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特约商户合作协议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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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银行互联网特约商户合作协议合同编号: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 C 座邮政编码 100027电话 (010 )65542230传真 (010 )65541281联系人乙方: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登记号税务登记号账号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联系人电话传真主营项目和经营范围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 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协议。双方同意乙方作为 “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 接入甲方的 “中信银行支付网关”,并利用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就甲方银行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乙方所连接网上商户的商品或服务 (

2、以下简称网上消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 合作内容1.1.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实现双方网站之间链接,为客户提供网上商务应用过程中所需的互联网支付服务。1.2.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保证双方网站之间链接的可靠。甲方在其网页中加入乙方网站的链接;乙方在其网页中加入甲方网站的链接。1.3. 甲乙双方采用联机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对外提供24 小时服务。1.4. 客户网上交易额度由其申请开通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时自行设定,并可根据需要自行修改额度, 网上交易单笔金额不得超过法律、 法规规定的限额亦不得超过交易额度。2. 甲方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但应提前 3 个

3、工作日并至少以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乙方和客户,并预告恢复日期;甲方可以对服务进行改进,但应将改进服务事项,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和客户。2.2. 甲方有权按客户每笔在线交易金额的%(限单笔交易最高手续费元)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并在日终结算时自动扣除。2.3. 甲方有权为甲方业务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建立和实施监督、预防机制,并有权对乙方合法履行本协议进行监督。2.4.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消费结算服务,负责网上交易资金的清算,根据乙方结账信息将网上消费款项汇总扣除手续费后划入乙方账户。2.5. 甲方为乙方分配相应商户编号和设立网上操作员。2.6. 甲方负责向乙方和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账务查询服务。2.

4、7. 甲方所接到的客户对乙方的投诉或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对甲方的投诉,在甲方协助客户联系乙方后,乙方应接受并妥善处理。2.8. 经确认乙方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偿因这些情形所导致的损失:2.8.1. 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2.8.2. 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 或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2.8.3. 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2.8.4. 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2.8.5. 已被其他国际卡机构认定为“高风险商户”;2.8.6. 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2

5、.8.7. 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操作,在合理期限内拒不纠正的;2.8.8. 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对甲方的投诉, 在甲方协助客户联系乙方后,乙方未妥善处理使甲方遭受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8.9. 无故拒绝受理已开通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中信银行卡;2.8.10. 受到持卡人投诉,无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2.8.11.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甲方查询查复要求的;2.8.12.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或者通过乙方渠道侵入了计算机病毒,造成甲方系统故障的;2.8.13.其他因风险原因应被立即终止交易的;2.8.14. 因乙方丧失或被暂停其拥有的与其履行本协议有关之经营许可、资质或资格等。2.

6、9. 如甲方因受到乙方客户或与乙方连接之网上商户或其他组织、机构影响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该损失。2.10. 甲方负责其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日常运作、维护及其客户管理工作。2.11. 甲方保证在受理客户电子付款指令的当日向乙方实时提供付款交易的信息反馈, 反馈信息包括订单处理状态、 支付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等,该等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之用, 最终以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2.12. 甲方负责向其客户宣传互联网支付系统的使用方法,并与乙方协作共同开展网上消费的宣传推广工作。2.13. 甲方在其网页中应正确说明乙方网站的名称、标识、使

7、用方法和乙方依本协议应履行之义务及所作的承诺。2.14. 甲方应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乙方在受理甲方支付业务中的疑问,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 资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2.15. 交易查询及追索: 协议终止后 12 个月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3. 乙方权利和义务3.1. 乙方有权对甲方承诺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3.2. 乙方应协助甲方开展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机具使用的培训。3.3. 乙方承诺根据甲方的业务流程向中信银行卡持卡人提供互联网支付网上消费服务。3.4. 乙方对最近 12 个月内的交易款项有查询的权利,并可以要求甲方对错误款项进行更正,但乙方应提供相应

8、的证据。3.5. 乙方应在甲方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互联网支付清算。3.6. 乙方如需更改网站地址,必须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3.7. 乙方变更主营业务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的重新审批检查,并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3.8. 乙方应接受客户在网上使用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 不得因客户使用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进行网上支付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3.9. 乙方负责其网站的日常运作和维护工作,并确保按照甲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准确地向甲方发送客户的网上交易信息。3.10. 乙方在向其商户提供客户支付交易数据时

9、,应以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提供的客户支付交易数据为准。3.11. 乙方不得将相关网关接口、标识等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3.12. 乙方承诺不截取持卡人卡号等信息,为客户相关资料保密。3.13. 乙方应利用其网站对甲方的互联网支付系统作必要的宣传,在其网上付款说明以及网上业务宣传中应正确说明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使用方法和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3.14. 乙方应对电子交易数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交易后 5 年。如因乙方对交易数据或相关凭证保存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15. 乙方应保证其运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

10、规的有关规定。3.16. 乙方应按照第 2 条第 2.2 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手续费。3.17. 乙方应妥善保管商户编号及网上操作员代码和相应密码,因乙方商户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18. 乙方应要求其商户制定完善的网上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在网页及业务宣传资料中公布网上销售营业规章及服务热线,及时处理有关商品价格、质量、数量等方面的投诉。3.19. 在甲方组织促销活动或其他网上支付宣传活动期间,乙方负责在网页上链接甲方活动宣传图标,图标文件由甲方提供。3.20.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虚假申请、洗单、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为持卡人分单操

11、作、 套现等提供便利等。3.21. 乙方保证对其通过网上支付所获取的甲方或者中信银行卡持卡人的账户信息和密码承担保密责任。 如果造成了甲方或者中信银行卡持卡人的损失,乙方应该负责赔偿所有损失。3.22. 乙方应该尽最大努力保证其系统的安全性,如果因为乙方系统的不稳定性或者由于乙方计算机病毒感染致使甲方系统故障,乙方应该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3.23. 乙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等的责任,并且乙方承诺在网站上不得出现下列行为:3.23.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3.23.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23.

12、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23.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3.23.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3.23.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3.23.7. 散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传销、反动信息的;3.23.8. 教唆犯罪的;3.23.9.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3.23.10. 从事欺骗性活动的;3.23.11.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4. 差错处理甲方负责根据客户支付指令从客户账户中扣除支付款项, 并在扣款成功后向乙方发送扣款成功结果, 日终处理时甲方负责将当日支付款项集中清算至乙方在甲方开

13、立的清算账户中。 由乙方负责与其所连接网上商户的清算工作。当出现客户账已扣, 但客户或乙方未收到交易成功结果等差错情况时,甲、乙双方均应本着客户至上的服务精神, 及时查找原因, 并根据差错责任及时进行调账处理。5. 安全条款对于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客户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对乙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对于因甲方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的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有效履行本协议,给乙方或客户造成直接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但乙方应对甲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对于因客户对自己私人信息的安全防护不当导致账号或密码等泄漏造成的任何损失,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6. 违约责任6.1. 如因乙方的过错,本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并致甲方及/ 或其互联网支付系统的声誉或其他权利受到损害时,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联系,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并尽量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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