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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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 如何让知识产权产生现实价值是企业更为关心的事情。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可具操作性的方法,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去做出适当的选择。一、知识产权价值是如何计算的?任何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当知识产权作为商品的时候也不例外。先来看商品价值的计算方法。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已经揭示了商品价值理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量所决定的,而劳动量又是由劳动时间来量化;不同质的劳动时间可以换算:复杂劳动是自乘或者多倍的简单劳动。由于不同主体生产同一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不同,马克思又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它是指在社会一般技术条件下,平均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一种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

2、电子产品(如手机)的价格越来越便宜,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来越少的原因。但同样作为商品的房地产,随着工艺成熟和科技发展,房屋建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越来越短,但为何它的价格近几年来还是迅猛增长?“价值理论”还告诉我们:商品的价格还会受供需关系的影响,价格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我国人口众多,房屋和土地作为稀缺资源,供不应求,故而价格增加(当然还有其他经济原因);相反在德国,由于政府每年增盖新房,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导致房屋供大于求,房屋价格每年递减。能否套用传统价值理论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呢?多数情况下,发明创造者都是用传统的价值理论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他们从“成本”的

3、角度去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他们看来,发明创造知识产权所花费的劳动量,最终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其实,这种观点代表了绝大多数从事发明创造的人,他们在判断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的时候,就是从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出发的。但知识产权却又不同于普通商品。首先它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因为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社会平均”的问题。那能否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呢?这同样也是无法计算的。因为任何发明创造,都是随机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不可复制的,以至于他们的个别劳动时间是那样的扑朔迷离和不可捉摸。正如有一个姓“牛”的科学家,有一天,他去偷吃苹果,不小心在树下睡着了,上帝为

4、了惩罚他,让一只苹果从树上掉在他的头上, 把他砸醒了,这次惩罚反倒让他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为此他兴奋异常;一个月之后,同样还是这位姓“牛”的科学家,他为了能够有一个更伟大的发现,又跑到了这棵苹果树下面睡觉,后来又一只苹果掉下来了并砸到了他的头上,这一次上帝真的惩罚了他,从此之后,他开始反对科学,信奉上帝。发明创造的好坏与科学家所花费的时间并没有必然联系:花费同样时间的,有的技术好,有的技术不好;甚至有时花费较少时间的发明创造,其技术的价值反而更大。知识产权产生的特殊性让传统的价值理论不好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计算。类似“一项技术=100 万元”的交换足以证明,知识产权的价值

5、仍是可以确定和计算的。来看这一个例子:100 个工人一天可以生产 100台电视机;如果那我现在拥有一个专利技术,50 个工人就可以生产 100 台,解放了 50 个工人的劳动力,这项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就相当于 50 个劳动力一天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同样可以计算;再结合这项技术的实际寿命,这项技术的实际价值便可以得出。显然,这项技术减少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的价值就就是由它所能减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再来看一个计算作品价值的例子:某作家撰写一部作品,正是作品将一本白纸神奇般地变成了一本书,可供人们欣赏和阅读。假设一本书价值 51 元,而白纸的成本仅为 1 元,

6、显然,一本书增值 50 元,假定全社会有 1000 人会买这本书,实现增值 5 万元,这就是作品的价值,或者说它的价值是由它所能增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的。这样,知识产权(技术与版权)的价值就是由它所能增加或者节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显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并没有涵盖知识产权,这丝毫不能动摇价值理论的伟大意义,因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形成于 1857 年-1858 年,而正是在他的价值理论诞生的 20 年后德国才颁布第一部专利法。二、知识产权变成钱的办法如果你有一项知识产权,比如你拥有一项“能把水变成油”的专利权,你应当如何把这项专利权变成钱?第一种方法,就是把它转让(或许可使用),获得

7、转让费用(或许可使用费用);第二种方法,就是将这项技术投资入股组建公司,进行产业化运作,通过生产,出售专利产品获取收益;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技术最多可占注册资本的 70%。第三种方法,就是以该专利权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不过,此举不要报太多希望,银行一般都不太愿意接受知识产权担保贷款,正如一位银行行长所言:宁愿用企业的破房子,也不愿意用你所谓的高精尖技术作为担保;第二,实践中可贷款数额一般都控制在专利评估价值的 40%以下。第四种方法, 就是知识产权证信托,即知识产权人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来管理运营或者转让该技术,由此获取收益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知识产权信托关系生效后,知识产权将转归受找

