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平台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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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互联网平台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个人所得税论文(精选10篇)之第十篇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速,对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从确定包容审慎的原则、明确个人所得税税目的判断标准、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三个方面,提出加强互联网平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建议。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平台企业,自由职业者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发展现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要在共享经济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能动点。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1)近两年发展较快,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

2、了新活力。平台企业主要依托专业性或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开展发布信息、招揽客户、拓宽业务、收付款项等经济活动。比较传统企业,平台企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互联网为支撑,实现互联网、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融合;二是为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和提供方搭建平台,实现供求信息开放共享;三是打破地域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四是众多自由职业者2参与经营,形成实际就业。平台企业涉猎的经营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承运、服务外包、网络直播、音频视频播放、收入结算等业务。平台企业的数量在近两年急剧增加,从发展规模上看,各地各类平台呈现出参差不齐情形,有的平台企业发展迅速,吸纳的自由职业者达到千万以上,每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亿元,而有些

3、平台企业则经营效益较差,发展较慢。从平台企业的经营类型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通过平台获得交易订单,自行或通过其关联企业开展线下服务;二是不开展线下业务,仅为线下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交易媒介;三是为其他平台企业提供报酬支付、招募员工等服务。二、互联网平台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一)税源受政策因素影响大平台企业主要以网络技术为支撑,不受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等资源限制,容易以成立新公司或分公司的形式转移经营收入。在市场经济下,平台企业与传统公司一样,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非常注重税负的多少。受利益驱动,平台企业会选择税负相对较低的地区进行经营,呈现出流动性快,税源不稳定的特点。具体体现为,包括

4、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优惠和税收返还,往往会成为地方政府抛给平台企业的“橄榄枝”,吸引平台企业在当地注册。地方政府如果不依法招商引资,很有可能出现抢占税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平台企业在注册成立或正式开展业务以前,会花很长时间咨询税收政策,而能否按照平台企业预期的方式缴纳税款,甚至成为一些平台企业是否在某个区域注册成立或开展业务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受税收利益的驱动,平台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或注册地址的情况比较频繁,会出现同一平台企业多地注册的情况。(二)税收政策不明确对自由职业者从平台企业取得的收入,在区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两个税目时,存在一定困难,从现有的税收政策中无法找到直接的判断依据。尽

5、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概念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从实质层面对二者进行明确区分。该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这一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个人提供的劳务事项。条例规定,“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并做出兜底性规定,即经营所得包括“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上述规定将“医疗”“咨询”劳务在两个税目里进行

6、了重复列举,对经营所得兜底性的规定为两个税目的区分更加增加了难度。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经营形式的多样性,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自由职业者,有的不办理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提供劳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工作地点比较灵活,提供劳务过程中也都或多或少的发生对外成本支出,对其提供的劳动服务如何辨别是“劳务”,还是“生产、经营”,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一个征管难题。(三)税收征管难度大平台企业打破了传统产业对就业人员的地域限制,全国各地的自由职业者均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如果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根据相关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由平台公司进行代扣代缴。如果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为经营

7、所得,那么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申报,成为现实征管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尽管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并没有将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纳入扣缴范围。平台公司的自由职业者分布在全国各地,数量众多,收入比较分散,如果不在发放环节进行规范,让自由职业者对取得的收入进行自行申报,依照目前自然人的纳税意识,很容易造成大量的税源流失。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改变税务机关以企业纳税人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如果自由职业者不主动纳税,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也会非常困难。三、关于完善互联网平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

8、点建议(一)以包容审慎的原则促进平台企业发展李克强总理表示,要以包容审慎的原则对待新业态、新模式。面对蓬勃发展的平台经济,税务机关应该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一方面,要包容新的事物,要允许平台企业发展。应打破税收政策壁垒,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规范便捷的征管制度,实现全国一盘棋,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让平台企业在市场力量的推动过程中发展。同时,要满足平台企业的合法诉求,建立公开透明的办税程序,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鼓励平台企业发展壮大,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另一方面,要审慎监管,划出安全底线,实现公平的准入和公正的监督,不能违背税法。擅自为个别平台企业开税收优惠“小差”,出现税收政策洼地

9、,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都是要不得的。对平台企业在发展中方面出现的纳税问题,要进行公平公正监管,及时纠正,引导他们健康成长。(二)明确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判断标准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对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划分变得模糊且难以甄别。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制定辨别标准,以更好地指导税收实践工作。现代汉语词典对“劳务”和“经营”做了如下解释:“劳务”,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的活动;“经营”,指商业、服务业出售某类商品或提供某方面的服务。通过二者概念的辨别,我们可以做以下区分,一是“经营”的范畴大于“劳务”,“经营”的范围包括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两个方面,而

10、“劳务”仅限于以劳动形式提供服务的活动。二是“经营”的提供主体为“商业”或“服务业”,指的是一个部门或一个行业,显然比提供“劳务”的主体(个人)的规模更大,组织形式更正规且复杂。有学者提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机构的稳定性;二是经营的持续性;三是不是单一个人活动,这是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一个区别3。笔者认为,对于平台企业而言,一个独立的特点难以作为区分劳务与经营所得的标准,要统筹考虑自由职业者的经营规模、对外支出、劳动场所、是否独立完成等诸多要素。要加大税收研究,分析不同平台企业不同自由职业者的实际经营模式,坚持以理论与实际

11、相结合的标准,来判断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三)完善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从短期看,面对平台企业蓬勃发展的趋势,为了减少平台企业自由职业者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笔者认为,应扩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范围,将自然人取得的特定经营所得纳入扣缴申报的范畴,明确平台企业作为支付方的扣缴义务,从而起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目的,实现对“线下”“线上”纳税人的公平征税。考虑到平台企业无法掌握自由职业者在取得经营所得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建议采取先行核定扣缴、年终自行汇缴的征收方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不同行业的预征率,由扣缴方在支付经营所得的次月进行预扣税款,自由职业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自行选择是否办理汇算清缴。从长期看,目前欠缺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配套制度,应从研究自然人的申报纳税行为规律和心理特点出发,制定针对自然人的纳税服务、税收检查、行政处罚和纳税信用等配套征管措施,培养自然人主动纳税的意识,提高自然人的税法遵从度。参考文献1 本文所称“平台企业”仅指为个人提供服务搭建的平台企业,不包括其他性质的平台企业.2 本文所称“自由职业者”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活动的个人,不排除已有固定职业的个人.3 吴健.新个人所得税实物与案例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9.点击查看个人所得税论文(精选10篇)其他文章-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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