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公路配送承运商管理办法

上传人:万**** 文档编号:179978984 上传时间:2021-04-1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油品公路配送承运商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油品公路配送承运商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油品公路配送承运商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油品公路配送承运商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油品公路配送承运商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油品公路配送承运商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油品公路配送承运商管理办法(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油品公路配送承运商管理办法1.1 承运商资质1.1.1 承运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定期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审、年检。1.1.2 承运商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防范应急预案。1.1.3 承运商要符合“某”HSE(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标准和要求。1.2 承运车辆运行技术标准1.2.1承运车辆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1.2.2 承运车辆罐体必须符合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1-2006)标准。1.2.3承运车辆标识必须符合

2、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1.3 承运车辆安全技术及准入标准1.3.1 承运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车辆技术性能标准,严禁使用超出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1.3.2 承运车辆随车相关证书要求齐全,包括“车辆行驶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二级维护证”、“罐车容积表”(由具备检测资质机构颁发)等。1.3.3 承运车辆的罐体制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1.3.4 承运车辆罐体应通过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锚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严禁采用集装箱形式的快速连接。1.3.5 承运车辆罐体内、外表面经过酸洗、磷化处理,罐体内应设横向防波板且用30毫米以上的角铁

3、对隔板进行加固,两个相邻的防波板容积应不大于3立方米,必要时可设纵向防波板。1.3.6 对于新增的分仓承运车辆,需在每仓顶部分别开加油入孔,罐顶采用中间溢油槽、两边加设防滑板结构,溢油槽连接管线将溢油导于地下。1.3.7 承运车辆罐盖(入孔)应为铝合金防爆入孔组合罐盖(内设置通气阀,保障罐内气体负压在正常范围内),罐底阀为铝合金气动海底阀,罐体出油阀全部采用不锈钢阀芯阀门。1.3.8 承运车辆罐底设计应带倾斜导流槽,底阀卸油管的角度大于90度,小于100度,不得出现U型,以确保油品全部卸尽。1.3.9 原则上承运车辆罐体每仓只允许留有一个卸油口,对长期不用的出油口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施焊接予以封

4、闭;对装油口和卸油口必须按照规定加装保护箱,并设置施铅封的有效装置。1.3.10 油罐车必须将装油口法兰盘与车体法兰盘之间采用四点固定施封,每90度为一个施封点,同时将海底阀和卸油管线需要施封的接口进行固定施封,并确认施封有效;所使用的固定铅封由调度中心统一采购和发放,并在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内与车辆绑定,因故需要破坏或者增加固定铅封的情况,由承运商向调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调度中心安排专人破封和施封,并维护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1.3.11 承运车辆按排气管外径尺寸大小严格选配防火罩,要求防火罩与油罐及泵油系统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防火罩应由国家指定的专业生产厂家制作,并出具正式

5、的出厂合格证。1.3.12 承运车辆安装罐顶防护栏及后防护栏,车架与罐体应挂接合格的防静电接地线,并配装8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两只,8吨以下的小型油罐车配装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两只。1.3.13 应在承运车辆指定位置安装、悬挂危险品标志灯、标志牌和告示牌。1.3.14 承运车辆所安装的GPS调度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要求能通过监控屏幕实时查询指定车辆当前的位置、动态及相关信息;车辆超速系统能自动报警并汇总超速报警报表,显示报警的时间和当时车辆行驶速度;能回放任何时间段的车辆行驶轨迹。1.3.15 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技术标准的最新要求。1.3.16 符合公司和承运商双方达成的相关

6、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技术标准的相关标准。1.4 承运车辆安全保障标准1.4.1 承运车辆必须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运输许可证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年检;车辆罐体必须经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检测部门年度安全质量检验,并取得容器检测合格证。1.4.2 承运车辆结构应符合规范,未经允许不得进行改装。1.4.3 承运车辆在装载油品时要充分考虑在运输途中由于温度变化而引起的油品体积变化,油罐满装量不应大于总容积的90,严禁车辆超载超限。1.4.4 承运车辆须配备有特殊防静电卸油管及符合加油站使用标准的油管转换接头,严禁使用不具有防静电的透明塑料管卸油。1.4.5 承运车辆油罐、底盘和油管应

