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考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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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注税考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四)贷款类债权(五)股权投资(九)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一)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一)税前扣除审批1.自行计算扣除与审批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方式 项目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2.企业

3、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2.审批权限:(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

4、权限。(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外部证据 内部证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

5、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三)现金等货币资产

6、损失的认定:(四)存货损失认定(五)固定资产损失认定(六)投资损失的认定第七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重组含义及形式1.含义: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2.形式:包括6种:(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2)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 (4)资产收购、 (5)合并、 (6 )分立等。3.支付方式: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4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

7、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四)企业合并(五)企业分立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

8、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提示】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 以上,可以在5个5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三)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资产收购交易(四)合并、分立中原有优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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