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弱势群体的理由应该是充足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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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注弱势群体的理由应该是充足主义的 在讨论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问题时,学界关注最多的问题之一是因贫富差距过大而导致的弱势群体与其他人之间的严重不平等。 要消除这种严重的不平等,最重要的方法是提升弱势群体的地位,缩小甚至消除弱势群体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但是,平等主义理论自身难以为认真对待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一种恰当的理由。通过考察平等主义的替代方案充足 主 义 (sufficien-tarianism),我们会发现,基于一种充足主义的正义理论,能够为认真对待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更充分的理论基础。一、关注弱势群体的理由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对平等主义来说,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的,不平等的分配是不正义的。平

2、等主义最重要的分配原则是: “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差,这本身就是坏的。”1(P99)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其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不平等是恶的,如果一个人的处境与其他人相比较差,那么这件事情本身就是错误的,应该得到纠正。与其他人相比,弱势群体的处境最差,所以应该得到特别关注,分配正义原则应该向他们倾斜。对平等主义来说,提升弱势群体地位的理由是平等,这种平等包括机会上的平等和结果上的平等。机会上的平等要求为弱势群体提供一种与其他人同样的机会,从而可以参与公平竞争;结果上的平等要求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从而使其福利水平与其他人相一致。对前一种形式的平等来说,坚持这种平等观的理论是最弱意义上的

3、平等主义,绝大多数人包括优先主义者和充足主义者都不反对,人们大都认同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这一基本的道德观点。本文所关注的是后一种形式的平等,对坚持这种平等观的较强意义上的平等主义者来说,平等是在对人与人之间的福利水平进行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而不是单独一个人的正义,如果没有这种对比,就没有理由要求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本文关注的焦点是,我们在考虑弱势群体的重要性时,是否应该把最根本的道德理由建立在较强意义上的平等主义者所要求的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的比较上面。问题在于,要求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的平等主义者基于平等的理由能否为帮助弱势群体提供恰当的理由。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一

4、方面,平等本身是否一种值得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即平等是不是真的是一种道德选择的最基本理由,如果不是,那么平等主义的理论根基就不牢固;另一方面,即使平等是一种值得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基于平等主义理论能否为帮助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理由。就第一方面来说,平等主义认为,平等之所以重要,在于不平等中那些地位较低的人的需要和偏好具有更大的紧迫性。2(P118)但是,地位较低与需要的紧迫性之间的关联是偶然的,只是一种经验性的判断。在概念上,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关联。处于较低地位的人并不见得就能产生最紧迫的需要,因为有时候富人的需要也很紧迫,很多时候,地位低下的人并不见得就对自己的生活状况不满意。考虑一个例子

5、,虽然不是由于自己的缘故,A却有一个悲惨的童年,也不考虑B自己的责任,但他却有一个非常美好的童年。由此看来,A的地位比B低。很不幸,两人患有同一种痛苦的疾病,A的较轻,B的较重。此时我们只有一粒药片,是否应该把它分配给A呢?B会不会有同样合理的理由要求得到这粒药片呢?此时如果考虑A,就是仅仅考虑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地位,那么B的要求就不重要吗?因为B此时的体验更痛苦。很多人会认为,B虽然不是弱势群体,但是B此时的要求更紧迫。平等本身此时很难决定应该如何分配,因此,平等本身并不一定是值得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即使承认平等是一种值得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但是,基于平等主义理论自身能否为帮助弱势群体提供充分

6、的理由呢? 对平等主义的拉平反驳 (the Leveling Down Objection),可以说明基于平等主义的理由来论证弱势群体为什么那么重要是不恰当的。批评者认为,平等主义在面临差距过大的难题时,很可能会诉诸一种拉平的考虑。3(P203-204)对平等主义者而言,平等本身是一种值得追求的东西,消除不平等的方法可以是使所有人的处境变得与弱势群体一样差。例如:在X状态下,A和B的福利水平分别是100和50;在Y状态下,A和B的福利水平分别是50和50,那么在平等主义者看来,应该拉低X状态下A的福利水平,因为Y状态比X状态更好。平等主义者可能会通过一种条件性的限制来回应拉平反驳。4他们认为,

7、只有那种能够为所有人都带来利益提升的再分配才是值得追求的,那种虽然可能带来更大程度的平等,但是没有改善人们处境的再分配是不正义的。例如:在状态Z中,A和B的福利水平分别是100和70,那么这种状态就比X和Y状态更有价值,虽然与Y状态相比,Z状态更不平等。如果平等主义的这种辩护是成立的,就可以回应拉平反驳。但是,在平等的内在价值与福利水平之间发生冲突时,这种过弱版本的平等主义无法保证平等作为最重要的道德理由不受其他理由的威胁。在福利水平较低但平等程度较大的Y状态下,较强意义上的平等主义追求平等的内在价值是没有问题的。在福利水平较高、平等程度相较于Y来说较小的Z状态下,个人的福利水平与平等的内在价

8、值发生了冲突。这时,单纯基于平等的理由就很难解释这种冲突。对平等主义来说,还有一个更难解释的问题,即其无法对分配正义为什么要关注弱势群体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而不关注其他群体之间的差距给出合理的解释。假设有两组人,第一组由穷人A和最穷的人B组成,A的福利水平是11,B的福利水平是1;第二组由超级富人C和富人D组成,C的福利水平是100,D的福利水平是90。在这两组内部,福利水平的差距都是10,按照道德直觉来判断,分配正义原则应该优先考虑第一组人之间的差别,特别是B的利益,而C和D之间的差别似乎就没有那么重要。但是,第一组和第二组人之间差别的程度是一样的,按照平等主义的理论,似乎无法解释为什么C和

