取的“文化产业”的范围也互不相同(表 1)(P53).表 1各国/地区文化创意产业范畴比较分析表由于各国/地区在“文化产业”的界定上难以达成共识,那么我们有理由质疑 :

16、既然各国/地区的“文化产业”外延各不相同,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就难免缺乏可比性,那么所谓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支柱产业”的说法就值得慎思明辨了.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 尽管各国/地区在“文化产业 ”的范围上存在分歧, 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处于各方外延的重叠之处。大卫所罗斯比分析了几种“文化产业”的分类模型,发现在确定 “文化产业”的范围时,各方对以下部门没有疑义: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舞蹈、音乐、音像、电子游戏、视觉艺术、广告、摄影、手工艺、出版。事实上,这些达成共识的部门占据了“文化产业”外延的大部分,从而使各国的“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又具有了一定的可比性.二、 “文化产业”之经济拉动作用的经验验证世界各国中,英国在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作方面一直处于前列,因此我们决定“ 管中窥豹”: 以英国作为典型 ,通过英国“文体传媒部”的统计数据透视文化产业的经济作用.1 2 3 下一页 在英国,政府和学术界高调宣扬文化产业的重要性, 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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