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推进家庭农场建设的经验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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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达国家推进家庭农场建设的经验与借鉴 摘要:对中国而言, 发展家庭农场, 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本文探讨了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家庭农场, 试图说明什么是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规模, 特别是土地规模如何扩大, 家庭农场经营者如何培养, 社会化服务组织怎样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等问题进行探讨, 寻求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路径。关键词:家庭农场; 政府政策; 农业现代化;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 传统小农经济已经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如何在拥有2亿多农户的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 政府与学界基本达成共识, 那就是“改变农业发展方式, 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

2、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推进农业现代化, 应从我国国情出发, 同时积极学习他国成功做法, 借鉴他国经验, 大有益处。受篇幅所限, 本文仅就如何发展家庭农场这一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研究, 探讨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发展家庭农场的成果做法, 从什么是家庭农场, 如何为家庭农场扩大规模创造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如何培养, 社会化服务组织怎样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等与家庭农场发展紧密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 寻求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路径。一、什么是家庭农场(一) 五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状况1. 美国的家庭农场。美国作为世

3、界上最发达的国家, 不到总人口2%的农业劳动力, 不仅解决了3亿美国人的吃饭问题, 而且向国际市场源源不断的供给大量的谷物。美国农业的发达, 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依据家庭土地经营面积、收入等因素, 美国家庭农场大致可分为六类 (见表1) , 表现出以下特征:一是老弱型、兼业型、小型农场数量占家庭农场数量的绝对多数 (占到83%) , 但其产值仅为农业产值的9.84%1;二是中等规模及后两类家庭农场数量少, 但产值巨大, 特别是占美国5%的特大型农场, 年产值贡献占美国农业总产值的53.7%2;三是家庭农场差异性大, 老弱型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仅为174英亩, 而特大型

4、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可达到2132公顷, 是前者的十多倍。表1 美国家庭农场基本情况2. 加拿大的家庭农场。加拿大属于粮食出口大国, 每一个农业劳动力可养活120人, 是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2010年加拿大农业就业人口占全部就业人口比重仅为1.71%, 农场平均耕作面积达到775公顷, 户均机械数量达到3.76台, 3规模化经营, 高效农机具的相互搭配, 大大节约了人力, 实现了集约化、信息化、组织化经营 (表2) 。表2 加拿大家庭农场类型3. 德国的家庭农场。德国虽属于中等规模国家, 但其农业以科技、环保、精准着称。目前德国农业用地约占国土地面积的50%, 农业是德国重要的收入来源。按经

5、营土地面积可将德国家庭农场分为三类 (见表3) 。德国家庭农场实行专业化生产, 粮食种植农场、生猪饲养农场、蔬果农场、苗圃农场等不同类型。表3 德国家庭农场类型4. 法国家庭农场基本状况。法国农业高度发达, 虽然国土面积仅为55万平方公里, 但农业在世界农业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11年, 法国农场总数为100多万个, 50公顷的大型农场约占总农场数的20%, 其他多为50公顷以下的中小型农场。其中, 家庭农场大多都在50公顷以下。按照专业化法国家庭农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见表4) , 专业农场大多经营一种产品, 注重品牌, 特色明显。表4 各类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例 (%)5. 日本家庭农场

6、基本状况。日本农业与我国农业发展有许多相似之处, 都存在人多地少, 资源匮乏, 只能通过精耕细作, 发展精细化农业来发展生产。2010年日本农业就业人口占全部就业人口比重为2.22%, 共有耕地面积454.9万公顷, 2家庭农场约占农场总数的35%。1表5 日本农场类型 下载原表表5 日本农场类型(二) 什么是家庭农场从上述对美、加、法、德、日等五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状况描述看, 虽然各国由于其历史、资源禀赋、制度等有所差异, 但对“什么是家庭农场”, 大都包括以下几层内涵:1.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家庭农场不管其发育程度如何, 都是从家户角度出发, 由农场主或与其有血缘、婚姻关系的人来经

7、营, 具有非常明显的“家庭管理”特征。这其中, 不管是否雇工, 雇工多少, 其经营管理的核心都是家庭劳动力。2. 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的规模性。从五国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看,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可大可小, 但都有一个最低的规模要求, 如美国就规定, 家庭农场一年至少有1000美元以上的农业产值。根据经营农作物或饲养牲畜的不同, 经营方式的差异, 适度规模, 就必然有所差异。但实现规模经营, 集约化生产是其基本的生产经营动力。3. 生产经营专业化。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 社会化服务、市场化经营成为家庭农场发展的外部条件, 加之受人、财、物的局限, 家庭农场大多一业为主, 进行专业化生产经营。

8、二、家庭农场规模如何扩大家庭农场在发展中, 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如何扩大, 如何达到一个适度规模。(一) 五国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的政策1. 美国:免费赠送土地与土地划分为标准化商品(1) 宅地法的出台。1862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宅地法”, 该项法律给数以百万的西部移民以合法的土地产权, 规定只要在土地上耕种5年以上、年满21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就可免费获得64.75公顷的土地。4该法律的出台加速了家庭农场的出现与发展, 到20世纪20年代, 家庭农场就达到640万个, 西部转让土地达10亿英亩。5(2) 土地划分为标准化商品。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土地办公室, 将西部土地划分为规模化