9、D之间的差距不是分配正义关注的焦点。因此,对单一的平等价值的追求使得平等主义自身很难处理种种复杂的难题,从而无法为认真对待弱势群体提供一种恰当的理由。如果能够抛弃平等主义的理由,转而诉诸一种非平等主义的正义观,即充足主义的正义观,就能够更好地回应平等主义所遇到的这些难题,从而在不考虑平等主义的理由的前提下,说明为什么提升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重要。二、关注弱势群体的理由应该是充足主义的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有很多人不认为平等本身是值得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他们认为: “从道德的观点来看,重要的不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同样的东西,而是每一个人应该拥有充足的东西。如果每一个人拥有的东西都是充足的,那么,一些人

10、所拥有的东西是否比另外一些人多这个问题,就不具有任 何道 德上的后 果。”5(P269)最有代表性的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以反对平等主义而闻名的充足主义正义观。对充足主义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身并不具备道德重要性,重要的不是一个人比其他人的所得太少,而是所得比较少的人所得太少的事实,即这些人的生活太匮乏了。只要一个人对他自己的状况比较满意,而且不会因为匮乏而产生怨恨或悲伤,这个人就不应该受到正义原则的特别关注。分配正义理论应该考虑的是每一个人自身的生活状态,而不是状态之间的对比,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比较差,因而应该得到更多关注。对充足主义来说,第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是充足的?充足主

11、义者认为,对一个人来说,充足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达到了一定的水准,更多的东西就太多了,即一个更大的数量会使得这个人的生活不快乐,或者是有害的,或者在某些方面是不受欢迎的;另一方面,有些时候说是充足的,意思是达到了一个特定的水准,并不是说超过这个水准就是有害的,此时意味着更多的数量也是可以接受的。对充足主义者来说,重要的是后者,即达到一种特定的水准,这个水准之上的状态没有或者缺乏分配正义意义上的重要性。充足 主 义 要 求 我 们 设 定 一 个 或 几 个 门 槛(threshold),低于这个门槛的人一生的或者某一时刻的生活水平具有道德重要性。在设计分配正义原则时,我们应该优先考虑提升那些处在门

12、槛之下的人的福利水平,也就是要优先考虑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那些处在门槛之上的人,不是分配正义应该优先考虑的对象。充足主义认为,缓解严重的匮乏是充足主义最根本的理由。6一个人的生活水平过低会使得他的生活状况变得很悲惨,这就要求分配正义原则优先帮助这个人满足自己的要求。由此,对充足主义来说,第二个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要把缓解严重的匮乏作为第一要务?也就是说,我们为什么应该优先考虑提升处在门槛之下的人的福利水平?有的充足主义者认为,从同情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7假设每一个人都可以从公平的观察者的立场出发来看待其他人的生活状况,其设想自己处在弱势群体的处境上,并能深切地

13、感受到他们因为匮乏而导致的艰难处境,从而产生一种同情心,这种同情心要求分配正义原则优先考虑提升弱势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数量越大,他们所涉及的利益越多,就越具有重要性。由于处在门槛之上的人不存在匮乏状态,他们的要求就没有分配正义意义上的道德重要性。但是,公平的观察者所产生的同情本身具有严重的问题,其无法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分离性。8(P27)因为公平的观察者要求自己能够熟悉其他每个人的具体特征,并且能够处在他人的位置上来考虑分配正义问题,这就会把他人的特征当成自己的特征来考虑,从而忽视其他每一个人的特殊性。更严重的问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产生很多种类的同情,但是,有时候某些同情并不具

14、有分配正义的效力。比如:当看到某个人丢了一只狗时,我们可能会陪这个人一起伤心很久,但是,这种伤心并不具备任何分配正义的意义。同样,如果我们发现肯尼亚人民的生活水平很低,我们也会为他们的饥荒落泪,但是,这种同情可能仅此而已,也许并不能产生任何分配正义的意义,因为也许此时我们正在享受一顿奢侈的烛光晚餐。因此,同情本身不一定能够促成某种分配正义原则的产生,单纯基于同情的考虑,无法为分配正义原则提供足够的支持。在排除了把同情作为一种支持充足主义的理由的可能性之后,充足主义还可以提供其他更有说服力的理由来为缓解匮乏的状况提供论证,即被称为 “公民”的每一个人的需要。9这种公民的需要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每

15、一个人都属于有生命的人类,他们需要一些基本的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东西,比如食物、住所、衣物和医疗等;还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反思和自由选择能力,这些需要要求社会能够提供一些基本的教育资源和社会保障。其次,每一个人都需要参与到公共生产当中,这要求公民具备能够参与社会分工与合作的能力,并且能够从合作生产中获取个人所需。最后,作为公民的每一个人都需要在民主社会中参与政治生活,这要求个人的政治自由和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这三个层次的需要限定了一个人之所以能够被称为公民所必需的东西。现代民主国家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是,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公民,那种阻碍人们获取公民资格的匮乏应该得到特别关注。这种公民需要具有规范性,不管是哪个人,如果他缺乏这些东西,就很难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对个人的需要来说,充足主义可以设定一个或几个门槛来限定个人能被称为公民的基本条件。当个人的这些需要得到满足并超出某种数量或程度的门槛时,这个人才有资格被称为公民。在某种关节点上,如果一个人恰好处在门槛之上,就获取了基本的公民资格,否则,即使是某种基本需要,甚至只是一丁点儿需要未被满足,也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需要被满足的程度低于某种边界值,那么这个人作为公民的生活就不值得过。这并不是说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生活不值得过,而是说,在现代社会中,当某个人丧失了公民资格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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