8、受托人所有,但它又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从而确保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最终目的是让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知识产权信托能否实现保值增值,取决于三点:一是知识产权的属性,智力含量高应适用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实现增值的可能性较大;二是市场行情,在能源短缺的今天,一项“把水变成油”的技术一定会倍受欢迎;而如果有一天水资源极度短缺,反之“把油变成水”的技术可能更有市场前景;三是合适的受托人。第五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如一个企业现在需要融资,它就将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资产隔离出来,“真实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由特殊目的机构来向投资

9、人发行证券(一般为债券)。那么投资人为什么会购买债券呢?投资人购买债券的预期收益要比存到银行划算得多,而且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这就保证了投资人能届期收回投资。难道投资人不担心企业或者这个特殊目的机构破产吗?如果是这样,他们的债券不就无法足额受偿了吗?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通过“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让被证券化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从而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第一个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案件是 1998 年的大卫 波威案。1998 年,大卫 波威用其演艺生涯中的 300 首歌曲的出版权和录制权融到 5500 万美元。后来,包括帕瓦罗蒂在内的再内的很多歌星都表示愿意将自己的作品证券化。

10、三、你会选择哪一种方式?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要需要明确,你是想借钱,还是想赚钱?上述五种将知识产权变成钱的办法,有的是借钱,有的是赚钱;先要区分哪些是赚钱,哪些是借钱?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是利用知识产权来融资,知识产权人并未实在赚到了钱,而是以知识产权为担保借到了钱,当然,届期是需要偿还的。2、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在借钱,而非赚钱。即便企业不采用证券化的方式, 知识产权同样可以为企业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如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后,企业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便可以为企业获得源源不断的收入,但问题在于这种收益的获得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 但企业现急需资金, 所谓“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证券化则

11、让未来的收益提前到达,(一般总体收益变小),所以证券化只是让企业应得的未来的钱提前借用,然后再用知识产权所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陆续偿还投资人,因此它从本质上还是借钱,而非赚钱。3、真正为知识产权人赚钱的是其余三种方式:(1)知识产权出让(许可使用);(2)知识产权出资入股;(3)知识产权信托。如果你不是想借钱,而是想赚钱,那又应当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具体应选择哪一种?目前, 我国很多人都不会选择信托。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曾在 2000 年率先在全国开展专利权信托业务,但不到二年便败走麦城,之后该公司便不再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业务;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信托登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极不健全,因此当前即使知识产权

12、人想“信”,也未必有人可“托”。事实上,更多的人会选择转让(许可使用)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方式来赚钱,而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又应当如何为自己谋取最大化利益呢?有一家科技公司发明了一项“废旧电池充电技术”,该公司为发明此项技术支付人员工资 5 万, 购买试验器材料 3 万,即花费研发成本共计 8 万元,后来有一家企业以 20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项技术,该科技公司在这项技术交易中是赚钱还是亏钱?无独有偶,一位作家花费两年时间,撰写了一部 40 万字的小说,某出版社用 8 万元买断版权,同样一个问题:该作家是赚钱还是亏钱?为此,我曾和类似的发明创造者进行辩论,他们自认为自己赚了,可我却认为他们亏了!

13、发明创造者往往这样计算是赚还是亏:转让费用大于创造成本即为赚;否则即为亏。按照这种算法,在第一案例中,转让费 20 万大于成本 8 万,因此被视为赚钱;同样,在第二个案例中按照此种算法同样也被视为赚钱。然而,我们看到,真正赚钱的反倒不是那些废寝忘食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的人,而是购买知识产权的商家。世间万物总是普便联系:知识产权犹如发明创造者的儿子,好不容易“含辛茹苦”将自己的儿子拉扯大,儿子又要娶新媳妇(转让给商家),这个时候儿子(知识产权)回报的反倒不是他的父母(发明创造者),而是作为媳妇的新主人(商家)。或许父母( 发明创造者)并不在乎自己是赚是亏,但仍然有必要让他们清楚何为赚,何为亏? 经济

14、学上效益成本分析法(Benefit-cost Analysis)长期以来被人们奉为判断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收益大于成本是即为赚; 当收益小于成本时即为亏,这个观念已在人们的脑海里根深蒂固。然而它在分析知识产权交易的赚与亏时则遇到了阻碍,这里要强调的不仅仅是知识产权赚与亏的计算方法, 更是一个观念的转变。先回到一个最原始的判断交易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价格大于价值时,可谓赚;当价格小于价值时可为亏。在上面的案例中,知识产权人是赚是亏,也同样取决于购买技术的价格(20 万)与技术自身价值的比较,以及购买版权的价格(8 万)与它自身价值之间的比较,而知识产权的价值又是如何确定的,或许将成为此处判断赚与亏时最为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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