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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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

2、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4、决定

3、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 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

4、承包人、承租人。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七条 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资产的台账登记管理,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产应建立台账:1、固定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存

5、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2、产品物资台账。包括: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特别要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3、债权债务台账。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保管管理制度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负责赔偿。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

6、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 有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用途或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都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调拨、报废、发包、租赁等。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要公开、民主、公平。1、价值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理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2、价值1000-5000元(含5000元)的资产,召开村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理

7、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3、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要召开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提交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批后,由理事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4、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承包租赁的,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在招投标之前,要进行价值评估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直接招投标。承包期、租赁期原则掌握在届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管理制度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1、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

8、定资产,要以重置完全价格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酌情赔偿,并及时做出账务处理。2、库存物资、材料和产品应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产品、物资、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对盘亏的产品、物资、材料,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3、低值易耗品以及一次性费用列支的普通财产应专门登记,至少每季度清查盘点一次。4、债权债务等往来结算款项应半年清查一次,并及时组织核对清收。第二条 村组织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物的各类资产和呆坏账,应当注明原因,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进行核销。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进行,

9、并采用农业部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报送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做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资产登记保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账务建议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即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每月或每季度上门服务。经营规模大且会计账务记录规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记账,并按照规定定期公开财务,并接受区镇农经部门、财政部门

10、的业务指导,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各种存款、帐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管理,账目保管要完全完整,不得损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私存,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坚持预决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二)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

11、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三)年初预算草案由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提出,再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办)农经部门备案,并在公布栏中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等,必须提请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四)监事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纠正建议。(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要向全体股东(成员)公布。第五条 收入管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各种款项,必须使用XX县财政局统一监制的XX县村级(社区)收入

12、专用票据,由会计在镇(办)审计所领取(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要对收款收据起始票号进行登记并建立领签制,非财务人员不得领用收款票据开票收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代为收款的,必须在村会计处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并于收款后3日内将财务手续交给会计出纳。严禁非财务人员直接经办财务收支。镇(办)审计所要对各村领用票据进行登记,加强管理,作为审计村组账务收入的依据,不得将村级专用收据发(售)给村会计以外的人员。(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或次日送存本村(组)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建立一个总账账簿和开设一个银行存款账户,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三

13、)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收集体的各项承包收入,对于不及时履行合同,2年以上不交承包费的要及时终止合同,重新对外承包,确保集体利益得到维护。(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得借款或贷款新增债务。如确有需要,借贷款的应当提交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程序使用。第六条 支出管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支出事项时,应当取得真实合法、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注明用途及时间。无经办人、经办事由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向农户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可以由出售人开具售条、农户提供少量劳务可打领条外,一切购置货物、工

14、程材料,支付劳务、工程款都必须取得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虚假票据及白条支出。(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物票据必须附购物清单,工程款票据必须附工程合同及预、决算清单、验收清单。拉运砂石、砖瓦等工程材料要附材料接收人签字的接收清单。支付劳务报酬、误工补助要附出工清单。(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在规定时间内没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五)经济组织干部给集体垫支款项时,必须在3日内到财务人员处履行借贷手续,超期不予报销,不得依为集体垫支为名收取集体资金,顶底债务,长期不向财务人员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六)经济

15、组织干部不得向集体借款用于非公事项,借款办理公务事项的必须于一周内履行报销手续。(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得随意列支招待费、补助费等。因招商引资、办企业等确需列支招待费的,应经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 财务审批(1) 村集体经济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2) 500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3) 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建设或投资,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理事长审批。经集体审核通过的开支须有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结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负责人赔偿。(4) 理事长必须严格按权限及程序审批,不得越权审批。第八条 收益分配(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处理完有关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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