7、持续接地并提供一个接地点。1.4.6 承运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车载设施、消防器材及附件齐备完好。1.4.7 承运车辆在日常例行检查中应将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电气和灯光系统、油罐和配件的检查作为重点,确保行车安全。1.4.8 承运车辆应执行强制保养,要求车辆行驶4200-5000公里进行一保、36000-42000公里强制实行二保,并做好维修记录和跟踪管理,确保车辆和罐体无泄漏现象。1.4.9 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1.4.10 符合公司和承运商双方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1.5 承运车辆运力保证1.5

8、.1 承运车辆执行油品公路配送24小时保障制度。1.5.2 承运车辆的实际日配送能力应保持在公司月均日配送量的115以上。1.5.3 不同吨位的承运车辆及分仓车辆应按油库日出库能力及月度出库计划量合理部署,充分满足不同区域加油站和不同配送客户的要求。1.6 配送运力增减执行标准1.1.1 根据配送量的变化,需要增加自有车辆时,由承运商填写配送车辆增减申请表,由调运处审核。承运商应根据公司公路配送所需车辆准入类型、标准及相关安全规定进行车辆购置,不得随意对车辆进行改动或增减。1.1.2 承运商未经与调运处协商一致,不得增加其他挂靠、租赁车辆配送油品;所属各单位如确实需要承运商增加挂靠、租赁车辆以

9、缓解当前运力不足等其它特殊矛盾时,承运商须填写配送车辆增减申请表,并将挂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吨位仓容、罐检证明、罐车容积表、承诺书等资料附后,挂靠、租赁车辆应符合公司规定的安全和技术准入标准,由调运处审核后方可签订挂靠协议;如不经调运处审核同意增加的挂靠、租赁车辆,不予结算运费,产生的数量、质量差异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承运商自有车辆处罚规定的双倍进行处罚。特殊情况承运商运力不足的情况下,调运处可向社会承运商租赁承运车辆和签订租赁协议。1.1.3 承运商负责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新增车辆信息,调运处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准入审核;已准入车辆相关信息变动时由承运商负责及时更新维护

10、。1.7 承运车辆驾驶员准入标准1.7.1 承运车辆驾驶员应增强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用户监督,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和“诚信守时、方便快捷”的服务理念。1.7.2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运机动车辆驾驶证件、危险品货物运输上岗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1.7.3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油品运输行业或企业颁发的相关专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和内部准驾证等证件。1.7.4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了解所驾驶车辆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具有一般机械故障排除和车辆日常维护技能。1.7.5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熟悉所承运油品的基本理化性质,并能熟练处理所承运油品在途

11、或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1.7.6 承运车辆驾驶员对待客户应一视同仁,当与配送对象发生意见分歧或遇到困难时,要避免争执,尽快向所属车队汇报,及时沟通协调、妥善解决。1.8 承运车辆驾驶员行为禁令1.8.1 严禁违章驾驶。1.8.2 严禁私自载客。1.8.3 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1.8.4 严禁未经核准改变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装卸地点。1.8.5 严禁未经核准无故延误装卸时间。1.8.6 严禁装卸油时擅离车辆。1.8.7 严禁不穿防静电服及违规进行油品接卸作业。1.8.8 严禁与服务对象发生肢体冲撞。1.8.9 严禁擅自变更单据流转流程。1.8.10 严禁私自涂改单据数据。1.8.11 严禁盗卖油品。1.8.12 严禁私自施、拆车辆铅封。1.8.13 严禁驾驶没有施封的车辆离开装卸油现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工业设计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