9、、标准化的地块, 按照这种方式出售土地产权, 这就大大方便了家庭规模化经营, 克服了由于土地零散而导致的土地细碎化。通过将土地标准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生产, 提高了土地交易效率, 节约了交易费用, 不因土地交易流转而影响农业经营。土地办公室人员, 对所出售土地块的位置和地权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每份标准化土地商品就具有了流动性, 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52. 加拿大:土地保护、土地规划与土地产权的限制(1) 通过土地产权限制, 保护土地规模化经营。加拿大土地利用规划和发展法中规定, 当转让100公顷或以上的土地, 或拥有剩余的相邻土地至少有100公顷的, 土地转让时, 其土地产权必须同其连带的其他权

10、利一并转出。这就降低了因土地流转过程中各种可能的交易费用, 将部分依附土地而拥有的其他权利进行了配置, 简化了交易过程, 有利于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2) 差别化税率, 保护了土地的农业经营。加拿大对不同的土地流转实行差异化税率, 这其中主要包括保有税、转让税以及营业性不动产税。对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实行差异化税率, 税率在0.5%-2%之间浮动, 通过征收高额税率, 保护土地的农用性, 避免资本对土地的侵占, 另一方面, 对家庭农场之间的土地流转征收较低的交易税, 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规模, 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3. 德国:土地整理、土地租赁与土地流转(1) 严格的土地交易管理, 规范了土地流

11、转市场。德国出台的土地交易法明确规定, 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土地所有权时, 需要征得地方政府农业部门的认可, 对于不符合市场交易原则或者未经法律许可、擅自改变农地用途的土地, 不得转让。农地用益租赁交易法出台, 明确了租赁土地的用途, 鼓励了那些没有能力耕作土地的家庭转出土地, 激活了土地租赁市场。据统计, 当前德国约有53%的农地用于租赁, 进一步促进了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6法律对农地产权的清晰化、明确化规定, 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 规范了土地流动市场, 加快了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2) 科学化的土地整理工作, 加快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具有不可移动性, 而分散的土地产权成为

12、阻碍农地规模化的一大制约因素。要实现土地规模化, 就需要对土地进行整理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德国政府通过成立由参加土地整理的土地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会, 来推进土地整理工作。联合会的成立有利于土地所有者之间利益的协调与协商, 推进土地整理, 通过对土地平整、互换等平等交易形式, 使土地整合成片, 为家庭农场扩大农地规模奠定了基础。4. 法国:高买低卖、离农保障鼓励土地流转(1) 政府“高买低卖”, 促进农地规模经营。1960年, 法国成立“乡村设施和农业治理协会 (SAFER) ”, 该协会的核心工作就是对土地进行整理。其主要做法就是负责购买零星、分散的地块, 将其购买, 进行重新规划和整合, 然后

13、以一个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家庭农场, 实现他们规模化经营需要。6(2) 鼓励老年人, 转让土地。为了鼓励老年家庭流出土地, 法国政府出台了对其的生活保障政策, 规定当农民流出土地, 放弃农业经营时, 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各项补贴。而这些补贴及生活保障不低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 这就客观上避免了“老人农业”, 鼓励老年人流出自己的土地, 加快土地的规模化经营。75. 日本:公益法人、耕作者主义推进土地流转(1) 设置“农地管理事业团”, 促进农地规模经营。1965年, 日本在全国范围成立“农地管理事业团”, 其目的就是积极促进农地流转。1970年、1971年分别出台的农民年金基金保障条例和农地

14、占有合理化法人制度进一步加快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政府为此专门设立公益法人, 利用其法人地位介入土地市场交易, 通过购买、租入或借入土地等形式整合土地, 再以较为优惠的条件转卖、出租或出借给土地的需要者。8(2) “耕作者主义”的土地保护政策。1970年, 日本政府对1952年颁布的农地法进行修改。这次修改有其“自耕农主义”转向“耕作者主义”, 以便更好地促进耕作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修改后的农地法规定, 土地交易双方即便没有对农地或草地的租赁合同进行登记, 但事实已经发生, 那么 (承租方) 对其后取得该土地物权的第三者, 可以主张其合同的正当性。租赁合同到期后, 出租方如无正当理由, 承租方

15、有权继续承租土地。9另外, 日本政府对土地租赁合同解除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这样就鼓励了土地租赁, 稳定了耕作者对土地的长期投资经营。(二) 我国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思考当前, 我国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土地规模如何扩大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家庭承包制, 土地细碎化、分散化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身份垄断性”等, 导致农地无法发挥规模经济效应。通过对上述五国土地政策的做法, 本文认为, 当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家庭农场土地规模的扩大。1. 设立“土地出让生活保障”制度, 加快农地流转。政府可以对那些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家庭, 设立“土地出让生活保障”等类似制度, 鼓励老弱农户流出土地, 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 并使其流出土地后的生活质量不仅不会降低而且还会提升。这样, 既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扩大提供土地支持, 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率, 也使得老弱家庭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达到扶贫目标。2. 通过土地入股等形式将离农户的土地转移到家庭农场。离农户往往是村庄当中的富裕阶层, 他们已经不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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